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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

 ttflower 2010-11-02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

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

Code for Maintaining Technique of Greening Space in City and Town

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268-2005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10月12日发布  2006年1月1日实施)

 

前言

为了加强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的技术管理,提高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有7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园林植物养护、古树名木养护,以及园林建筑、小品和设施维护、技术档案等。

本规范由广东省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授权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解释。

本规范由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负责起草,佛山市园林学会、深圳市绿化管理处、珠海市园林管理处、江门市园林局、中山市园林管理处等参加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周琳洁、周贱平、欧阳底梅、周大珠、钟汉谋、陈霞、杨敏辉、丁少江、卢俊鸿、吴芝元、洪强、张晓然、顾荣和、覃炜、黄金福。

 

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绿地内园林植物养护、古树名木养护、园林建筑、小品和设施维护,以及养护管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等各项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四类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全省建制镇以下的同类绿地养护管理,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8408—87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

GB 12941—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GB 50212—91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T 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 85—2002  J1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城[2000]192号: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于适用于本标准
3.1
乔木
树体高大且具有明显主干的木本植物。
3.2
灌木
树体矮小且无明显主干或主干甚短的木本植物。
3.3
竹类
禾本科竹亚科植物。
3.4
水生植物
植物体全部或部分浸没于水中生长的植物。
3.5
漂浮植物
根系不生于泥土中而漂浮于水面生长的水生植物。
3.6
沿生植物
根系适宜在水深0.5~10cm范围内生长的水生植物。
3.7
浮水植物
根系适宜在水深50~300cm范围内生长的水生植物。
3.8
挺水植物
上部露出水面、根系适宜在水深100cm范围内生长的水生植物。
3.9
沉水植物
全部沉没于水中生长的水生植物。
3.10
珍稀树种
本地区稀有、珍贵的树种,包括广东省三级及三级以上保护树种。
3.11
胸径
乔木距地面1.3m高位置的树干平均直径。
3.12
杂草
所栽培目的园林植物以外的自生草本植物种群。
3.13
花芽分化
园林植物的芽由叶芽状态转化为花芽状态的过程。
3.14
顶端优势
植物顶芽生长抑制侧芽萌发和侧枝生长,以及影响侧枝生长角度的现象。
3.15
下缘线
乔木树冠底部边缘线形成的线条轮廓。
3.16
种植土
疏松且富含有机质的熟耕土。
3.17
浇灌
人工引水为植物生长发育补充所需水分的措施。
3.18
施肥
人工为植物生长发育补充所需营养物质的措施。
3.19
中耕
在园林植物生长发育期疏松其根部表层土壤的措施。
3.20
除杂草
清除杂草的措施。
3.21
修剪
对植物的枝干和根系进行疏枝和短截的措施。
3.22
表施土壤
将由沙、种植土(粒径约0.6cm)和有机质单独或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材料,均匀撒入草坪表面的一种养护作业。
3.23
打孔
通过应用打孔机械在板结的草坪坪床上打孔,将芯土取出,行成垂直孔洞的松土措施。
3.24
芜枝层
草坪床上表面由目的草的凋落物、地表的活组织及与表土混合物构成的床土有机层。
3.25
垂直刈割
对草坪进行近地表垂直剪割或划破草皮,以清除草坪表面积累的芜枝层的措施。
3.26
生物防治
利用生物及其代谢物质来控制病虫为害的防治方法,包括以虫治虫、以菌治(病)虫、以病毒治虫和以激素治虫等。
 园林植物养护
4.1 一般规定
4.1.1 浇灌
4.1.1.1  进行适期、适量的浇灌,可保持土壤中有效水分,避免植物萎蔫。通过适当的浇灌,应使植物根系层土壤(参照CJJ48—92栽植土层厚度范围)的含水量保持在:砂土为3%~8%,砂壤土为6%~15%,壤土为12%~23%,粘土为21%~28%。需水量大的园林植物,其栽植土壤根系层含水量应保持在:砂土为4.5%~8%,砂壤土为9%~15%,壤土为18%~23%,粘土为22%~28%。
4.1.1.2  浇灌的设施应科学、合理,宜采用喷灌或滴灌等节水方式。对于花坛及道路分车带内植物,在干旱季节,可进行叶面喷水。在花芽分化时应适当控制浇灌量,以免园林植物徒长。
4.1.1.3  日浇灌的时间应根据季节与气温决定,并注意控制水温与表土温差不宜太大,以免造成根系伤害。夏秋高温季节,应避开中午烈日,宜在10时之前或16时之后进行;冬季及早春,宜在10时至16时之间进行。用机械进行浇水时,不宜在交通繁忙时段进行。
4.1.1.4  喷灌时应确保喷水的有效范围与园林植物的种植范围相一致。浇灌设施应经常检修,以保正常运转。
4.1.1.5  浇灌用水必须不低于GB 3838---2002要求的V类水质标准。
4.1.2  施肥
4.1.2.1  提倡应用平衡施肥技术,肥料的种类及数量应根据植物种类(品种)、生长发育阶段及观赏特性不同而确定。生长期应施氮肥为主的完全肥,发育期应增施磷、钾肥。每次施肥量尚应考虑施肥方法。
4.1.2.2  施肥应以有机肥料为主,无机肥料为辅;不应长期在同一地块施用同一种化学肥料,以免破坏土壤的理化性状。
4.1.2.3  木本植物宜每年施肥2~4次。其中,观花植物应分别在花芽分化前和开花后各施磷肥一次;观果植物应在花前和果实膨大期各追钾肥一次,必要时,可在果实生长后期追肥一次。
4.1.2.4  施肥方法可采用沟施、撒施或穴施;也可结合浇灌进行。干施肥料时,应用土层将肥料覆盖,并进行一次浇灌。
4.1.2.5  木本植物采用环沟施肥时,其环状沟内径宜与植物树冠外缘线保持一致,深度和宽度均可为25~30cm。
4.1.2.6  施肥应避免在雨天进行。其中,根外追肥宜在清晨或傍晚进行,浓度一般不宜大于1.5‰.除根外追肥外,肥料不得触及目的植物的叶片。
4.1.3  中耕与除杂草
4.1.3.1  园林植物的生长期,应经常进行中耕,使根部附近的表层土壤保持疏松和良好的透水、透气性。中耕深度以8~12cm为宜,同时应避免裸露或伤害目的植物的根系;中耕应选择晴天,并应在土壤不过分潮湿时进行。
4.1.3.2  除杂草宜在杂草开花结实之前结合中耕进行,可采用物理或化学除草方法。使用化学方法除杂草时,应根据所栽培的目的植物和杂草种类的不同,选择适当的药剂,并采取适宜的方法和浓度,避免药剂喷洒到草坪植物以外的目的植物叶片和嫩枝上。
4.1.4  修剪与整形
4.1.4.1  修剪与整形应根据园林植物的生物学特性、生长发育阶段、树龄及景观等要求的不同,选择适当的方法和时期进行。
4.1.4.2  修剪应遵循“先上后下、先内后外、去弱留强,去老留新”的原则,促使园林植物枝序分布均匀、疏密得当,冠形完整、丰满,树形美观。
4.1.4.3  顶端优势强的植物,应保留其顶芽;轮状分枝的树木,不应短截其一级分枝;顶端优势不强而萌发力强的,宜让其形成自然树形,或根据景观需要修剪造型。
4.1.4.4  早春开花的观花木本植物,宜在花后轻剪;夏季开花的落叶植物,宜在冬季休眠期或生长相对停滞期修剪;一年多次开花的,宜在花后及时轻剪。
4.1.4.5  观果木本植物应根据其开花结果习性进行修剪,以培养健壮的结果母枝和结果枝为主。花期疏去过多的花朵(序),果期疏去弱小与病虫果,可使植物结果量适中。
4.1.4.6  休眠期修剪以整形为主,可稍重剪;生长期修剪以调整树势为主,宜轻剪。有伤流的植物须避免雨期修剪,应在休眠期修剪。
4.1.4.7  树木的徒长枝、下垂枝、交叉枝、并生枝、病虫枝、枯枝、残枝、凋枯的叶片和花梗均应及时修剪,以促进生长,保持美观。修剪下的枝叶,应在当天清运完毕。
4.1.4.8  剪(锯)口应靠近节位,并在剪口芽的反侧,呈约45°角。剪(锯)口应平整,做到不劈不裂,不留残桩。当一般种类植物枝条的剪口大于6cm或珍稀树种的剪口大于3cm时,剪口应作防腐处理。
4.1.5  有害生物的防治
4.1.5.1  应贯彻“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防治方针,严格执行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和制度,以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病原菌及害虫带入本地区。
4.1.5.2  应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制定科学的病虫害防治预案,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做到准确、及时、有效。
4.1.5.3  应采用农业防治、物理机械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尽量少用化学防治,以减少农药对环境的污染,并避免杀死和影响天敌或有益生物的栖息、繁衍。
4.1.5.4  有必要采用化学防治时,应选择符合环保要求,以及对有益生物影响小的高效、低毒农药;同时,掌握适当的浓度,避免发生药害。对于同一种害虫,应避免长时间重复使用同一种农药。
4.1.5.5  在开放性的绿地中喷药,应选择人流较少的时段进行;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危及人畜。
4.1.5.6  城市绿地的鼠害应采用综合治理的对策,通过及时清理鼠类隐蔽的场所和清除绿地中可供鼠类食用的食物,减少绿地上鼠类种群的容纳量,当鼠害种群密度较高时,宜采用化学杀鼠剂杀灭,应选用对人畜安全的剂型,并在夜间投放。对零星的鼠害,宜采用物理方法进行捕杀;之后,应及时封堵鼠洞。
4.1.6  补植与改植
4.1.6.1  死亡的园林植物应及时清除并补植;发现因病虫害致死的植物,应对土壤进行消毒,并可更换种植穴内的土壤;对生长环境不适应或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园林植物,应及时改植。
4.1.6.2 补植的植物宜选用与原植物种类(品种)一致,规格、形态相近的植株。
4.1.7  清洁与保洁
4.1.7.1  城市绿地内应保持清洁,做到无垃圾杂物,无石砾砖块,无干枯枝叶,无粪便污物,无悬挂物,无蚊蝇滋生。
4.1.7.2  归堆后的垃圾和杂物应做到不过夜,不焚烧,并在当天清运完毕。
4.1.7.3  城市绿地内的各种园林建筑、小品、园路、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应经常清洗和保洁。
4.1.7.4  与城市绿地无关的张贴物、悬挂物等应及时清除。
4.1.8  防护
4.1.8.1  为防止人为破坏或过度践踏开放性城市绿地,必要时应分期、分区进行封闭式养护。所设置的围闭设施,应符合安全、美观、环保的原则。
4.1.8.2  应建立热带风暴防御紧急预案,在风暴来临前,必须采取对应的防御措施。对浅根性、树冠庞大、枝叶过密的园林植物,可分别采取疏枝、立柱、绑扎、培土等防御措施。风暴过后,对阻碍交通或影响观瞻的枝叶或树体应立即清理;对倒伏、受损的,应及时扶正、支撑;折断或劈裂的枝桠,应去除残桩或修整断(裂)口;较大的伤口应作防腐处理;损伤严重的,应立即清除并及时补植。同时,适时拆除支撑物。
4.1.8.3  易受寒害或冻害的园林植物,应在寒潮来临之前做好防护措施。宜在立冬前根据树种的不同,分别采取控制晚秋新梢的萌发、剪除已萌发而未充分老熟的新梢、根际培土或覆草、主干包扎或覆盖塑料薄膜架等措施进行防寒。用于植物的包扎或覆盖物,宜在次年3月底前清除完毕。
4.1.8.4  应及时清除树体上孔洞的腐烂部分,必要时要设置加固或支撑,并用具有弹性的材料封堵孔洞,其表面色彩、形状及质感宜与树干保持基本一致。
4.1.8.5  城市绿地中的排水设施,应在每年雨季来临前全面清疏一次。绿地中的低洼地,应通过增设排水管道、雨水口或改良土壤的通透性等措施排除积水。暴雨后,应及时排去种植穴、树盘内或草坪上的积水。
4.1.9  安全作业
4.1.9.1  园林机械的操作人员,应在上岗前接受必要的岗前培训。凡需持证上岗的,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证,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园林机械作业前,应对施工现场围合及标示。
4.1.9.2  在城市主、次干道,快速路或高速公路上作业时,宜选择在非交通繁忙时段进行。作业人员必须披戴具有反光标志的背心,并应在距离作业点正、反方向分别不少于80m和150m的地方设置反光警示牌及其他警示标志。
4.1.9.3  截除较大的树枝、藤蔓或砍伐清除枯死的树体时,应预先制定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砍伐或清除枯死树体,应严格依次按照先锯除侧枝和主枝,再分段锯除主干、后挖除树兜和回填种植土的操作程序作业。

4.2  专项规定
4.2.1乔木
4.2.1.1  定植5年内的乔木,应定期浇灌与施肥。
4.2.1.2  应通过修剪形成并保持乔木的树形,做到主、侧枝分布匀称,内膛不空,通风透光,树冠完整,树形美观。
4.2.1.3  针叶类乔木宜疏剪,不宜短截主干或重剪侧枝,但宜及时剪除影响游览或公共安全的下部枝条。
4.2.1.4  阔叶类乔木树干上的不定芽应及时抹除,且不得拉伤树皮;及时清除根蘖枝,但应避免对树木的主根造成伤害。
4.2.1.5  成形的阔叶类乔木,应以疏剪过密枝、短截过长枝为主,保持其自然树型和观赏特性;造型乔木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修剪。
4.2.1.6 棕榈类乔木不应剪切顶梢,但应及时剪除干枯的叶片。叶鞘自然脱落的棕榈类,不宜人工割除叶鞘。基部萌生的植株,应根据生物学特性和景观要求,予以清除或保留。
4.2.1.7  当乔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接近CJJ 75—97规定的距离时,应及时短截。
4.2.1.8  靠近快车道的行道树,主干3.0m以下的分枝宜全部剪除。同一道路的行道树,生长较快的应重剪,生长较慢的应轻剪,以使树冠的大小保持一致。
4.2.1.9  行道树树冠下缘线的高度宜保持一致,一般不低于3.0m;道路两侧树冠的外缘线应基本在一条直线上,并与路缘线相协调,顶部高度宜基本保持一致。
4.2.1.10 道路两侧行道树完全郁闭时,宜剪除部分枝叶,以使道路中线垂直上方保留100~150cm的透光、透气通道。
4.2.1.11  行道树特别是浅根性或具有板根的乔木,其树穴范围内不宜种植地被植物。
4.2.1.12  为保证行道树高度、体量和形态基本均匀一致,对生长较差的应增加施肥次数或进行土壤改良。
4.2.1.13  行道树应保持树干直立,对树身倾斜的应及时扶正。倾斜的行道树数量不得超过该路段行道树总数的7%。
4.2.1.14  迁移或砍伐乔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在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后,方可进行。
4.2.2  竹类
4.2.2.1  种植后2年内的竹类,应及时浇灌或排涝,浇灌的水应渗透至土表5cm以下;应经常中耕和除杂草,松土深度一般为15~20cm,但不应损伤竹鞭或竹笋,拔除的杂草可覆盖在植株周围;宜在每年3月上中旬、6月上旬、11月中下旬各追肥一次,其中秋冬追肥应施有机肥。
4.2.2.2  新栽植的竹林,应及时疏笋、护笋,每株母竹应去除弱笋、病笋,保留2~3个健壮竹笋,并挖除出笋末期的竹笋;对散生竹的边笋和冬笋则应予保留。
4.2.2.3  成年竹林宜在每年的4~6月份施肥1~2次,肥料以有机肥为主。5~6月为竹鞭快速生长期,宜将成片的散生竹林缘外2~3m范围内的土壤深翻30~50cm,或在林内空隙较大处深翻,将老鞭清除,施入有机肥。对丛生竹,则应在竹丛内及周围50~100cm范围内,覆盖一层厚25~35cm的种植土,促进竹鞭的伸展及生长。
4.2.2.4  当竹林进入郁闭期,宜采取“砍劣留优、砍密留稀、去小留大”的原则,挖除初期笋、末期笋、弱笋和病笋,培养健壮竹株,促使竹林的竹龄结构合理、密度得当。同时,应将老的和已死亡的竹头挖除,并用富含有机质的种植土壤充空隙。
4.2.3  灌木与木本地被
4.2.3.1  模纹花坛、绿篱和造型的灌木,应及时修剪,以保持图案清晰,层次分明、面线平整、线条流畅,冠形丰满。对自然生长的灌木,修剪应以维持植物自然形态为原则。每次修剪的剪口位置,应稍高于前一次。
4.2.3.2  绿篱的控制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功能需要。矮篱的高度宜控制在50cm以下;中篱的高度宜控制在50~120cm;高篱的高度宜控制在120~160cm;树墙高度则控制在160cm以上。当绿篱的修剪控制高度难以满足要求时,则应进行回缩修剪。
4.2.3.3  人行横道和道路交叉口处3.5m以内分车绿化带中的灌木或绿篱,其修剪或造型的控制高度不得超过70cm;道路中间分隔带的绿篱,修剪高度宜保持在60~150cm。
4.2.3.4  木本类地被植物,应根据其生物学特性及景观要求控制高度,一般不宜超过60cm。对于阻碍景观透视线的大型灌木,应及时修剪,并要符合景观要求。
4.2.4  藤本植物
4.2.4.1  藤本植物尚未达到棚顶或篱顶时,应设立支撑物并作牵引,以利其攀缠。当以建筑物墙(柱)体为攀缠对象时,应经常进行绑扎、整理。
4.2.4.2  藤本植物的修剪应以促进分枝为主,加快覆盖和攀缠的速度;同时,剪除徒长枝和下垂枝。多年生的藤本植物应定期翻蔓,清除枯枝,疏删老弱藤蔓。
4.2.4.3  生长在沿街棚(篱)架或立交桥上的藤本植物,其下垂藤蔓必须及时修剪,以免影响行车安全。其滴灌设施必须经常检修,以免浇灌时沾污行人及车辆。
4.2.5  草本花卉
4.2.5.1  播种、种植或翻种前,应将种植地的土壤深翻25~35cm,清除石砾、杂物;同时,进行土壤消毒,施足腐熟的有机肥,待5~7天后,方可进行播种或种植。
4.2.5.2 一、二年生花卉的播种或种植技术作业,应符合CJJ/T 82-99的规定。
4.2.5.3  宿根或球根花卉应根据其种类特性及生长状况,每年或每隔1~2年于其休眠期或相对休眠期,进行翻种更新。翻种时应先将其地上部分剪去,并将老的根茎段或母球去除。
4.2.5.4  浇灌宜采用滴灌或微喷灌的方式。人工浇水时,应控制水的流速和水量,避免冲刷花朵,并应防止泥土溅到花卉、茎、叶上。
4.2.5.5  应施足基肥,并视种类(品种)的不同,与生长期和开花期适当追肥。追肥宜采用颗粒肥料,亦可采用水肥。必要时,可进行叶面追肥。
4.2.5.6  根据种类(品种)和花期要求的不同,及时整形,可分别采用摘心或疏枝措施,以促使其株型美观、适时开花、着花整齐。
4.2.5.7 草本花卉的修剪不宜在雨后立即进行,残花、枯萎的黄叶和花蒂(梗)或植株等则要及时清除。
4.2.5.8  成片种植的草本花卉,在未完全覆盖地表前,应及时中耕与除杂草,但不应损伤植物根系。
4.2.6  草坪植物
4.2.6.1  应视季节与天气情况及时浇灌。浇灌宜采用喷灌方法,水滴宜细密均匀,并浸湿坪床以下8~10cm的土层。
4.2.6.2  施用肥料的种类和次数应视目的草的种类(品种)、生长阶段、生长势以及景观要求而确定。
4.2.6.3  干旱季节或地区,可采取控制氮肥、增施钾肥的措施,以减少浇灌及修剪次数。
4.2.6.4  修剪前必须先清除草坪上的石砾、树枝等杂物,以消除安全隐患。
4.2.6.5  修剪宜在3月中旬至10月下旬之间的非雨天进行。修剪的频率根据草坪目的草种类(品种)、生长势、养护质量要求、当地气候和坪床的土壤肥力等因素确定。
4.2.6.6  每次的修剪量,不应超过茎叶组织纵向高度的1/3。草坪控制高度及修剪留茬高度应视目的草的种类、生长势,以及立地条件和季节的不同而确定。其留茬高度不得低于表1中的下限高度。
4.2.6.7  同一草坪,不应多次在同一行列、同一方向修剪。剪草要平整,边角无遗漏,草屑应及时清理。
4.2.6.8  手工拔草时应将杂草连根清除,并压实目的草。化学除草应科学、合理,并需经小面积试验后,方可大面积应用。

表1    广东省常见草坪草修剪标准留茬高度      单位:厘米
草坪草种类                       修剪标准留茬高度
结缕草属草(Zoysia spp.)          1.3~5.0
地毯草属草(Axonopos spp.)         2.5~5.0
假俭草属草 (Eremochloa spp.)        2.5~5.0
钝叶草属草(Stenotaphrum spp.)     3.8~7.6
普通狗牙根(Cynodon dactylon)      1.3~3.8
杂种狗牙根
(Cynodon dactylon×Cynodon transvaalensis)        0.6~2.5
4.2.6.9  当草坪的芜枝层厚度超过2cm时,宜在每年的春末至夏初进行垂直刈割。
4.2.6.10  对局部已损坏的草坪,应及时补植或补播。草坪的局部低洼积水处,可采取表施土壤作业,以逐步将其找平,每次表施土壤的厚度不宜超过1cm。
4.2.6.11  杂草过多又无法净化,或因立地环境的改变致使草坪出现衰老时,应及时进行局部更新或重建。
4.2.6.12  每年秋季宜对草坪进行打孔作业,去除打出的芯土、草根,撒入种植土或沙粒。
4.2.7  水生植物
4.2.7.1  漂浮植物或浮水植物应进行围合,固定其位置和范围。因繁殖而密度过大时,应剔除部分老植株。
4.2.7.2 观花的沿生或挺水植物,每年至少应施肥一次。施肥应以有机肥为主,以块状、粒状或粉状肥料,点状埋施于根系周围深度25cm以上的淤泥中。
4.2.7.3  生长过度的漂浮植物或沉水植物,在影响景观时应及时清理。

4.2.7.4  老化及生长不良的水生植物应及时更换或重新种植,并应在其休眠或生长相对停滞时进行。

 古树名木养护
5.1  建卡立档
5.1.1  古树名木应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5.1.2  立档可由权属人申请注册,或由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普查后确认,并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
5.1.3  权属或养护管理责任人若有改变,应向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5.1.4  标志应统一注明古树名木的中名、学名、科属、树龄、编号、权属、地点、设立标志的日期和养护管理责任人。标志牌宜设立在树木旁边,牌的造型、材质、色彩、大小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1.5  应建立古树名木的生长发育和养护技术档案,记录物候期、生长发育情况、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和养护管理责任人变更等信息资料。
5.1.6 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及时销号、转档,其中对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应设立碑志,传世后人。
5.1.7  应建立与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共享的古树名木管理信息数据库。
5.2  保护
5.2.1  成林的古树名木,其保护范围为成林地带外缘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范围内;单株的古树名木,其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的地段。
5.2.2 保护范围内不准堆放物料,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不得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使用火种;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5.2.3  对位于交通要道及游人量较多较集中的绿地中的古树名木,应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对易受雷击的古树名木,应设避雷装置。
5.2.4  严禁在古树名木树杆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或灯饰。
5.2.5  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时,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移植措施,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3 养护
5.3.1  根据季节和古树名木种类的不同,适当进行浇灌,以确保水分充足;必要时应进行喷雾保湿,以利其正常生长。
5.3.2  古树名木的施肥要适时适量,肥料以腐熟的有机肥为主,宜在树冠垂直投影线以下的地面开挖深沟埋施,沟深50cm,沟宽50cm。施肥后,及时回填土、踏实、浇透水。
5.3.3  及时剪去衰老枝条和病虫枝,树体腐烂部位应及时剔除并消毒,必要时应及时加固或设立支撑。可适当修剪枝条,使树冠通风透光,以利于生长。
5.3.4 应及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早处理。同时,制订的病虫害防治预案应切实可行,以有效控制病虫害的发生、蔓延。
5.3.5  应采取物理和化学方法相结合的综合技术措施,有效地防治白蚁对古树名木的危害。已被白蚁蛀食的古树名木,应根据受害的程度,分别采取封堵蛀食孔洞或更新复壮等措施予以处理;对已死亡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依据合法的程序及时清除。
5.3.6  对濒危古树的拯救和复壮,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制订科学合理预案。地上部分的拯救,可向树冠喷施广谱性杀虫剂,并进行封干处理。地下部分的拯救,可根据树冠大小和树枝分布走向,确定吸收根的准确位置,采用复壮沟或营养坑,以及设置通气、渗水系统等措施。同时,在树冠垂直投影外1m的范围内松土,散入粉碎后经发酵的植物叶子,厚约5cm,翻入土中,激活土壤中潜在活力。同时,可辅之以滴灌和设置喷雾装置,补充微量元素。对有气生根的古树名木,可采用人工导引发气生根措施。
 园林建筑、小品和设施维护
6.1  园林建筑和小品
6.1.1  花架、亭、廊等园林建筑应保持外观整洁和室内外墙面清洁,应及时清除其屋顶积落的枝叶、垃圾和自生的植物;如有破损,应及时维修。
6.1.2 对钢结构的,应及时保养,按照GB 50212—91 的要求涂刷油漆,防止表面生锈;有木质构件的,应防止白蚁等蛀虫的危害。
6.1.3  厕所要求做到“三无”(无积水、无虫蛆、基本无臭),“六洁”(厕所地面、洁具、天花、墙壁、尿槽、厕所四周清洁);地面应保持清洁、干爽,无积水。
6.1.4  园林小品应保持外形美观。如饰面层剥离、实体破损应在10天内修复。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先对现场进行围闭,并设置警示标志。
6.2 设施
6.2.1  园路、铺装广场应整洁完好。如发现变形、下沉或危及游人时,应局部围闭暂停开放,并应在7天内修复。
6.2.2  照明设施、灯饰、果皮箱、导游牌、饮水与通讯设施等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或修复。铁质围栏、护树架、门窗、灯杆等应定期进行翻新、油漆,施工应符合GB 50212-91的规定。
6.2.3  园林水体应保持清洁,水质良好,水量适度。人工水池的池壁应保持干净美观。
6.2.4  珍稀水生动物栖息场所水体的水质应不低于GB 3838-2002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城市绿地内的游泳池、戏水池内的水质应不低于GB 12941-91 A类标准;喷泉、跌水、溪流及水池内的水质应不低于GB 12941-91 B类标准;人工或自然水体内的水质应不低于GB 12941-91 C类标准。
6.2.5  游乐设施的安全标准应符合GB 8408-87的规定。
 技术档案
7.1  园林绿地养护原始资料收集

城市绿地的权属人应将绿地的初始状况资料提供给养护人,包括:①绿地建设或历年整改的竣工资料;②历年养护管理的有关技术资料;③园林植物、建筑、小品及园路、铺装场地等设施的种类、规格、数量;④土壤理化性状、地下水状况;⑤植物生长势及病虫害等现状资料。
7.2 建立养护档案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人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绿地养护的技术资料,建立完整的绿地养护管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每年整理装订成册,编号目录,分类归档,并按要求报送有关部门。
7.3填报养护报表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人应在养护过程中向权属人提供养护管理报表。内容包括园林建筑、小品及设施维护情况,园林植物养护技术方案及效果评价、绿地养护管理月度、季度、年度报表等。
7.4  新技术、新工艺记录和评价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人员应积累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成果的单项技术资料及效果评价。

 

注:博文-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由“开平记事”博主黄明通于2010-10-04收集、整理、校对、上传,希望对从事园林绿化工作的网友有所帮助。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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