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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契税税率执行的标准

 雨枝 2010-11-10

 
 
 
        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及有关契税政策规定,现将我区契税税率执行标准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997年10月1日前,执行6%税率
        二、1997年10月1日——1999年7月31日
        1、个人承受住房产权执行3%税率。
        2、其他均执行5%税率。
        三、1999年8月1日——2006年7月24日
        1、个人承受普通住房产权执行1.5%税率。
        2、个人承受别墅产权执行3%税率。
        3、其他均执行5%税率。
        四、2006年7月25日——2008年10月31日
        1、个人承受普通住房产权执行1.5%税率。
        2、个人承受非普通住房产权执行3%税率。
        3、其他均执行5%税率。
        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住宅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含140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含1.4倍)。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
        五、2008年11月1日——2009年2月5日
        1、个人首次承受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产权执行1%税率。
        2、个人承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不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产权执行1.5%税率。
        3、个人承受非普通住房产权执行3%税率。
        4、其他均执行5%税率。
        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住宅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含140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含1.4倍)。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
        六、2009年2月6日——2010年12月31日
        1、个人承受普通住房产权执行1%税率。
        2、个人承受非普通住房产权执行3%税率。
        3、其他均执行5%税率。
        普通住房标准为: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下(含180平方米);价格在当地商品住房平均价格1.5倍内(含1.5倍)。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
        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购房合同或开具购房发票之日(按孰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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