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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及失业女性应按何年龄办理退休

 红色一代 2010-10-20
内退及失业女性应按何年龄办理退休

 自《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颁布以来,我国对女性确立了两个退休年龄,即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该政策坚持至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那么对于内退及失业女性等没有工作岗位的人员来说,应按何年龄办理退休?应由国家统一规定,还是允许各地个别规定?


观点一:应统一按女工人办理退休。


理由 国发[1978]104号明确女干部指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并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女性工作人员。因此,剔除女干部身份以外,剩下女性应全部纳入50周岁退休的范围。失业或内退人员已不具备企业女干部或聘用女干部的条件,参照女干部条件办理退休显然缺乏足够的依据,以50周岁退休较为合适。

内退人员或失业的女性人员退出原有的劳动岗位后,基于她们的年龄偏大,劳动技能单一,一般较难找到稳定的职业,不少从事着收入不稳定且微薄的体力劳动或繁重体力劳动,早一点退休是对她们的照顾。以人为本,首先是以弱势群体为本。对内退及失业女性等没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当统一按照女工人即50周岁作为退休年龄。


观点二:自愿选择退休年龄。

理由 关于女性退休年龄的问题,国发[1978]104号确立了两个退休年龄,即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该政策虽坚持至今,但已有过时之嫌,应予以修改。

这样的规定,从法理上已和宪法相悖,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是女性为何退休还与身份有关?法的不公平是最大的不公平。再说,人的一生可能变换多个单位,多次转换身份,她的职业、岗位、身份都是在不断变化的。女干部不是天生的、女工人也不是天生的,女干部也有犯罪的、女工人也有提干,因此不能从身份上区分退休年龄。这样做只能导致混乱和不公平。

对于内退及失业女性等没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坚持以人为本,自愿退休的原则,由她们自行在50-55周岁选择任一年龄办理退休。

 

律师点评

讨论者意见,包括后面单独刊发的两篇短文,对内退及失业女性的退休年龄问题的探讨是比较深入的,不仅指出了制度层面的现象,还进一步分析制度背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建议。确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不是绝对的平等。不平等是必须存在的。比如,男性劳动者通常是没有职业禁忌的;而女性,则必须受到职业禁忌的保护。这种不平等是任何一个正常的公民都会认可的,事实上也是为了追求真正的法律平等。男性、女性的退休年龄,女干部、女工人的退休年龄的不同,从历史发展趋势来看,将来完全会采用同一尺度,但起码在一定的历史阶段是具有合理性的。这种合理性就在于:“不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弱者,而不是让弱者更弱。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重新就业的失业女性比在职的女工人更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不能提前退休,也不应当要求其必须更晚退休。

自愿选择退休年龄的建议,无疑是符合国际养老保障发展趋势的,也符合中国的国情。即法定的退休年龄,应当是一个最低的退休年龄,是一个劳动者“可以”退休的年龄,而不是“必须”退休的年龄。如果我们不能强制,那么我们可以鼓励劳动者延迟退休年龄,这是于国于民都有益的事。

“弹性退休制”也需要考虑特殊群体利益的平衡,如垄断性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延迟退休及延迟多长时间,应当有所限制。

 

参与上述讨论的人员有:河北省安新县社保局田爱兵、水电七局一分局李大平、水电三局离退休管理处汉中管理科李建、上海市张凤强、江苏省赣榆县社会劳动保险处马济胜。

 

 

关于内退、失业女性退休年龄的建议

 

目前针对内退、失业女性领取养老金的年龄问题,国家尚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地区的相关规定也不同,做法各异,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以缴费方式的不同来界定退休年龄。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一次性将养老保险费预留并趸缴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达到企业在岗女职工退休年龄时(5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不采取趸缴方式,而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则执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退休年龄为女年满55周岁。

二、以解除劳动关系前企业性质的不同来界定退休年龄。原国有企业(含县以上集体企业)女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和以各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留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 15年以上的,达到企业在岗女职工年龄时(5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他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女性人员则进入灵活就业的状态,执行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55周岁)。

三、以解除劳动关系前人员身份性质不同来界定退休年龄。凡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女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50周岁)。原国家干部不管现在什么岗位,退休年龄一律是55周岁;长期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也是55周岁退休。其他性质的失业女性则进入灵活就业的状态,执行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55周岁)。

以上几种界定退休年龄的做法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都缺乏明确的法律及理论依据,似乎给人感觉有户籍和身份的歧视。失去工作又没能力按时接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既不属于在职职工,又不能简单地以灵活就业人员来界定(虽然在缴费时社保通常按灵活就业人员对待,但一些人并不属于真正的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55周岁退休是不公平的,除非所有女性都是55周岁退休。

退休年龄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应该由国家立法解决。应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打破人员身份、户口及岗位的界限,而且要根据我国人均寿命的延长和人口老龄化以及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压力等方面来考虑,在适当时机将女性的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周岁较好。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湖县社会劳动保险处

 

女性退休年龄之我见

 读《中国社会保障》(2009年第9期)《内退及失业人员应按何年龄退休》一文,感触很多。就现行法规,对于女性不同身份退休年龄作了明确规定,但在现行多元化劳动关系呈现的情况下,女性退休年龄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企业经济效益好,在职人员工资比退休人员养老金高,在管理岗位的就更是如此,她们不愿早退休。二是内退人员,企业只发基本生活费,明显低于基本养老金,职工要求按工人退休,企业也巴不得,因为不仅不支付生活费了,还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失业人员无生活来源,当然想提前拿到养老金。

对此,安徽省劳动保障厅2003年出台了《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劳社秘[2003]169号),规定国有、集体企业中原为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已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且达到50周岁以上的,可以按女工人退休;原为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有下列情况:下岗进安置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与企业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办理内部退养、因企业破产或解除劳动合同失业满2年以上,下岗出安置中心未能就业的,经本人申请,可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原身份是工人的女职工,已经聘用到管理(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女干部申办退休。

对于女性退休年龄问题,国家没有针对新形势下劳动关系新特点而作出新的规定,导致矛盾倍出。如原企业女性临时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退休问题;原在企业工作后又自谋职业人员退休年龄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致使一些人认为只要在企业工作过,不论时间长短,都可以50周岁退休。

笔者曾接访一烟草公司职工,她原是工人身份,但在管理岗位工作了十几年,企业改组后办理了内退,两年后到达50周岁,企业要求其退休。劳动者认为她是在管理岗位,应当按干部退休,坚持不退,企业在与劳动者协商未果后,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退休。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了解,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按169号文为其办理了退休。结果可想而知,其本人很不满意。

现行国家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基本上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不能适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尤其是企业改制改组,解除劳动关系出现的新形势。笔者认为:原为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因企业改制破产,无论是内退还是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或失业,她都不在原岗位了,应当按工人退休处理。对正常生产企业,劳动者一直在岗位工作,企业应当按现岗位年龄条件申办退休。原女性临时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规定的缴费年限条件,应当按女工人条件办理退休。

期盼国家尽早出台政策,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其实,现在有些上访问题,是因政策造成的。制定政策的人,应当跟进形势发展。不要在政策上打谜语,使用“可以”“应当”之类的模糊词汇,是的就必须,不是的就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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