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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昵称4006176 2010-10-26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条件

1、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受限制解除条件约束。

2、提前30日通知解除

1)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解除,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解除。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非过失性解除)

用人单位预告通知(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一览表

解除原因

解除条件

注意问题

解除限制

医疗期满解除

1、医疗期满;

2、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1提前30天书面通知;

2、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6种情形不得解除

不能胜任工作

1、不能胜任工作;

2、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无法就便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3、用人单位即时解除(过失性解除)

用人单位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解除)一览表

解除原因

解除条件

注意问题

特别提醒

试用期内

1、试用期间

2、不符合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明确、合法

随时≠随便

严重违纪

1、存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2、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

3、达到严重按规定可以辞退的程度

规章制度合法性;

严重程度的证明责任

重大损失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2、造成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的证明责任

兼职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证明存在严重影响及用人单位曾提出改正

无效劳动合同

欺诈、胁迫、剩人之危;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

证明存在严重影响及用人单位曾提出改正

刑事责任

被迫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范围

 

4、经济性裁员

满足条件、厘清对象、符合程序、给足补偿、确保两个优先(优先留用与优先录用)。

1)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A、依照企业破产规定进行从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试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3)优先保留的人员

A、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C、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为成年人的。

4)不得裁减的人员。见限制解除条约。

5)经济性裁员时企业的义务

A、支付经济补偿;

B、裁员后6个月内再招聘新员工时,应通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5、限制解除条件(适用非过失性解除及经济性裁员)

限制解除条件

注意事项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职时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伤14级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保留到员工退休;510级的非因劳动者提出一般不得解除,解除时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期内不得解除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定年龄男60、女工人50、女干部55;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55,女45;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50,女45周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

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正处于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二)终止条件

1D44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A、劳动合同期满的;

B、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C、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D、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逾期终止

劳动合同逾期终止情形一览表

逾期终止情形

逾期终止的期限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职业健康检查后未发现职业病或诊断后治愈的或观察期满排除职业病的,才可以终止。

患职业病或工伤的

114级的,不能终止;

256级的,一般不得终止,但经劳动者提出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可以终止;

378级,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可以终止。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

医疗期届满后才可以终止

女工三期内的

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后才可以终止。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劳动关系保留到劳动者退休

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平等协商事项结束后才可以终止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

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

员工服兵役的

可以中止,服兵役结束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者即时解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一览表

解除情形

解除条件

随时通知解除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剩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需通知立即解除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三)经济补偿

1、一般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注:A、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算。

B、月工资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12)×当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视为一年的规定更公平合理。

(二)、不再限定补偿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生人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合同法》对以上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

(三)、工资计算基数: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拉动中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四)、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劳动合同法》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平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计算封顶。

2)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由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只是后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部长。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商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3)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需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没有继续沿袭之前的规定,针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做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逾期不知府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新法的规定,劳动者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主张赔偿金,必须通过劳动监察程序主张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经济不常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方法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起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但是由关规定执行。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呢?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小王于200071入职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71,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630,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问题一:2008630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11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王20077120071231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动合同于2008630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王2007712008630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问题二:如果2008530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王20007120071231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

 

(四)赔偿金

1违法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的:

1不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2违反法定程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3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需要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直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后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经不可能的,用人单位需要按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D85规定,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

D84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89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需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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