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税法基本知识

 碧海云天是我家 2010-11-07

适用13%的低税率具体范围:

农业产品:

1、            植物类: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属于13%税率。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不属于13%的税率。

2、            蔬菜类: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13的税率

3、            烟叶

4、            茶叶: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13%的税率

5、            园艺植物: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13%的税率

6、            药用植物:中成药不属于13%的税率

动物类

1、            水产品: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13%的税率

2、            畜牧产品: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13%的税率;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13%的税率;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13%的税率。

自来水: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13%的税率

农药: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13%的税率

农机: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13%的税率

农用汽车不属于13%的税率,机动渔船不属于13%的税率,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13%的税率,农机零部件不属于13%的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局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产的自来水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销售货物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授权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1+4%)】*4%/220081231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911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已抵扣的按照【售价/1+17%)】*1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物品)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的减税和免税: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黄。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20001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200711日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挑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的销售额,暂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199881日起,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征收率由6%调减为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在201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

200062420101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称居民)供热而取得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和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起征点: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un,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或者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销售额的一般规定: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以上费用不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不包括: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同时符合以下2 个条件的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音质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3、消费税税金,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应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税金。

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用以上2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者【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照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特殊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定:1、以折扣方式销售(商业折扣)需求量的而给予的优惠,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销售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归还货款给予的折扣,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而折扣销售是与实现销售同时发生的,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扣除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之后,按照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买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及进项税额。双方应各自开具合法的票据,必须计算销项税额,但如果收到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票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

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是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的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逾期指1年(12个月)为期限。押金为含税收入应先将其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在并入销售额征税。从19956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征税。

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确定和抵扣:购进农业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确定与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或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货物发票应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为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共识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个人消费指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机关的应收劳务。(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收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符合以上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固定资产处理的相关规定与政策衔接: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售价/1+17%*17%

20081231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1+4%)】*4*/2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按照销售政策规定:对采用托收承付和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对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实际收款小于合同规定本月应收回的货款按照合同规定的本月应收回的货款计算销项税额。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新货物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旧货的收购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收购旧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有:从消费者手中直接收购的,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废旧物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印刷厂印刷图书应按照1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收取的运输费属于价外费用,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为免税商品印刷说明书属于征税范围按17%缴纳增值税

2004121起,增征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可抵免的税额: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包括已纳关税税额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要包括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或者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的规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加油站通过加油机注成品油的情形,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用车辆自用油,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有库存放的代储油(代储协议报税务机关备案),加油站本身倒库油,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加油站成品油应按照不同品种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小搜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收款做相关的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核电行业增值税的规定: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对广东核电站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站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大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再生资源增值税的规定:在2010 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照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的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比例退回给纳税人。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提交的资料: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4、自200711日起,未违反反洗钱法、环境保护法、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请。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增值税申报与缴纳:200911日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局发票,未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未报关进口的当天。具体规定: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洪武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销售货物发出当天。但是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有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报缴税期限的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下列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包括纳税人交际应酬消费)购进固定资产。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420081231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 12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520081231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6、销售旧货

出口货物的退税、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出口货物免退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退税率、计税依据、期限、地点、预算级次等。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1、是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备案登记后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企业2、是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备案登记后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3、外商投资企业4、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包括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出口权的外卖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5、特准退免税企业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主要有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的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在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保管离境的货物;销往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出口的旧设备等。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一般货物以及其他企业通过借权、挂靠出口的货物也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 和标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增值税退税,依货物出口数量和购进单价计算的金额作为计算依据;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计算消费税退税,若为从价定律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计税依据,若为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计税依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增值税退免税,主要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为计税依据;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消费税应税劳务,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收入予以免征消费税,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出口应税消费税的货物,属于从价定律计征的,按增值税计税价格为依据,属于从量定额计征的,按出口数量为依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地点、好预交级次: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指货物出口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时间要求。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申报期内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视同内销征税,不再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办法:

1、            免、抵、退税办法及使用范围: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列明试点的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也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小规模纳税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流程:1、向商务主管部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2、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3、向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开业认定4、报关出口5、进行纳税(预免抵)申报6、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7、作为出口销售收入8、收汇核销9、单证齐全申报免、抵退税10、开具收入退还书、免抵税款调库通知书11、取得退数款

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主要单证、资料: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应向主管退税机关附送或提供相关单证、资料、与外贸企业相似,同样包括原始凭证和申报表两类。1、生产企业办理出口免抵退税需要提供或附送的主要原始凭证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凭证、资料。

生产企业办理的出口免抵退税申报表有:1、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3、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免抵退税计算的公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税进口原材料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当期期末留抵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0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对于代理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受托方)在代理出口的货物报关出口并取得有关单位证后,按规定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再由委托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直接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其他出口企业在出口后,出口货物按征收率计算退税。

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外购旧设备),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究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使用的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反购进时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消费税,我国目前有以下3种方式:1、出口免税并退税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据外贸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其中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对含增值税的价格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以货物购进和保管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款,其公式: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消费税的特点: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政策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4、征收机关、征收环节和计征方式5、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消费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现行的消费税税目有14个:注意不征收的

1、            烟:

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以上(含70元)的,每标准箱(5万支)税率56%150元。

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以下的,每标准箱(5万支)税率36%150元。

雪茄烟36%

烟丝30%

卷烟批发环节5%

2、            酒及酒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收,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其他酒(配制酒、泡制酒)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酒精

粮食白酒:20%0.5元(斤或者毫升)

黄酒240元(吨)

啤酒:1、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250元(吨)2、每吨在3000元以下的220元(吨)3、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250元(吨)

其他酒10%

酒精5%

3、            化妆品: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头发漂白剂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30%

4、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金、银、铂金首饰和钻石、钻石饰品5%

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

5、            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税。15%

6、            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母。其中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汽油:1、无铅汽油1元(升)2、含铅汽油1.4元(升)

柴油:0.8元(升)

石脑油:1元(升)

溶剂油:1元(升)

润滑油:1元(升)

燃料油:0.8元(升)

航空煤油:0.8

7、            汽车轮胎:3%

8、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以下的3%。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以上的10%

9、            9、小汽车:对于购进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5%)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火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征消费税;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也不征消费税。

10、        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以下的1%

11、        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的3%

12、        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5%

13、        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9%

14、        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2%

15、        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25%

16、        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4.0升以上的40%

17、        中轻型商用客车(5%

18、        10、高尔夫球及球具: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10%

19、        11、高档手表: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20%

20、        12、游艇10%

21、        13、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5%

22、        14、实木地板5%

23、        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的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没标准箱150元计算征税:1、白包卷烟2、手工卷烟3、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24、        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一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卷烟在批发环节无定额税率,比例税率5%

25、        白酒的定额税率每斤0.5元,比例税率20%

26、        销售额的确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做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积水价格=零售价格/1+45%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该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赊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

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纳税人通过设立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例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但如果烟丝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二、        用于其它方面的: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所谓“用于其它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这种情况下消费税缴,增值税不缴。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这属于外部移送,所得税确认收入。

三、        组成计税价格: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使用税率

2、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成本利润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成本利润率)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利润率规定如下:甲类卷烟10%,乙类卷烟5%,雪茄烟5%,烟丝5%,粮食白酒10%,薯类白酒5%,其他白酒5%,酒精5%,化妆品5%,鞭炮、焰火5%;贵重首饰盒珠宝玉石6%,汽车轮胎5%,摩托车6%,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20%,游艇10%,木制一次性筷子5%,实木地板5%,乘用车8%;中轻型商用客车5%

四、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外购已税鞭炮哦、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7、以外购已税石脑油、燃料油位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8、以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9、以外购已税杆头、杆身、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10、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质一次性筷子11、以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单位和个人购买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成小包装或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注意两点:第一是,免税农产品的成本问题,要注意剔除抵扣的进项税,成本就是买价*87%;运费的成本就是运费价款*93%;第二是,加工费,加工费不含增值税的,这个加工费还有含辅料的成本,注意,辅料不含增值税的。

200911起,增加了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卷烟的组价: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1、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0351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2、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⑴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⑵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⑶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⑷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为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⑸适用税率5%⑹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⑻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⑼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缴纳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申报与缴纳的时间: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一、营业税的基本规定:营业税确定的基本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的不动产。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个人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所发生的自建建筑物销售行为3、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特殊:1、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是营业税纳税人。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从当期应纳税税额中抵免负担的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人。

五、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规定:

1、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租给他人使用,承租期内船舶由承租人支配,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责的业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远洋运输中的光租业务(指租赁船,不配备人员)的,应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2、航空运输业:航空运输业务从事湿租业务(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限内听候承租方谴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负担)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交通运输辅助业:1、包括:航空机场、旅客服务、搬家业务等;2、不包括:公路管理和养护活动、航道的养护和疏浚活动,此项活动应归为建筑业。

4、计税依据:注意两个问题:1、国航与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的,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2、联运业务: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代开发票业务: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六、        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

1、纳税人自建不动产纳税处理⑴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⑵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⑶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赠送,视同销售。

2、计税依据:纳税人从事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在确定建筑业计税依据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①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营业税得计税依据。②纳税人从事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为提供装饰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③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④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地点: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七、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规定:本税目正随范围包括:金融业、保险业。

1、金融业: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关税的分类:

一、按征税对象分类: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二、按征税标准分类:分为从量税、从价税。此外,各国常用的征税标准还有复合税、选择税、差价税、滑准税。

三、按征税性质分类: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差别关税

四、按保护形式和程度分类: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

纳税人:关税纳税人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进口关税税率:进口关税税率分为最优惠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经调整确定的计征关税的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中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完税价格调整:1、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想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计入完税价格。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2、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①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②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类似货物③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小号的材料④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3、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②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4、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获得的收益。

5、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④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⑤境内外技术培训与境外考察费用。

进口货物相关费用的核定:

1、进口货物的运费。进口货物的运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实际运输成本或则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输率(额)计算运费。

2、进口货物的保险费。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该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为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

3、保险费=(货价+运费)*3%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