一、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纳 税 义 务 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税目、税率 一、税目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只有烟、酒、化妆品等11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并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必再缴纳消费税。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由生产销售环节征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按照国税函[2001] 955号规定,从2001年12月20日起,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二)酒及酒精 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酒精又名乙醇,是指用蒸馏或合成方法生产的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关于酒的征收范围的确定:(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税。(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5) 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和成套化妆品等等。 (四)护肤护发品 护肤护发品是用于人体皮肤、毛发,起滋润、防护、整洁作用的产品,包括:雪花膏、面油、花露水、头油、发乳、烫发水、染发水、洗面奶、磨砂膏焗油膏、面膜、按摩膏、洗发水、护发水、护发素、浴液、发胶、摩丝以及其他各种护肤护发品等。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瑞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自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 (六)鞭炮、焰火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七)汽油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包括:辛烷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八)柴油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包括:倾点在一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 (九)汽车轮胎 包括的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自 2001年1月1 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十)摩托车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十一)小汽车 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包括微型厢式车)。用上述应税车辆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二、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 情况。 消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例如:粮食白酒税率为25%,摩托车税率为11%等;黄酒、啤酒和汽油、柴油则分别按单位重量或单位体积确定单位税额,如:黄酒每吨税额为240元,柴油每升为0.1元等。这些应税消费品之所以按数量或体积确定单位税额,而不采用按价格确定税率的办法,主要考虑到其用量大,计量单位规范,同类产品价格差异不大,以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来计算纳税,计税方法简便易行。 现行消费税适用税率(税额)、税目一览表 税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烟 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包括进口、白包、手工卷烟。 每标准条(200支) 45% 2、烟 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 每标准条(200支) 30% 3、烟 每标准箱(50000支) 150元 4、雪茄烟 40% 5、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白酒(粮食、薯类) 每斤(500克) 0.50元 4、黄酒 吨 240元 5、啤酒 吨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押金)在3000元(含,不含增值税)以上的 吨 250元 吨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押金)在3000元(含,不含增值税)以下的 吨 220元 6、其他酒 10% 7、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8%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金银首饰 5% 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 5% 铂金首饰 5%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0元 含铅汽油 升 0.28元 八、柴油 升 0.10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 ①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升(含)以上的 8% ②汽缸容量在1000毫升(含)至2200毫升 5% ③汽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①汽缸容量在2400毫升(含)以上的 5% ②汽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3%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①汽缸容量在2000毫升(含)以上的 5% ②汽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备注:税率、税目调整现行文件依据 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1号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酒(白酒、啤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4号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护肤护发品(香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3号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0】145号自2001年1月1日起,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5号自1994年1月1日执行。 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铂金首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86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含铅汽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63号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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