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军事法的渊源
美国军事法主要表现为成文军事法和军法惯例两种形式。 (一)成文军事法 成文军事法,即各种关于管理武装力量的效力层次不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宪法有关武装力量建设和战争的条款,构成成文军事法的最高法律渊源。为保证国家对军队的民主控制,宪法对国家的军事权力采取分权制衡的方式,将其分别赋予国会、总统和联邦最高法院。在宪法军事条款之下,根据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不同,成文军事法由高到低分为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三个层次: 1.国会制定的军事法律。美国宪法第1条第8节第14款规定,国会有权“制定管理和统辖陆、海军的规则”。美国国会是美国最高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美国国会可以就涉及武装力量全局性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制定法律。它所制定的军事法律在军法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军事条款而高于其他,《统一军事司法典》就是如此。 2.总统制定的军事法规。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拥有监督法律执行的权力。总统在行使该项权力时,可为此目的下达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行政命令。《美国法典》第10卷“武装力量”第121节“规则”规定:“总统可以依照本法典制定条令,以发挥其职能,行使其权力、履行其职责。”因此,总统作为武装部队总司令,可以通过颁布行政命令(即军事行政法规)的方式指挥和控制军队。总统制定的军事法规在武装力量中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涉及到国防和军事的各个领域,对美国的国防战略、军队建设、战争动员、作战训练和对外军事政策均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与制约作用。美国的国防体制和军队结构常常会根据总统下达的行政命令进行调整和完善。如二战期间的美国陆军航空兵就是根据罗斯福总统颁布的命令组建的。 3.军事行政规章也是美国军事法的重要来源。根据发布主体的不同,主要包括三大类:国防部长发布的国防部指令、参联会主席发布的参联会主席指令和军种部发布的条例条令。 (1)国防部长发布的国防部指令 适用范围仅限于国防部和军队,由国防部长或以国防部长的名义发布,是国防部长对各军种部及国防部其他机构实施领导、控制和协调的重要手段。国防部长可利用国防部指令制定政策、计划,组织和调整机构,限定职能、职权和责任,但不得据此指派具体的行动和任务。国防部长所属的总法律顾问,即是国防部长在立法事务方面的首席顾问,负责国防部的所有立法事宜。国防部指令涉及的内容广泛,排号从1000.1开始一直到8999.99。整数表示指令内容的类别,小数点后面为发布顺序。每1000号为一个大类,分别涉及几项内容,基本情况见下表(表一): 表一:国防部指令内容分类表
(2)参联会主席发布的参联会主席指令 美国的参谋长联席会议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设立,为国防部长之下的军事参谋机构。参联会主席是总统、国防部长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首席军事顾问。1986年《国防部改组法》首次赋予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实施联合训练的权力,该权力随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美国法典》第十编《武装力量;以及附则》第五章《参谋长联席会议》第153条规定,参联会主席在总统和国防部长的指挥、指导和控制下,负责为武装部队的联合运用制定条例。 (3)军种部发布的条例条令 根据《国家安全法》,美国国防部三军种部部长的法定职责是,全权管理本军种的编制结构、武器装备、训练与作战及补给等工作。各军种部部长有权颁布条例、条令来履行上述职责。条例是各军种部为贯彻执行国会通过的法律、总统行政命令和国防部长指令而制定的细则规定,适用范围限于军种内部。各军种的条例以本军种部长的名义发布。条令是各军种部用以阐述本军种未来战争中的使命和作战理论、规范各类部队在战争中的作战行动的法律条文,是各军种行动的基础,具有与条例相同的法律效力。美陆海空三军的条令自成体系,由上至下分为四个层次:a.拱顶石条令。如FM1野战条令《陆军》;b.基石条令。如FM3-1野战条令《作战纲要》;c.主要统一条令。如FM2-0野战条令《情报》;d.兵种部门级条令。如FM3-09野战条令《射击》。为了做好立法工作,各军种专门设置了立法机构或官员,如陆军有总法律顾问、立法联络主任、条令部等;海军有总法律顾问、立法事务局;空军有总法律顾问、立法联络局。 (二)军事法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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