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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费

 求实求是 2010-10-13
取暖费
 
 
 
沈阳:
    居民供热价格为28元/平方米,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5.3元/平方米交费。
     非居民供热价格为32元/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层高超过3.5米的,每超过0.3米以内(含0.3米),加价10%;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符合情况协商议定加价幅度。
    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执行居民供热价格。
    车库、地下停车场的供热价格按非居民供热价格的50%执行。
   
大连:
    居民住宅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23元/平方米。
    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33元/平方米,其中室内净高超过4.0米的,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的职工、学生宿舍供暖按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执行。
鞍山:
    锅炉、热电联产采暖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28元/平方米;余热水采暖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
    住宅用房改为营业用房以及室内净高超过3米的,采暖费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供暖收费标准的通知》(鞍政办发〔1996〕86号)有关规定收取。
     对今年居民采暖费因提高标准而上涨的部分,由市财政补贴10%。
对福利性和非盈利性养老服务等单位采暖费,按居民用户收费标准收取。
对特困人群的采暖费补贴,按调整后的标准和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抚顺:
    居民供热价格为28元/㎡,非居民(公建、商建门市房)供热价格为36元/㎡。

本溪:
    居民供热价格为28元/平方米,非居民类供热价格为32元/平方米。
    福利性和非盈利性养老服务单位执行居民供暖收费标准;居民自用车库、仓库供暖收费按非居民供暖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丹东:
    住宅(含中小学校、幼儿园所、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供暖价格为36.5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下同)。非住宅供暖价格为41.50元/平方米。
    非住宅供暖价格调整后,建筑物层高以4米(含4米)为限,每超过0.3米,在41.50元的基础上加收1.00元/平方米,层高加价最高不得超过8元/平方米。
住宅供暖价格上调后的居民负担部分,仍按市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供暖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1999)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单位报销85%,个人负担15%。

锦州:
    锦州市供暖收费依据为: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供热价格的通知》(锦政办发[2008]88号),标准为:居民供热价格为27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为33元/平方米。

营口:
    居民供暖价格为27元∕建筑平方米(实际向居民收取25元∕建筑平方米),非居民供暖价格为30元∕建筑平方米;福利性和非盈利性养老服务等单位供暖收费标准与居民同价;学校和幼儿园(所)供暖收费标准与居民同价。

阜新:
    居民供热价格为26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为32元∕平方米。

辽阳:
    居民、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及非盈利性的医院、学校等单位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22元调整到27元;生产、经营单位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24元调整到32元。

铁岭:
    居民类供暖收费为:24小时不间断供暖的供热价格为28元/建筑平方米,间歇供暖的供热价格为27元/建筑平方米。
非居民类供暖收费为:24小时不间断供暖的供热价格为36元/建筑平方米,间歇供暖的供热价格为34元/建筑平方米。

朝阳:
    居民供暖价格为建筑面积24.50元/平方米(其中集中供热的宏文热电有限公司供暖价格为25.50元/平方米)。
非居民供暖基础价格为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超高部分折算面积按市有关文件执行)。


盘锦:
    采暖收费标准执行居民27元/平方米,非居民33元/平方米。层高以3.2米为限,3.2米以上加收采暖费,每超过0.1米加价3%,不足0.1米的按0.1米计收,文化、教育、体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到100%为止。

葫芦岛:
    葫芦岛市供暖收费依据为:2008年10月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2008]27号),标准为:城区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居民供暖价格26元/平方米,非居民供暖价格32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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