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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哥520 2010-10-24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三)
----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年度计算标准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前面的话]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在2004年5月1日施行。与此同时,公安部公布了于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明确“(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而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至此,实现了两个相同,即交警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适用同一标准,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与处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同一标准。
  而赔偿的计算标准,因有“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的规定,就带来了地区、城镇居民与农村人口、以及年度变化幅度不均衡的巨额差。除众所周知的精神损害赔偿差存在的问题暂不讨论外,在财产损失赔偿中,在地区差别方面还存在着省与省、省内陆区差别;在户口身份差别方面,除城乡差别外,还存在同一地区不同行业的差别等等,致使依据赔偿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因不同的人,不同的地区所计算的赔偿金额上形成了巨额差距。
  本文试结合我国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公布2004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2005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这些问题作初步讨论。

  一、各地政府、职能部门、公安机关以及法院公布赔偿计算标准的形式
  1、政府统计部门公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2004年,各地政府统计部门仍例行公事的公布了“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统计以及各地统计部门网站一般可以查到)。如果采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所公布的数据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应当是统一的、公平的,同时也符合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存在的问题是,由于统一部门公报中存在着行业要求以及地方政府的某些地区性要求,故数据存在着数据名称不统一,以及有些项目未公报的情形,导致出现在计算时无法适用的缺陷。同时也存在着数据从何时起用、何日截止的实际问题,以及基层法院是否采用的现状。
  2、法院公布的:司法文件
  基于对政府统计部门“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存在的,以用法院采用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地方法院(一般是高级法院)会下达司法文件来加以规定,并下发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200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采用这种形式可以解决:全省范围使用一个标准;统一标准起用与截止的期间;以及各级法院都必须适用等方面的问题。但高级法院的规定有可能不是简单的直取省级统计部门的数据,即可能有些不同。另外,还存在着,执行新计算标准日滞后的问题,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200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就载明“由于上一年的统计数据须在3月以后才能取得,因此为了便于审判工作,省法院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适用前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而一般年度统计数据在第二年的2月份就完成,即可以从3月1日起使用,新数据竟滞后了一个季度。
  3、公安部门公布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不管是统计部门数据,还是法院司法文件的使用,均存在一个问题,它有一定适用范围,而其他部门、机关可能不会,也可能无法执行其他机构部门的文件,加之有些事故有其特殊性,故公安交警部门也就另行其政了。
  自2004年底到2005年8月,公安机关公布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致情形如下:
  2004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以内公通字[2004]86号出台了《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适用范围为“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
  2005年1月深圳市出台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注:发文单位、适用期限不详)》;
  广东省公安厅(注:发文时间不详,网上公布时间为2005年1月)公布了《广东省200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期间:从2004年6月3日起至2005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虽在此前发生但尚未完成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
  广东省公安厅(注:发文时间不详,网上公布时间为2005年5月25日)公布了《广东省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期间:从2005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6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05年2月28日出台的《陕西省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发文机关以及适用期间不详;
  河北省公安厅(注:发文时间不详,网上公布时间为2005年6月)下发通知《河北省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有关参考数据》,适用期间:“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2005年5月31日前发生的事故,仍按照原有标准处理。”;
  四川省公安厅,从2005年5月1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四川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时,将按照新的标准进行赔偿。通知文件名称不详,据报道“四川省公安厅交管局4月30日通知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今年5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处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时,均按从该省统计局取得的全省200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进行赔偿”。
  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统计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联合发布了《二OO五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鄂公通字[2005]28号,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适用期间不详。
  应当注意的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不应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只要公布司法解释所列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计算标准即可。但由于我国政府、司法机关长期形成了各司其职的状态,各自发文又何尚不可,但在赔偿标准上各行其政,重复统计数据实在没有任何必要性和实际意义,这方面湖北省三机关联合下文做得不错,值得推广。

  二、赔偿标准(数据)内容
  从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可以看到,年度间发生变化的计算数据主要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五个,而采用这五个数据,可能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实践以及交通事故的处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故在各地公布的赔偿标准内容方面,也就有了较大的不同。
  1、简单公布司法解释规定的五个数据:
  如四川省公布为“2004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709.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80.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371.1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10.9元;200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4063元”。
  这种简单适用五个数据实在没有科学性可言,公平性极弱就更不值得一谈,只有地方法院唯上不犯错误一点“优点”,在本文列出的七个省市中,只有四川省一个采用这种方式,其不可取是显然易见的。
  2、在五个数据基础上,对职工工资按行业划分进行了规定:
  除四川省外,大都省份都采用了这种方式,如陕西省、河北省:


陕西省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制定的具体赔偿参照标准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06.38元/年(上年为6331元/年),人均消费支出5666.81元/年(上年为537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76元/年(上年为1596.25元/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55元/年(上年为1491.20元/年)。
  同时,以省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为参照,《赔偿标准》中,农、林、牧、渔业为8296元;采掘业为12810元;制造业为10221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16036元;建筑业为11398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14588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16589元;批发和零售业为7699元;住宿和餐饮业为7468元;金融业为15937元;房地产业为10832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10774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为14675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9199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行业为9987元;教育业为12098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11292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11288元。
  各地交管部门将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在五个数据,职工工资行业划分基础上,还规定了“住院伙食补助”、“住宿费”等项目标准:
  规定了“住院伙食补助”、“住宿费”的有广东省、深圳市、内蒙古自治区、湖北等。
  内蒙古自治区还规定了“营养费”、以及“护理费”的直接计算方法。其中:营养费按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15元(不分途中和住勤),区内10元计算;护理费按自治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257元计算。
  广东省、深圳市自2004年度起,主要数据按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一般地区三个类别进行了区别规定,对于“住院伙食补助”和“住宿费”按经济特区与一般地区作了划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广东省在规定中专门引入了“国有同行业平均收入”规定,“国有同行业平均收入标准数据”显然比本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数据来得科学,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单位人员收入作了一个平衡,有利于社会公平与稳定,同时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

  三、赔偿标准的差距
  1、城镇居民与农村人口的差距。
  以《2004年全国各地死亡赔偿金标准(下表,发生在2004年5月1日的死亡赔偿按照上一年度的标准计算。来源:http://www. 深圳律师网)》为例,在下表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数据中,城乡差距最大的为6.77倍,最小的2.14倍。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差别就更大,达到15.15倍。
省 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市/农村
上海市 14867元×20=297340 6658元(家庭人均)×20=133160 2.23
北京市 13882.6元×20=277652 6496.3元×20=129866 2.14
重庆市 8094元×20=161880 2215元×20=44300 3.65
广东省 12380.43元×20=247608.6 4054.58元×20=81091.6 3.05
福建省 10000元×20=200000 3734元×20=74340 2.69
江苏省 9262元×20=185240 4239元×20=84780 2.19
浙江省 13180元×20=263600 5431元×20=108620 2.43
山东省 7418.4元×20=148368 1095.5元×20=21910 6.77
黑龙江 6679元×20=133580 2525元×20=50500 2.65
湖南省 7674.2元×20=153484 2532.9元×20=50658 3.03
湖北省 7322元×20=146440 2567元×20=51340 2.85
海南省 7259元×20=145180 2588元×20=51760 2.80
安徽省 6778元×20=135560 2127元×20=42540 3.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220.61元×20=144412.2 2106.43元×20=42128.6 3.43
吉林省 7005.1元×20=140102 2530.4元×20=50608 2.77
河南省 6926.12元×20=138522.4 2228.33元×20=44566.6 3.11
珠海市 16602.13元×20=332042.6 5517元×20=110340 3.01
四川省 7041.51元×20=140830.2 2230.00元(纯收入)×20=44600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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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省际差距。
  仍以上表为例,在这19个省市、直辖市、自治区中,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高于1万元的为6个,为珠海市16600元与黑龙江省6679元,相差2.49倍;两者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差2.19倍。

  3、行业收入差距。
  广东省(以广东省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为例):(1)、职工平均工资(元/年):计划单列市-深圳31808元、经济特区-珠海20027元、汕头13285元、一般地区21138元,相差最高为2.39倍。(2)、国有行业平均收入:最高为证券业达到101789元,最低为农林业6850元与9217元。其他,如采矿业17168元,制造业21649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0661元,建筑业19424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7607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2621元、批发和零售业21532元、金融业41247元、房地产业22199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7975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8363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4809元、教育22695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8619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3511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9231元,约相差0.5-4倍,党政机关团体组织业的收入大致处于中游水平,高于一般制造加工业,低于金融,与文体娱乐业相当。
  处于西部地区的陕西省:行业间平均收入差距走向于广东相同,最高为IT业与金融业,最低的也是农林业,只是与广东省相比差距没有那么大,没有那样悬殊。

  4、五个赔偿标准数据年度差距。
  四川省:较上年度收入与消费上升为10%-15%,农村较城镇上升幅度较高,见下表。
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职工平均工资
2003年 7041.51元 2230.00元 5759.09元 1747.00元 12441.00元
2004年 7709.90元 2580.30元 6371.10元 2010.90元 14063.00元
上升 0.095 0.157 0.106 0.151 0.130


  广东省:经济发达地区基数较高,故年度上升较小,城镇收入消费较上年数据上升为2%-13%,农村收入与消费较上年数据上升7%-10%,见下表。
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深圳/珠海/汕头/一般地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深圳/珠海/汕头/一般地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职工平均工资
深圳/珠海/汕头/一般地区
2003年 23905.92/16757.40/10001.64/12380.40 4054.58元 17372.04/11690.28/8491.92/9636.24 2927.35元 30413/19108/11959/18979
2004年 25864元/18346元/11300元/13627元 4365.87元 17810元/12826元/8692元/10694元 3240.78元 31808元/20027元/13285元/21138元
上升 0.082-0.130 0.077 0.024-0.097 0.107 0.048-0.114


  年度收入消费数据表面上看没有什么,一般也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由于数据因年度统计原因,数据调整日期的滞后,对起动诉讼时间不同阶段的赔偿权利人而言,以四川地区而言,人身损害案件发生在2月下旬—4月份的,如果4月份起诉,可能适用前年度(上二年度)数据,而5月份以后起诉(当然是在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将直接采用上一年度数据,这样获得赔偿的金额绝对数上可能会有10%-15%的差距。


  四、讨论分析小结:
  1、公开发文,在报刊、新闻媒体以及政府信息网站上同时公布,实现家喻户晓,增强透明度与接受公众监督。
  2、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司法机关应统一发文规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在内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在制定年度新标准时应着重考虑:逐步缩小城乡差别;适用起限向前,从每年的3月1日起至下年的2月底止为宜;进行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地区划分;以及行政收入划分。
  3、在缩小城乡差距方面,对于在城市打工的民工、失地农民应当按所在打工的城市或地区标准执行。对于生活居住、学习在农村而通过某种途径将户口落在城市的,应当按照该地区农村标准执行。
  4、应当以人身损害事件、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的标准适用,而不应按起诉时间或诉讼过程中某一时间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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