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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

 独角麒麟 2010-10-12

比较重要的知识点--三大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

7已有 312 次阅读  2010-08-17 11:14   标签知识点  破产  流程  程序 
 

三大程序之间的关系:1、破产清算程序可以转换为和解程序,也可以转换为重整程序;2、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可以转化为破产清算程序;3、和解与重整程序之间不转化。

出现具体的破产原因

和解

重整

清算

债务人申请,法院受理

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金融监管机构申请,法院受理

债务人、债权人、清算组、金融监管机构申请,法院受理

法院指定管理人

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或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继续经营企业

法院指定管理人

申报债权,成立债权人会议

申报债权,成立债权人会议

申报债权,成立债权人会议

债务人申请和解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务人或管理人6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法院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分组对重组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部分表决组未通过则再表决1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重整计划通过,10日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批准。法院同意则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若符合强制重整计划则可应申请强制批准

担保物权接受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法定顺序予以清偿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监督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草案未获批准或强制批准、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等等,则由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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