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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可以不办理免税吗?

 税月无悔 2010-10-17
供热企业可以不办理免税吗?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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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由于2009年开始,煤炭增值税率调高至17%,而销售蒸汽税率为13%。按照财税[2009]11号文,向居民供暖可免征增值税,但是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偏低,享受免税反而进项税转出大于免交的销项税,导致还得缴纳税款。请问我们是否可以不办理免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来文涉及的供热企业有权放弃向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且该供热企业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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