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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次性取得出租固定资产租金,应如何确认收入?

 税月无悔 2010-10-16
企业一次性取得出租固定资产租金,应如何确认收入?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05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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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企业出租固定资产,租期3年,租金一次性取得,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综上,企业一次性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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