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纳税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任职书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涉及注册地址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新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出租方为个人的,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涉及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性质变更的,除应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外,应视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改制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改制批复。 2、个体纳税人申请一般税务登记证件变更,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变更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涉及纳税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涉及注册地址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房产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出租方为个人的,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二、跨区变更税务登记 (一)办理地点:行政审批中心 各办税服务厅 (二)申请条件: 市区各分局、各县(市)局税务分局之间纳税人发生因实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以及因从事房地产、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需要转至专业管理分局管理情形的,属于本业务范围。跨区变更登记业务包括迁出业务处理和迁入业务处理。对属跨市区、跨各县(市)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要求,由迁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迁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三)资料要求: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证明文件; (5)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发票领购簿、委托代征证书和代征票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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