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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奸案的反思

 田军律师 2010-10-22
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旨意是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刑法就此规定的相当明确,但笔者最近受托作为两起强奸案的辩护律师,在研究案情,会见当事人后,认定两起案件都比较蹊跷,并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案例一:恋爱期间的半推半就
董某(男)与王某(女)分别系某饭店的厨师与服务员,日常工作接触颇多,日久生情,随之产生恋爱的萌动。董某为献殷勤,经常帮助王某进行收拾餐桌等工作,闲暇之余谈心聊天。二人各自居住在单位租住的四合院内男女宿舍,因是集体宿舍,不便单独接触。但爱情是伟大的,往往会突破地域、时间的间隔。在正常的谈情说爱过程中,一切都那么和谐、自然。083月初春的一个夜晚,董某邀请王某出去走走,王某欣然前往,二人手挽手的在寂静的街道上谈情。三月的北京,乍暖还寒,无意中走到了工作单位的门口,恰巧当班厨师长在一楼大厅上网,董某随敲开门,说进去聊聊天,厨师长应允。于是二人上楼,厨师长继续在一楼冲浪。
上楼后,董某主动的搂住王某,王某羞羞答答未作表态。之后董某将王某抱到员工宿舍,在床上董某脱掉王某的裤子,二人随发生性关系,此过程中,王某唯一的话是:“别这样”,无其他肢体语言动作。后王某见床单有些脏,便叫董某打盆水,王某将床单脏的部位进行清洗,二人又聊了一会天儿,床单干后二人离开单位。
二人手拉手的回宿舍,临分别董某还吻了王某一下。接下来几天,二人正常工作,依旧短信联系,某天晚上单位领导组织员工聚会,进行卡拉并OK,二人无忧的合唱流行的歌曲。一切都那么自然、一切都那么和谐,一切都那么平常,“水到渠成”估计就从这种事情总结而来。
波澜壮阔后的平静是可怕的,平静过后的波澜是更可怕的。20多天后的一天,王某的亲属找到王某讨要说法,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王某家属报警,警方以董某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并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因案发时没有第三人在场,无法得到客观验证,但通过二人的笔录可以证实上述事实。案件唯一需要证实的问题是董某的行为是否违背女方意志?王某的“别这样”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如果王某不同意,厨师长当时就在一楼,夜深人静一招呼就上来;如果不同意,不会洗床单,不会正常工作,不会OK流行歌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律师认为二人属于恋爱期间半推半就的问题,应具体分析,不应一概而论,董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已经采取措施,真正达到无罪的辩护结果也十分困难。
案例二、通奸后的反目为仇
李某(男)系某公司副总经理,赵某(女)原系该公司员工。200710月初,公司招聘中,李某将赵某招聘到公司工作,并在日常生活中比较照顾赵某,二人关系比较紧密,赵某心存感激。同年1018日,赵某仅仅工作10多天后辞职离开公司,二人继续电话联系。
200811月的某天傍晚,赵某在外应聘过程中受骗要求李某开车将其接回,李某欣然前往。接到后,李某问其去哪,赵某说和家里人闹矛盾,不想回家。赵某问李某住哪,李某说自己租房居住,赵某说就去你那吧。李某说自己一个人居住不方便,赵某未置可否。二人中途买了些食品,驱车来到李某的居住地。印因天色较晚,赵某要求李某给家里打个电话,李某给其家人电话说是自己接的赵某,告诉家人放心。
当时李某的居住地仅有一张双人床,况且就李某一人居住,一个女性在一个孤身的男人家里过夜意味着什么,无法用文字表达。李某饭后说你睡觉吧,赵某脱下外衣到床里侧睡下,随后,李某也上床睡觉。在此处无声中,二人发生关系,后二人裸体而眠。转天上午李某外出,中午赵某做饭,李某带朋友回家一起吃饭。下午二人浴后再次发生关系,后李某送赵某离开,双方继续短信联系。
4天以后,赵某家人报警,李某被依法拘留并被批准逮捕。
案情既简单又复杂,期间总感觉隐含着不可告人的目的。二人虽然是同事关系,但仅仅是接触十多天的同事,关系感情有多深,况且是上下级关系?为何电话要求原单位领导开车去接,而不要求家人去接?明知一个男人独居一室一床,为何甘心情愿的席枕共睡?为何当晚裸体而眠?为何第二天没有报警而是做饭吃饭,下午浴后继续发生关系?
一切一切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被告人欲言还羞,担心传出去难看,受害人欲言又止,唯恐说出不利之处,幕后究竟隐藏着什么,只有二人能向世界表白,但都没有!
《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通过上述案例,律师感觉人生险恶,无所畏惧的大江大浪,但往往在小河沟里翻船。在强奸的案例中,人们包括司法机关本能的倾向女方利益,因为女方是弱者、是受害者,是需要保护同情的群体。没有第三方在场证实事发情况事实,如再涉及非法取证,无疑把男方推向无境的深渊,纵使浑身都是嘴也说不清,即使跳进黄河也洗不清,有时命运注定你牢狱之灾。佘祥林的妻子几年后活着回来了,才知道是冤假错案,才真相大白,才平反昭雪。如果一生不回来呢,如果再发生意外呢,佘祥林不仅要永远、永远背负着杀妻的罪名,甚至要再踏上几只脚,让其永世不得翻身!
事情既然已经发生,只能等待司法机关公证的裁决。但留下的反思呢?法律规定疑罪从无,公民没有自证无罪的义务,但能掌握命运的人往往就是自己。怎么办?证据是上帝!如当初存在录音、录像,一切将真相大白,将昭雪于天下。难怪乎现在的照相机、摄像机功能繁多,手机也渐渐淡化通话的功能,录音、照相、摄像一应俱全,我想与此似乎大概有一定联系。
所以,人生就是复杂,人活着就是累,我欣赏佛教的理念:人生就是痛苦,痛苦根源在于各种欲望,只有消灭各种欲望,才能进入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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