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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在工商行政执法中的适用

 调味盐 2010-10-27
浅谈责令改正在工商行政执法中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0-10-21
 

  

浅谈责令改正在工商行政执法中的适用

湖北省团风县工商局  陈涛

 

    在工商管理法律法规里以及工商行政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责令改正,并且责令改正经常和行政处罚联系在一起,那么,我们在日常监管中,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责令改正呢?

一、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

责令改正是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和不良后果,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命令违法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决定。其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1、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

在日常监管工程中,很多人认为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可见,《行政处罚法》并未将责令改正列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就意味着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前置,先必须责令改正,然后才进行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手段。如《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责令改正是调查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案件调查结束后作出的。

2、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责令改正是命令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是一种行政补救措施,属教育性质。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属处罚性质。要特别注意的是,责令改正与责令停产停业有着本质的不同,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执法机关命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其从事的违法活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方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实施处罚,可见责令改正又是可以行政处罚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责令改正在工商行政执法中的适用

1、责令改正适用的形式

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于法有据。在日常监管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适用责令改正。有人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那就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必须责令改正,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法属于普通法,专项法没有规定责令改正的,我们即可依据程序直接处罚。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责令改正的,必须单独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或《限期改正通知书》下达当事人;违法情节及后果比较严重的,在制作处罚决定书中还可以一并作出。

常见的违法行为适用责令改正的有:

(1)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2)生产型、科技型企业已具备开业条件,尚未办妥有关登记手续提前开业的,适用责令改正或并用罚款的处罚。

(3)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适用责令改正和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已经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已经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适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对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收缴商标标识、撤销注册商标等处罚。

2、责令改正的期限

从工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改正的时间上看,责令改正可分为在案件调查时单独作出和在行政处罚时一并作出。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时间要求上看,可以分为立即改正和限期改正,具体适用需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特征而定,并在文书中加以体现。一般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具体的责令改正期限,《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法律规范对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实施中应确定合理具体的期限,一般为15日。笔者认为,涉及到违反登记事项的,没有前置许可的,责令改正一般为15日,有前置许可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应当给当事人合理的期限。

 

                    《中国工商论坛》 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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