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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煤矿安全监管机制

 cahow 2010-11-02

美国煤矿安全监管机制

来源:学习时报 2010-11-01 13:35:32 | 字号:

统计数字显示,2009年美国境内共有34名矿工死于各种工伤事故,其中18人是煤矿工人,另外16人分别是金矿和铜矿工人,这是美国政府在上世纪初开始每年统计行业工人死亡率之后矿工死亡人数最少的一年。

截至去年底,美国煤矿有2000多个,煤矿从业人员 10.8万人,其中矿工 8.81万人。作为仅次于中国的世界第二采煤大国,美国煤矿安全生产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近年来每百万吨煤死亡率一直在0.03%以下。但是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期,美国每年有数千人死于煤矿事故。1907年,西弗吉尼亚州的一起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达 362人,创美国历史之最,美国开始重视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其实早在18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个管理矿山安全的法规,随后又制定了多部法律,安全标准越来越高。但美国煤矿安全管理早期的法律存在很多不足,1968年西弗吉尼亚州法明顿矿难68人遇难后,1969年颁布的《联邦煤矿健康与安全法》才真正开始奠定安全生产基础。该法规比以前任何一部约束采矿工业的联邦法规更全面、更严格。适用于包括露天煤矿和井下煤矿在内的所有煤矿,该法案创下很多先河,例如对举报者的保护、检查人员的陪同等等。

尽管如此,在上世纪70年代早期,美国平均每天仍有1名矿工遇难,66位矿工受伤,为此美国国会1977年通过《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加以强化治理力度,之后矿工死亡率逐年走低。近30年来,尽管《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规定的一些惩罚措施已有所改变,但这部法案的基本框架没有变,它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安全检查经常化。每个矿井每年必须接受四次安全检查,露天煤矿则必须接受两次检查,矿主必须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改进安全措施,否则可能被罚款和判刑。其次是事故责任追究制。特别是当出现伤亡事故时,调查人员必须出具报告指明责任,蓄意违反法案的责任者也将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再次是安全检查“突袭制”。任何泄露安全检查信息的人,将会受到 1000美元罚金或 6个月监禁的处罚。复次是检查人员和矿业设备供应者的连带责任制。检查人员要对出具的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矿业设备供应者要确保自己的设备具有可靠的安全性,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美国的煤矿安全监督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部门,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在机制上防止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共同利益同盟。1910年,美国在内政部下设立矿业局,但调查人员缺乏执法权力。1978年根据《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改在联邦劳工部新成立矿业安全与卫生署(英文缩写MSHA),以强化安全标准制定、监督安全生产、加强检查、调查处理事故和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研究。其所属的煤矿安全与卫生办公室下设11个地区办公室和45个矿场办公室,这些办公室既与矿主没有利益关系,也和各州、县政府没有从属关系,各地的联邦安全检查员每两年必须轮换对调。任何煤矿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当地的安全检查员不得参与事故调查,而需由联邦办公室从外地调派安全检查员进行事故调查。按MSHA的规定,任何矿山救护队都不得建在距矿井2小时路程以外的地方。救人每进展一步都要汇报,直至恢复生产或确认遇难人员无生还希望。MSHA可组织调查组,矿主、受害方家属、保险公司及投资银行也可以组织调查,但调查报告的批复权在MSHA。根据事故受害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数额,如果受害人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一般是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否则矿主还要赔偿一部分。事故调查多元化和赔偿标准的区别,有利于各方相互监督制约,能够有效保证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性。美国煤矿安全事故一般不追究政府的责任,因为政府不负责管理企业,主要是追究矿主的责任。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只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安全全面负责。MSHA负责制定有关煤矿安全的规范,颁布有关的条例,实施现场监察执法。MSHA与企业签订安全合同书,煤矿企业按合同规定来组织生产,管理安全,双方按合同自觉遵守。对于违反合同的煤矿将被起诉至法院,由法院进行判决。

在有了健全的法律和监管机制的情况下,2005年,美国实现了煤矿安全当时的最佳纪录,全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共23人。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MSHA连续进行裁员和经费削减。截止到2006年,对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煤矿安全执法人员的裁员幅度高达9%,致使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没有完成 2006年对矿工总数达7500人的107处煤矿的安全生产法定巡回监察任务。这是 2006年和2007年连续2年多发严重矿难的一个重要原因。2006年,美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高达47人,为1995年以来的最高纪录;2007年,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仍高达33人,分别比2005年的死亡人数多104%和43.5%。近些年的几起严重事故及创纪录的死亡人数因其具有可避免性从而极大地震动了整个社会。

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美国政府于2006年5月出台了《2006年矿山改进与新应急反应法》(MINERActof2006)。该法是对1977年的美国《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的第一份修正案。该法案提出,煤矿要进一步增强矿山安全意识,强化矿职工思想观念的转变,从而带动工作质量的提高。并要求煤矿有针对性地制订并适时更新依据本矿具体条件制定书面事故紧急预案,并提交给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进行审批。从2006年7月到2007年年末,MSHA通过招聘,使煤矿安全监察员总数净增了172人,重新获得了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法定巡回监察的人力保证。新招聘的见习监察员经过18个月的培训,就可以获得独立监察、执法的资格。可以说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得益于监管措施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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