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条件 1、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受限制解除条件约束。 2、提前30日通知解除 (1)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解除,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解除。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非过失性解除)
3、用人单位即时解除(过失性解除)
4、经济性裁员 满足条件、厘清对象、符合程序、给足补偿、确保两个优先(优先留用与优先录用)。 (1)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A、依照企业破产规定进行从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试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优先保留的人员 A、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C、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为成年人的。 (4)不得裁减的人员。见限制解除条约。 (5)经济性裁员时企业的义务 A、支付经济补偿; B、裁员后6个月内再招聘新员工时,应通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1、D44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A、劳动合同期满的; B、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C、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D、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 1、一般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注:A、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算。 B、月工资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12)×当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视为一年的规定更公平合理。 (二)、不再限定补偿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生人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合同法》对以上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 (三)、工资计算基数: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拉动中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四)、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劳动合同法》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平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计算封顶。 (2)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由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只是后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部长。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商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3)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需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没有继续沿袭之前的规定,针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做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逾期不知府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新法的规定,劳动者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主张赔偿金,必须通过劳动监察程序主张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经济不常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方法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起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但是由关规定执行。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呢?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小王于 问题一: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问题二:如果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王 (四)赔偿金 1、违法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的: (1)不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2)违反法定程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3)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需要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直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后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经不可能的,用人单位需要按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D85规定,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 D84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89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需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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