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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道德和法律

 wangxp228 2010-10-31

四、道德和法律

在了解了人和人性以及深藏于人类行为背后的利人动机后,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被我们经常使用的道德指的是什么,以及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道德。

(一)、道德是什么

   道德一词,在汉语中可追溯到我国古代著名思想家老子所著的《道德经》一书。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道”指自然运行与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性、品行、王道。但在当时道与德还是两个概念,并无道德一词。“道德”二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Morality)一词起源于拉丁语的“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通过以上对道德词源的了解,我们虽然可以对道德一词有个初步的认识,但如果深究起道德的内涵,还是显得有些鞭长莫及!因为这里既没有我国古人对道德的直接解释,在西方古代文化的解释中,也没有确定它到底是什么样的风俗和习惯。至于后人对道德的解释,也是各种各样,莫衷一是。这里我就不做具体引述,下面我们来做一探讨。

在字典中“道”字的基本字义是:“形声。从辵(chuò),首声。本义:供行走的道路”。在具体的含义中,还有“法则、规律”的解释。从“道”字“辵”和“首”的字形结构来看,显然“道”可以被理解为“行走的方向”或者说“行走时首选的路”。因为“辵”字有“忽走忽停,步履踌躇”的意思,而“首”字的本义则是“头”。这样一来,将二者结合起来的“道”字就有了“人在步履踌躇的行走时的头”的意思。而人在步履踌躇的行走时,头可以发挥哪些作用呢?显然,如果不是说出自己的感受的话,那就一定是决定继续前进的方向或者说选择最好走的路。所以,我们完全可以把“道”字引申为人在步履踌躇的行走时由头所确定的“行走的方向”或者说“行走时首选的路”。显然,如果我们把“行走”进一步引申为“人类实践”的话,那么“道”字便可以被理解为“人类实践的途径”或者说“人类实践时所必须遵循的规律”。当然,如果我们仅把“行走”引申为“做人”的话,那么“道”字便可以被理解为“做人的原则”或者说“做人所必须遵循的规律”。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如果做最抽象理解的话,“道”可以被引申为“规律”的意思。

在了解了“道”字后,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德”字。在字典中“德”字的基本字义是:“形声。从彳(chì),惪(dé)声。从‘彳’,表示与行走有关。本义:登高,攀登”。在具体的解释中,还有“通‘得’,取得,获得”的意思。当我们了解了这些基本情况后,我们从“德”字的字形结构中不难发现,其实“德”字有“在行走中的获得”的意思。因为“彳”表示与行走有关,而“惪”字的解释则是:同“德”。这样的话,我们当然可以把“德”字理解为“在行走中的获得”的意思。显然,如果我们也把“行走”做上面那样的引申的话,“德”字当然也可以被理解为“在实践中获得的真知”和“做人过程中对人生的感悟”。但由于在“德”字与“得”字的使用中,“德”字通常仅限于描述人的品性,仅和做人相关。所以,在这里我们仅把“德”字理解为“做人过程中对人生的感悟”或者说“在做人中的获得”。

这样一来,当我们把“道”字和“德”字结合起来考察“道德”二字时,如果我们从广义的“得”字来理解,那么它首先可以被理解为是“人在步履踌躇的行走过程中所确定的最佳方向和了解到的最好走的路”,进而当然也可以被解释为“人类在实践中所总结出的规律”。显然,这时的“道得”也可以被理解为“得道”。或者我们也可以说,这时的“道得”所得到的其实就是“道”。当然,如果我们仅从“德”字或者说仅从做人的过程来理解“道德”的话,那么道德指的就是人类在做人过程中所总结出的做人的规律。或者我们也可以说,道德就是指做人的道。

在了解了道德就是指做人的道或者说做人的规律后,下面我们再来探讨一下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二)、做人的规律

    当提到做人的规律时,我们自然会想到在前面所提到的利人。毋庸置疑,利人就是我们人类所必须遵守的做人规律和不二法则。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利人不是由某个人仅凭自己的想象和主观愿望提出的做人要求,而是人们对做为社会的自然存在物的人在做人时所要遵循的规律的总结。它是由大自然及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在做人时不得不遵守的客观规律和自然法则。如果我们违背了这一规律,便会受到规律的相应惩罚。下面,我们来做一具体分析。

    首先,利人决定于人类所拥有的自然属性,服从于自然规律。人类来自于大自然,是大自然生物界中的一员,而任何生物要想生存和发展都必须不断的从外界获取食物和能量,这就决定了人首先拥有的第一个属性便是做为生物所具有的自利性。如果生物失去了自利性,其将没有办法存活。这是由自然规律决定的生物生存的自然法则,任何生物都无法改变。在这种生物自利性的作用下,人类也就产生了自然的利人要求和具有了一种天然的利人属性。这一点可以从人们在做了错事后会在内心里产生自责和愧疚以及在干了损害他人的坏事后会产生一种不安全感,和人们在干成一件事后会在内心里产生喜悦和自豪以及在做了有助于他人的好事后会产生一种成就感这正反两方面的情况中得到强有力的说明。之所以一个人在有意损害他人后会产生不安全感,是因为别人就是他自己的参照,当一个人在主观上认为自己可以随意损害他人时,就意味着他也认同了别人也可以随时伤害他。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在心理上认同了自己可以侵害他人时,也就意味着他在心理上同时放弃了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所以,在一个人干了坏事后,便会心生恐惧,随时都有一种可能会被别人伤害的不安全感。而当一个人在无意中对自己及他人造成损失时,由于这些并不符合他自己的本意,往往会在其内心里产生自责和一种愧疚的不安。这些都是人类利人的自然要求在发挥作用,无论一个人是有意还是无意,只要他违背了这个做人的自然要求,他就会受到自然规律的内在惩罚,不是遭受在心理上的恐惧,就是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

其次,利人还决定于人类所拥有的社会属性,服从于社会规律。人类天生就是一种群体性动物,每个人在出世的那一天就开始担当着一定的社会角色,离开群体的个人基本上都无法存活。即使偶尔有能活着的,也无法过正常人的生活。狼孩和白毛女的事例就是有力的证明。这种个体对群体的巨大依赖性就使得人类具有了天然的社会属性,这种社会属性就决定了人类在客观上具有着天然的利群要求或者说利人属性。而且,我们每个成员都是社会中的独立个体,在社会活动中既会产生相互影响,也会形成相互制约。当有人试图去侵犯他人利益时,必然受到他人的有效反制,从而使其无法得逞。即使偶尔有人能够侥幸得逞,他也必将会遭到他人的报复,最终必然是两败俱伤,得不偿失。这就决定了个人在发展自己的利益时只能是选择利己不损人,也就是利人。否则,他将会受到社会规律的外在惩罚,既破坏掉了自己生存的社会基础,也将会遭到他人的反制和报复。毫无疑问,在社会规律的作用下,人们在客观上也不得不服从于由人类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利人要求。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利人不仅是我们的自然属性对我们提出内在的要求,而且还是我们的社会属性对我们提出的外在要求。虽然在个人利益与他人或者说社会利益出现冲突时,也会有人只顾自己的利益而忽略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但这只是那些无法有效节制自己欲望的人做出的错误抉择。他们只是在自己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选择了眼前,充其量也只能是在当时看到对自己有利,最终必然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试想,如果没有我们对人类利益的整体维护和发展,我们又去拿什么来做为发展个人利益的保障?显然,无论一个人在主观上是否想要去损害人的利益,只要他对人的整体利益造成了伤害,他的个人利益就会变得失去保障。也就是说,只有在维护人类整体利益条件下所取得的个人发展,才是我们对自己的真正发展。所以,在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共同作用下,利人就是人类行为所必须要遵循的做人规律和自然法则。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不难发现,利人做为人类对自己行为提出的愿望和要求,它就是我们所说的道德的内容,是我们从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中提炼出的做人的规律。它不仅符合人们的主观愿望,而且也是人们在做人上不得不服从的客观规律,完美地实现了人类主观愿望与客观规律的相统一。它也是我们人类对自己所提出的基本的内在要求。从这里我们也不难看出,道德的本质就在于利人,凡是有损于人类或者说社会的行为都是一种不道德。

(三)、道德和法律

当我们了解了道德之后,我们会发现道德做为做人的客观规律,虽然对人的行为产生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它只是依靠自然的力量来发挥作用,而且也只是存在于人们的抽象认识中。这就使得,对于具体的人们来说,由于各自的观点和认识的不同,大家并不能准确地来把握哪些利益应该是属于自己的正当要求,哪些要求会损害到他人的正当利益,并不能清晰地划分出各自的正当利益。从而人们还是会产生众多矛盾和冲突,仍然无法避免两败俱伤的局面出现。后来,经过无数次两败俱伤后,人们逐渐发现争斗不是长远之计,根本不能有效解决现实问题。为了避免这种两败俱伤的局面继续下去,于是理性的人们开始坐下来协商,最终通过协商的办法来制定出兼顾到各方利益的、能得到大家认同的协议,通过协议来确定各自在具体条件下的正当利益,然后大家再按照协议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当有人单方面违背协议损害到他人正当权益时,他将受到协议或者说其他各方按照协议来对其做出的处罚。这样就可以避免掉众多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从而使人们可以在和平共处的条件下来更有效地谋求个人利益,实现大家的共赢。这个被制定出来的协议就是最初的社会规则,当然它也可以被看做是一种在最初意义上的法律。

当有了法律或者说具体的社会规则后,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人利益便是个人的正当权益,超越了个人正当权益的行为便会受到社会规则或者说法律的制裁。而我们对这个社会规则或者说法律的遵守,便是在践行一种具体的利人要求,是一种在具体条件下的利人。在这里我把这种对社会规则或者说法律的遵守,具体表述为利社会。显然,利社会是利人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在具体社会条件下的一种利人。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不难看出,其实道德就是任何法律都要维护的基本原则,而法律则是道德在具体条件下的体现。显然,在任何具体条件下的利人最终都是要走向抽象的利人,实现具体的社会规则与抽象的自然法则的相统一。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保证一个社会实现长治久安。也就是说,法律或者说社会规则的制定最终必然要符合道德的要求,实现法律与道德的相统一。

说明:这是本人修订后的《利人论》的第四部分内容,主要探讨了道德问题及我对此问题的认识。虽然可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但我觉得它已在一定程度上还原出了道德的本来面貌,希望能引起学界前辈及同仁的关注和讨论。并欢迎大家提出质疑和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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