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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销售如何纳税?

 税月无悔 2010-10-17
二手车销售如何纳税?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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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我市场是2008年4月18号成立的集体制二手车交易市场,之前对售价未超过原值的二手车县局对二手车销售发票免收增值税,但2010年9月2号我县国税局告知我们所有的二手车销售发票必须按票面金额收取百分之二的增值税,理由是2009年1月有新政策出台,请问是否合理合法?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以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当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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