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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长弟弟冒领储户1500万存款 银行赖账不还

 海豚默默 2010-10-20

 

工行赖账不还?

记者在衡阳采访时了解到,衡阳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皆认为,1500万元存款被冒领,是用虚假的票据转走的,是一起票据诈骗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从吴益涛和黄大华处追回532万元,其余被挥霍。

既然是一起诈骗犯罪,大部分损失又没追回来,那么,这个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工行在这一诈骗案中,到底有没有责任?有多大责任?是骗子太高明,还是工行太容易被欺骗?如何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首先来到工行白沙洲支行采访,现任行长陈秋源(案件发生后,吴探林调离)说,记者采访需要上级批准。随后,记者又来到工行衡阳市分行,办公室的刘秘书在请示了党委书记、行长胡庆林后对记者说,“这个案子,我们不接受记者采访。”

“工行赖账不还,我是有根据的。”胡国庆告诉记者说,“吴益涛等人,在广东新兴县建行,采用同样的手段,套取储户资金3000万元。虽然也经历了一些波折,但最终云浮中院和广东高院都支持了储户的诉求,判决建行支付3000万元存款。”

关于吴益涛等人在广东新兴县建行的诈骗案,此前,记者曾跟踪报道过,两相对比,有惊人的相似。主犯都是吴益涛,都有“内应”,储户存在银行的钱都是被冒领的,犯罪手段皆是伪造印鉴,储户起诉后,法院开始都是“中止审理”。

“2008年,广东高院已经终审判决建行支付储户3000万元存款。因此,我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胡国庆把手一挥,非常自信地说,“2002年2月21日,最高法院有一个判例,是储户告天津建行的,与我们这个案子一样,储户在建行存款2000万元,结果也是犯罪分子伪造了储户印鉴,将存款冒领。最高法院认为,储户在建行的存款被人以伪造的票据骗出,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建行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管什么原因,储户存在银行的钱,被犯罪分子冒领(储户没有参与),银行都要承担责任。”中国社科院博士后郭华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企业,在业务流程中应承担严格审核义务。如果储户输了官司——存款被冒领,银行不用担责,那将给诈骗金融机构资金的犯罪分子极大‘鼓舞’,给他们可乘之机,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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