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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本原则——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浅议

 昵称2796068 2010-10-16
法基本原则——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浅议

摘要:税收公平原则通常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 税收效率原则指税收活动要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他们是各个时期众多国家所确认的税法基本原则。由于在不同社会形态或处于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国家间对于“公平”的理解和实现之标准有所不同,对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的态度不同,与之相联系的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本文重点放在人们对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的理解方面,从纳税意识入手对税收公平原则论证;用图示法对税收效率进行分析论证。

关键词: 税收公平 税收效率 税收超额负担

一、税法基本原则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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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 

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国内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征、纳税双方)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它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一定生产关系的要求。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理论的理论发端于17世纪,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生产实践的发展,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理论在演变中不断完善。一些理论已被许多国家以立法形式所采纳,并在全部税收活动中贯彻实施,这些理论便成了税法基本原则。如亚当•斯密提出的税法基本原则理论曾被当时各国作为税收立法的典范;又如现代各国将学者提出的效率、公平理论作为立法的宗旨。综合他们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论述,均是围绕着财政收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政策三方面而论的,他们以为的最高原则就是“效率”和“公平”。 我国经济学界对此也共意无二,并且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也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 二、纳税意识与税收公平原则

中国人不愿意纳税,外国人也不愿意纳税;穷人不愿纳税,富人也不原意纳税;发展中国家不愿意纳税,发达国家也不愿意纳税。各国偷漏税的事实与税法处罚的立法证明了人们从内心中对纳税的不情愿。难道是他们的纳税意识不高吗?显然不是。税法课税对象不外乎所得、财产与支出,作为经济人,没有人愿意所得减少或支出增加。因此,纳税意识高不高不是由思想觉悟决定的,而是由成本收益法则决定的。政府的税收对纳税人很可能是一种成本支出,既然花了钱谁都想获益,由支出带来的收益不能小于原支出。纳税人也想如此,但实践中他们每个人的收益与支出通常是不对等的,并且纳税人的收益还是一种与未纳税者共享的难计量的由他人安排的收益。人们偏好确定、直接的收益,这自然使纳税人厌恶纳税支出。在多数一致同意的规则下,收益成本不对等是很难改变的。既然纳税人不能轻易对税收支出安排有控制权,最优自然实现不了,只好追求次优:对税收支出安排信息充分,对执行过程监督。很不幸,纳税人次优也没能得到,只有被动面对结果。纳税人看到社会灰暗的一面,想想自己的处境,更觉税收不公平,我不想纳税了。未纳税者他们对税收又是什么态度呢?除了对纳税的漠然,也就是横比他人的变化而自己处境的恶化,认为政府税收支出对自己照顾不够,也觉税收不公平。但,这种不公平是税收公平原则所不能解决的。

三、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通常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它是各个时期众多国家所确认的税法基本原则。由于各国的国情和对"公平"的理解与实现之标准不同,便产生了利益赋税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之争,争论的焦点:谁更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实现公平。

(一)、利益赋税原则与量能课税原则

利益赋税原则,认为税收是社会成员为了得到政府的保护所付出的代价,纳税人根据个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中享受利益的多少而相应地纳税。享受利益多的人多纳税,享受利益少的人少纳税,没有享受利益的人则不纳税。这一税负原则的理论基础是自愿交易理论和成本收益理论,将税收看作为公共产品的价格,人们以自愿交易为基础对公共产品缴纳税金。量能课税原则,指按实质纳税能力对税收负担公平分配。纳税能力强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弱者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不纳税。显然,量能课税原则体现出分配正义与人税化理念。

结合公共财政的职能与公共产品的特性,可知税赋并不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具体对等给付,而是所有纳税人需对国家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税赋平等的实质不在于利益交换的平等性,而在于纳税义务对每一具体纳税人的负担平等,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课税才具有正当合理性。而课税是否平等,应根据每一具体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负担能力)来进行判断。只有税收负担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时,才能实现公平课税,实现分配上的正义。此为量能课税原则的实质所在。它解决不了纳税人意识问题。

量能课税原则的缺陷与发展。1、量能课税原则仅考虑政府收入,无法将税收与支出结合起来,难以对政府通过税收筹集的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忽视了税收使用的效率;2、对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的判断过分依赖效用函数严格的假定,不仅对效用的衡量是模糊不清的,并且无法进行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量能课税原则作为衡量税收公平的一种标准,在与利益赋税原则的斗争中得到了发展,借鉴和引进了利益赋税原则的内容,弥补其缺失。如经济能力论(economic power),以综合所得为支付能力的标准,其中包括了来自公共产品受益的推定收入,即把税收和收益结合起来考虑。另外,随着新福利经济学的发展,最优税收理论构建的社会福利函数包含了对效率和公平适宜关系的判断,它追求社会福利函数的最大化,不仅使资源配置有效率,而且符合公平要求。

(二)、纳税能力的计量

判断和衡量纳税能力的标准。1、主观说,2、客观说。主观说又称牺牲说,认为纳税能力的测定应以纳税人感觉到的牺牲程度为标准。如果征税后,纳税人感受到的牺牲程度相同,则征税数额与纳税能力相符,具有公平性。在主观说中,最小牺牲(又称等量边际牺牲)设想较为周到合理,影响最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倾向于将边际均等视为公平税负的关键和能力课税原则的归宿。主观说是一种感性判断,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需要从客观方面对纳税能力作出计量,遂提出了客观说。客观说认为:纳税能力的具体测定应以所得、支出和财产为标准,所得标准是衡量纳税能力的最好尺度(原因:扣除制度,不易转嫁,累进税率)。的确,所得税最为符合财富的再分配及满足社会保障的要求,体现公平原则。

四、税收效率原则

(一)、 税收效率原则指税收活动要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它是各个时期众多国家所确认的税法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是:1、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使征税额费用最少;2、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最小,使税收的超额负担尽可能最小;3、要有利于资源的最佳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税收效率原则分为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两个方面。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税收对经济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运行的影响,使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和尽量增加税收的额外收益。对税收经济效率原则通过图示说明如下:假设 X、Y为两种正常商品的数量;PX为商品X的价格;并对流通中的商品X课税,税率为 t。

Y

 

A

D UO 图(A)

U1 U2

 

E E”

E’

X1 B X2 X3 F C X

替代 收入

PX 效应 效应

 

PO 图(B)

 

P1

D1 DO

X1 X2 X3 X

PX

图(C)

 

S1

 

C’ SO

PO* (1+t) C D’

B’

 

B A’ DO

PO A

D1 D1’

 

X

对商品X课税使商品X的市场价格相对上升,会对消费者产生两种效应影响。1、收入效应(图(A):X3 -- X2)与替代效应(图(A): X2 ---X1)。通过两种效应可以导出纯粹需求曲线 (图(B):D1)和混合需求曲线 ( 图(B): DO )。由此,我们可以用图示把税收的收入效应(图(C):△B’C’D’)与替代效应(图(C):△ABC)清楚表示出来。

税收的收入效应(income effect):税收在相对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使纳税人的个人收入减少,从而降低纳税人的税后福利水平,这就是税收的收入效应。只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产生替代效应的税收称为总额税,将只产生收入效应的税收称为中性税收(neutral taxation)。税收的收入效应只是将资源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政府手中,本身并不会造成经济的效率损失。

税收的替代效应(substitution effect)是指税收影响相对价格,在个人收入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因相对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对个人福利水平的影响。由图(C)可知税收的替代效应会引起税收的超额负担△ABC,减少税后福利,原因是征税对市场经济运行发生不良影响,干扰了私人消费和生产的最佳决策,影响了经济机制运行。于是,人们倾向采用中性税收,减少扭曲性税收的替代效应影响。

通过图(C)的△ABC面积分析可以得出影响税收超额负担量的主要因素:1、课税产品的补偿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的弹性。税收的超额负担与之呈同方向变化。2、税率的高低,在补偿的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既定的条件下,税率越高税收的超额负担就越大。

如何征税产生税收超额负担解决呢?我们自然会想到,采用中性的税收政策避免税收扭曲。工作中能实现吗?不能。因为在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中,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量能课税原则,会使个人纳税与收益没有对应关系,产生税收超额负担。

(二)、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涉及两方面费用。1、税务征收管理费用。税务机关收税发生的费用;2、纳税执行费用,纳税人缴税发生的费用。税务征收管理费用可用管理费用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来估算。纳税人执行费用则相对不易计算,特别是“税收隐蔽费用”(纳税人时间、心理支出)无法计算。基于此,提高税收本身效率可采取:一是采用先进科学的税务管理方法,以节省管理费用;二是简化税制,使纳税人易于掌握,以压低执行费用;三是尽可能将执行费用转化为管理费用,以减少纳税人负担或费用分布的不公,增加税务支出的透明度。

五、税收公平、效率原则与税收制度

对税收的公平、效率分析可知,所得课税有利于公平,效率实现;支出课税不利于公平、效率的实现。那么,是否可以展望我国将以所得税为主体构成目标税收制度呢? 的确,美国是这种税制。若看看OECD(发达国家)中的国家,没有几个采取这种税制。我国也不是,我国是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这些国家的税收制度与税收的公平、效率原则相悖了吗?每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依据是什么?国情,各国的具体情况,在具体中体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经济要发展,应对全球化冲击,政府职能加强,要求税收收入规模扩大。所得税有很强的刚性,财产税有其极限,税收收入规模扩大靠哪种税呢?对支出课税,增值税是个好选择,以后会增加在税收收入的比重。

参见 : 1、朱明熙主编《税收学》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6年1月 出版

2、刘剑文著:《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

3、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第二版

4、刘剑文:《西方税法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法学评论》1996年第3期。

5、余淼:《论量能课税原则》,《商场现代化》2005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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