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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有序可控

 专治牙痛 2010-11-10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广州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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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乃至广铁(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在建项目规模之大是前所未有的。根据国务院原则通过的《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铁路里程将由原定的10万公里调整到12万公里以上;铁道部正在组织修订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还将列入一批新的铁路建设项目。就广州监督站管辖区域受监的大中型在建项目而言,分别存在:标准高(、/小时客车、大跨度桥梁);技术新(CRTSⅡ型无砟轨道、客专道岔、扣件、路基、跨江隧道盾构施工、桥梁提吊蓝、大直径钻孔桩等);任务重(截至2008年12月底,我站管辖区域受监在监项目41项、2009年将开工9项);工期紧(2008年在建的所有项目,绝大部分都要求在2009年底以前竣工),如何抓好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将对各参建各方将是一个极为严峻的考验与挑战。为此,就如何面对机遇和挑战、克服盲目乐观、掉以轻心、消极懈怠、畏缩不前等情绪,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的自控与监控,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稳定,现将有关体会和建议汇报如下,仅供参考,若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    对近些年来有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回顾

1. 下午,由中铁隧道局二公司施工的石太客运专线太行山(山西省阳泉市境内)隧道25标段8号斜井因电线短路引燃防水板及通风管而引发火灾事故,经全力救援,在晚上10点40分被困人员被救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住院治疗、22人留院观察。

2. 8点44分,由中铁隧道局二公司施工的宜万铁路高阳寨隧道2线进口(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境内)318国道1404公里加处,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现场5名施工人员、318国道行驶中的大客车内29人、1名骑摩托的共计35人死亡、1人受伤。

3. 11点,由中铁11局施工的宜万铁路马鹿箐隧道(湖北省恩施击屯堡长阳沟境内),突发透水事故,最大涌水量每小时达30万立方米左右,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失踪、冲毁房屋6栋、耕地40余亩、直接经济损失7913万元。

4. ,由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施工的凤凰堤溪大桥工程(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凰堤溪境内),该桥为4孔跨径等截面悬链线空腹式无铰拱桥,桥墩高度为,为连拱石拱桥,突然发生垮塌,事故造成67人死亡。该桥有待在作为湘西自治州成立50周年庆典献礼。

5. ,由中铁12局施工的兰青二线杨家店隧道发生隧道塌方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

6. ,由中铁3局施工的郑西客运专线盘东隧道出口发生塌方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

7. ,由中铁16局施工的胶济客运专线安丘至昌邑间,发生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8死9伤。

8. ,由中铁5局施工的田德线百安隧道进口发生隧道塌方事故,事故造成2死3伤。

9. ,由中水7局施工的包西铁路活沙兔隧道斜井发生塌方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

10.  ,由中铁建工施工的北京南站东雨棚区外环南侧发生高空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

11.  ,由中铁11局施工的宜万铁路马鹿箐隧道进口泄水洞发生涌水突泥事故,造成5人死亡。

12.  ,由中铁4局施工的武广客运专线金沙洲隧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

13.  ,由中铁17局施工的海南东环铁路DK4+基坑开挖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14.  ,由中铁大桥局施工的甬台温铁路瓯江特大桥发生移动模架坠落事故,造成7人死亡。

15.  ,由中铁4局施工的黔桂线龙里站发生接触网触电事故,造成2人死亡、影响行车61分钟。

16.  ,由中铁25局施工的洛湛铁路茂岑线古榄隧道发生塌方事故,造成1人死亡。

17.  ,由中铁12局施工的广深港客运专线狮子洋隧道进口发生盾构机设备故障事故,造成2人死亡。

18.  ,由中铁18局施工的甬台温铁路金寺堂特大桥发生支架垮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

19.  ,由中铁12局施工的西格二线克土隧道1号斜井发生塌方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  15点20分,由中铁4局施工的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站工段工地(露天开挖作业) 发生地面塌陷事故,造成长、宽约的正在施工区域塌陷,施工现场西侧路基下陷达左右,将施工挡土墙全部推垮,自来水管、排污管断裂,大量污水涌水,同时东侧河水及淤泥向塌陷地点溃泻,导致施工塌陷区域逐渐被泥水淹没,事故造成在此行驶的11辆汽车下沉陷落、车上2人轻伤、7名施工人员死亡、14人下落不明。

二、    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常见的一些 隐患或问题

1.施工准备期间

(1)  施工前未对当地地形、地物、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水电供应、交通运输、施工环境及地下隐物等作好调查。未按调查情况对运输道路、材料堆放、生产生活设施及环境保护作全面安排,绘制场地平面图。

(2)  临时工程及附属生产设施施未避开不良地质处所,不符合防洪、防火、防雷、防风以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临时房屋修建在常年洪水位以下、房基不稳固、填方未夯实、高堑坡未有防护措施等。

(3)  临时油库未设置围栏、未配足值班人员和消防设施。

(4)  爆破器材库不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等要求,不具备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

(5)  临时道路未在险要地段设置安全标志、栏杆、路缘石墩,便桥未设允许荷载提示牌,临时渡口未设在江河开阔、江河床稳定、水流较缓的安全地段。

(6)  施工现场未有安全标志,在悬崖、陡坎、沟、槽、坑、井等危险部位未设有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7)  在临街、交通干道附近和居民密集地段施工时,未设安全围挡和警示牌,实行封闭管理,闲杂人员随便进出。

2.材料堆码、装卸、搬运

(1)  各类物资未按品种、规格堆码整齐、稳妥,乱堆乱放和超高堆放。

(2)  易滑滚的材料堆放未捆绑牢固,高度超过了;

(3)  片石堆放高度超过,条石、块石超过1、,砖块超过;

(4)  人工堆放袋装材料高度超过1、;

(5)  堆放钢板及钢杆件高度超过1#,每层未用垫木隔开;

(6)  存放压缩气瓶未立放于无油、干燥、通风良好、无日光直射的室内。

(7)  用于装卸搬运的跳板坡度大于1:3。

(8)  大型设备的装卸运输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没有专人指挥。

3.施工机械

(1)  机械设备使用前未调试、检测、确认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状态不好使用;施工机械未指定司机负责保管,轮班作业未执行交接班制度。

(2)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不熟悉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不具备对机械发生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能力;存在超规定使用范围和超负荷运转;驾驶或操作室超乘、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擅自离岗、疲劳作业、带故障作业。

(3)  危险地段作业时,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没有专人指挥;在高压线下附近作业或通过时,施工机械与输电线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够(根据电压、机械的不同,沿垂直、沿水平方向而不同) ;在未掌握和采取有关措施的情况下,挖断地下管、线。

(4)  起重的钢丝绳接头未采用插接,插接长度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总长度短于,钢丝绳存在疲软(断丝超标)

(5)  起重吊装指挥人员未经技术培训;吊装时重量不明、无指挥、信号不清、范围未围栏、地面有闲杂人员。

4.施工用电

(1)  施工现场用电未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工作接地电阻值大于规定标准;供电线路始终、末端未作重复接地;线路较长时,中间未增设重复接地,电阻值大于规定标准。

(2)  用电设备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漏电保护装置未与设备相匹配;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3)  配电室及其设备不满足规定要求。

(4)  电线未按规架空,挂在树木、模板架上。

(5)  配电、开关箱未固定在规定的垂直距离;未安全警示标志;用非绝缘木板钉做;未采防晒、防尘措施,未配锁。

(6)  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或特别潮湿的环境中未使用12V安全电压。

(7)  在隧道开挖工作面,桥梁基础的井下作业和夜间滑爬模提升,组合钢模板作业,给排水的大口径井下作业,房屋的狭小空间和沟、槽、池内施工以及各种机床和其他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未使用36V安全电压。

(8)  生活照明用电,擅自拉线、装插座、私自使用电炉及其他功率较大的电器。

(9)  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小于规定值时,未规定实施停电;在电力牵引区段施工,需接触网停电或未实施停电时,施工作业及手续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5.砼与砌体工程

(1)  使用木工机械加工木模时,作业人员未站在带锯的两侧,送料手进入台面,接料时越过锯口;使用圆盘锯时,上锯人员的手距锯齿小于,下锯人员未待木料推出工作台或锯片后接料;使用平刨机时,手指距刨口小于,用手推送木料;使用压刨机送料时,手指未离开滚筒以外。

(2)  地面以下的模板安装、拆除,未检查坑壁稳定和支护牢固情况;未做到分层支模,边装边支,逐层施工。

(3)  地面以上的模板安装,未分段分层自下而上,逐层支撑稳固。

(4)  模板支架未安设在坚固地基上,并有足够支承面积。

(5)  钢筋调直末端时,未有防止甩动和弹起伤人措施;切断直径超过机械规定的钢筋;被弯曲钢筋的直径超过弯曲机规定的允许值。

(6)  钢筋焊接(弧、对、点焊) 场地不干燥、平整、有杂物;进行闪光对焊时,对焊机未安装防护罩和围屏,焊接长钢筋时未设托架;施焊作业在雨中进行;操作人员站立地面未铺垫绝缘面层。

(7)  在进行张拉预应力砼钢筋时,预应力张拉没有设明显标志。

(8)  砼灌筑平台或脚手架搭设不牢固。

(9)  砌筑用石料超过。

(10). 拌和设备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未检验就投入使用。

6.防火、防爆、防毒、防风

(1)  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区未配备消防设施。

(2)  氧气瓶与乙炔、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放置地点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距明火、室内作业距离小于;在露天距离小于。

(3)  在室外熬制好沥青、硫磺胶泥和砂浆后,人员离开现场时未灭火。

(4)  当风力达到4级时,仍进行防水层作业;达到5级时,仍进行吊运安装玻璃、桥梁防水层等作业;达到6级时,仍未停止露天起吊、装卸、高处作业、浮运架梁、泵送砼等作业。

7.高处作业

(1)  未设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

(2)  高处作业中所用物料杂物等未堆放平稳、未固定、影响通道。

(3)  高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或所戴不正确;临边作业未设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未设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4)  移动式人字梯未设限宽拉绳;单梯上下未固定牢靠、两人同时在一梯上作业。

(5)  高处作业上下重叠,未采取隔板措施。

8.季节性施工

(1)  在冬季施工时,未对人行道路、跳板、作业场所等采取防滑措施;对房屋煤炉未采取防煤气中毒措施。

(2)  在雨季前未采取防洪、防涝等措施。

(3)  在高温季节未按劳保规定做好防署降温工作。

9.路基

(1)  在路基工程施工前未编制土石方工程和特殊地段安全技术措施。

(2)  在崩塌地段刷坡时,未设明显安全标志。

(3)  在增建第二线位于既有线上方未设防止土石滚落防护措施。

(4)  在路堤填土区边缘未设置安全标志。

(5)  在路堑开挖时,未自上而下进行,存在挖“神仙土 即掏底开挖。

(6)  在路堑分层开挖时,作业面未错开,存在重叠作业。

(7)  在进行特殊路基(软土) 施工时,施工机械及其配套设备的基础不牢靠、不平整、未采取不均匀下沉措施。

(8)  在岩溶及其他坑洞地区路基施工时,未对不稳定的岩溶坑洞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对坑洞中的有害气体未采取通风排除措施。

(9)  在进行支挡结构开挖较深、边坡稳定性较差的基坑时,未采取分段跳槽开挖、加强临时支护措施。

(10)  在砌筑挡土墙、护墙时存在重叠作业;大型压实机械与墙背的距离小于,未采用静压方式。

(11)  在锚杆挡土墙施工采用高压风、水吹孔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

(12)  爆破作业未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爆破器材未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未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路堑施工采用掏底开挖,或石质路堑采用洞室爆破。

(13)  . 路基底层杂草树根、淤泥等未清除。

(14)  . 填料粒径、填筑层以及碾压密实度超标或不符合设计要求。

(15)  . 路基面未形成拱坡,存在积水,两侧水沟未形成,雨后存在填料流失。

(16)  . 路堤、路堑边坡未及时施作防护结构或质量较差。

(17)  . 过渡段的填筑不符设计要求,桥涵背面未对称填筑和采用小型夯实机械进行夯实。

(18)  .地基处理正式施工前未按规定进行工艺性试验并报批确认;地基处理效果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不符合设计要求。

(19)  . 路基填筑未按规定进行摊铺压实工艺性试验并报确认,或路基填料种类不符合设计要求。

(20)  . 未按规定的检验数量、检验方法检验填筑质量。

(21)  . 深路堑、高边坡未按有关规定制定施工专项方案,或不按照方案实施,存在安全隐患。

10.桥梁

(1)  在桥涵工程施工前未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未按规定编制、报审专项施工方案(附检算资料) ,或未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高大模板及(拱) 架未进行施工工艺设计或未按批准的工艺设计组织施工;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仍按原设计施工;地基处理效果或桩基础质量不按规定进行检验。

(2)  在进行桥上铺架作业时,桥下有车辆、船及行人通行;水上作业时未配备救生船只及其他救生设备。

(3)  在进行明挖基础施工时,存在局部开挖深坑及从底层向四周掏土;基坑顶部有动载时,坑口边缘与动载间的安全距离未根据基坑深度、坡度、地质和水文条件及动载大小等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且大于。

(4)  在进行基坑护壁分层支护开挖时,每层开挖深度超过,未采取边挖边支;在进行喷射砼护壁前,未对坑口顶缘进行防护加固;在进行砼围圈护壁时,顶层护壁口未高出地面以上。

(5)  在进行基坑围堰钢板桩围堰施工时,桩顶没有桩帽,桩帽变形后未及时更换;钢套箱取土下沉时,抓泥斗碰撞钢套箱侧壁;双壁钢围堰接高下沉加载时,未加强缆风绳固位,围堰存在倾斜,围堰顶面未高出水面以上,未考虑涨潮或风浪等因素加高。

(6)  在进行桩基础打桩机施工时,打桩机的移动轨道未铺设平顺,轨距不准确,轨道未钉牢,轨道端部未设止轮器。

(7)  水上打桩平台与桩机底座未连接牢固;浮式沉桩的桩架与船体未连接牢固;拨桩前,未试拨,存在超负荷拨桩,存在硬拨。

(8)  钻孔桩停钻后,孔口未遮盖。

(9)  在冲击钻机造孔冲孔进行检测钻孔或吊泥浆出孔时,钻头未放置在安全位置。

(10)  在进行挖孔桩基础施工时,挖孔桩较深孔壁未及时支护,渗水未采取抽排措施;孔口围圈未高出地面以上,未设防护栏,未安装爬梯;夜间作业未悬挂示警红灯;挖孔暂停时,孔口未盖;超过时,未采用机械强制通风,超过的仍采用人工挖孔。

(11)  未对管柱基础震动下沉时的震动力对邻近建(构) 筑物或临时设施影响采取防护措施。

(12)  当承台及墩身砼灌筑后,未将承台顶面的钢结构切除。

(13)  在拆除沉井模板及垫木时,未派专人在沉井外观察和指挥;沉井各室未悬挂钢梯及安全绳。

(14)  浮式沉井底节未做水密性试验,其余节数也未作水密检查即入水。

(15)  在进行桥梁墩台施工时,工作平台不满足承载力要求,平台上未设围栏及梯步,墩台高度超过时,未张拉安全网。

(16)  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碰撞模板和脚手架;在进行拆模时,未划定作业区,悬挂警示标志,未按规定程序拆。

(17)  在爬模自身脚手平台、接料平台、吊挂脚手架安装不牢固,在悬空处未张挂安全网。

(18)  在进行砼梁钢筋张拉或放松预应力时,未采取安全措施,操作人员未站在千斤顶的两侧。当采用楔块放松预应力筋时,未控制楔块同步滑出;在灌筑砼时,捣固棒经常撞击钢丝;在进行预应力钢绞线整梳、编束时,在切口端未用铁线扎紧。搬运时,支点距离大于。

(19)  在悬臂拼装时,未按组拼程序平衡、对称进行。平衡总重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挂篮组拼后,未做静载试验。

(20)  在墩上进行零号块施工的工作平台边缘处,未安装防护设施;墩身两侧与平台之间未搭设人行道板,未连接牢固。

(21)  梁的存放、横移、起吊、装卸、运输存在支垫不牢固;梁片的起顶、支垫、卸顶不对称平衡;运送中支撑松动;起吊装车时,两端高差大于;走行速度超过;造桥机制梁无结构工艺设计和施工工艺设计;移动模架和支架未进行静载试验;移动时未采取安全警戒和防护措施。

(22)  . 膺架制梁无施工工艺设计;承载力和稳定性未进行检算;未进行预压。

(23)  . 悬臂灌注梁段无施工工艺设计;挂篮稳定安全系数小于2.0;挂篮组拼后,未做载重试验;两侧不平衡偏差大于设计要求数值;施工过程中不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线性监测。

(24)  架梁前未对桥头路基进行压道;架梁时未保持规定风压;未对拼装式架桥机重要部件(轮、轨、吊钩、钢丝绳等)进行定期探伤;龙门吊机走行轨道地基出现沉陷、裂缝、轨道不顺;未编制预应力砼梁顶推法架设安全技术措施;在进行悬臂拼装预应力砼节段梁时,同一T 构上的两端节段吊架未同时对称悬拼。吊架走行未同步、等距,允许差值大于。滑道上未设限位器;在进行移动支(模) 架架设预应力砼梁时,地基基础承载能力差,导梁安装不平稳、坚固,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小于1.5;在进行砼梁支座安装时,顶落梁共同作用的多台千斤顶不同类型。

(25)  在进行钢梁架设的钢桁梁预拼场地的组装台座基础承载力差,导致梁体产生偏斜;未在进行架梁膺架安装后的顶部安装平台、栏杆、梯子等防护设施;未在悬臂拼装钢桁梁的悬臂孔和通航孔的下面挂设串联安全网;未在桥上临时运梁轨道中间密铺脚手板,在上弦平面的沿梁中线上铺设人行道,其宽小于,纵、横向人行道未设栏杆和踢脚板;未在浮运船甲板及膺架(枕木垛) 顶上的工作平台装设防护栏、人行道、上下梯子,两船间挂安全网;在进行钢梁涂装喷砂除锈工作场地附近,未设防护设施和 禁止通行 警示牌;在桥枕铺设时,梁下未悬挂安全网。

(26)  在进行砼斜拉桥索塔塔梁固结的索塔施工时,脚手架未在梁上搭设;斜拉索吊装时,起吊支点未用专用夹牢;在斜腿刚构桥拼装钢斜时,未上好一半的螺栓即松开吊钩;对有支架的预应力砼斜腿刚构桥施工前,未根据起吊能力、方法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27)  拱桥的拱架砌筑拱圈时,以拱架代替脚手架;在桥梁转体施工时,旋转装置不灵活,扒杆吊装系统未进行计算。

(28)  .模板质量较差,砼存在跑模、气泡、泛砂、麻面、蜂窝、空洞、裂缝等。

(29)  . 拌和站未采用微机配料及电子记录打印原始票据,场地未硬化或灰尘未清扫,排水不畅,原材料混堆,未设棚盖。

(30)  . 钢筋加工场未设材料、半成品、成品标识牌或标识不规范,钢材锈蚀未除锈。

(31)  . 钢筋、钢结构焊碴处理不彻底,制作、绑扎、焊接、安装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

11.涵洞、渡槽、倒虹吸管

(1)  在涵洞、渡槽、倒虹吸管基础砌筑时,机具材料未堆放在基坑边坡顶的安全距离;拱架、模板、支撑以及脚手架安装不牢固,未在基坑边坡顶边和高处设平台和防护栏。

(2)  在进行防水层施工过程中,贮存防水卷材的高度超过了5个卷材的高度。

(3)  .路基填筑未对称采用小型夯实机械施工。

(4)  .忽视砼浇筑质量。

12.隧道

(1). 超前地质预报、围岩监测未按照要求实施;不良地质、特殊岩土、深埋长大隧道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报批、或未按批准的施工方法组织实施。

(2).在进行隧道洞口工程施工时,对洞口的路基及边、仰坡断面未自上而下开挖,一次将土石方工程做完,开挖人员存在上下重叠作业;起拱线以上的端墙施工时未设安全网;砌体工程脚手架、工作平台未设扶手、栏杆。

(3).在进行隧道开挖的爆破作业时,在照明不足、开挖面围岩破碎尚未支护、出现流沙、流泥未经处理、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尚未治理的情况下装药爆破。

(4).在隧道掘进机起动前,机械运转的危险区内有人;在出碴时,机车司机未按信号指示行驶及按规定鸣笛;在进行初期支护的作业区未设专职安全员;在装碴与运输的斜井装碴时,高出车厢上口;在运输时,列车制动距离,运物料时超过,运送人员时,超过。

(5).正洞与辅助坑道的连接处尚未加强支护;在进行支护的构件支撑立柱置于在虚碴和活动石块上;在喷锚支护的梯、架作业时,没有专人监护;在进行超前锚杆或超前小导管支护时,未采取防护措施;衬砌工作台顶部未设置以上的栏杆,台车工作台上未满铺底板;在进行复合式衬砌防水层的施工台架不牢固,净空不满足施工需要,作业时未设警示标志和专人防护;在洞内熬制沥青;当仰拱超前边墙时,未加强基坑坑壁的临时支护。

(6).在进行辅助坑道施工时,人员乘坐箕斗或斗车上下斜井;竖井提升的吊桶与提升钢丝绳未采用钩头连接,吊桶上方未设置保护伞;斜、竖井提升的钢丝绳在使用前未进行拉力试验。

(7).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停留;供风管路损坏;在斜井、竖井的隧道,施工中未设两路独立的电源供电。

(8).在进行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隧道施工时,未采用超前钻孔,探明地质情况,未进行超前预测预报,采取预防对策;未对围岩和支护体系的监控量测;对软弱破碎富水围岩隧道未采取截、排、堵等综合防水措施,未制定处理突发性大量涌水措施;对膨胀岩地质隧道的支护与围岩未紧贴;对岩爆地质隧道岩炮后未加强找顶工作,并延长通风时间;对挤压型地质隧道未采取全断面法开挖;对瓦斯隧道在施工前未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瓦斯知识和瓦斯危害的安全教育。当开挖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和1.5%时,尚未停止电钻和停工;未具备足够的抢险、急救物资。

(9).掘进工艺不符合设计要求;喷射砼厚度、平整度不满足要求;钢架间距、钢筋网搭接、锚杆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

(10).仰拱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三级围岩超过,四级超过,五级超过。

(11).二次衬砌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一、二级围岩超过,三级超过,四级及以上超过。

13.轨道

(1)  在进行轨料、道碴的卸搬运时,钢轨堆码超过6层;预应力砼轨枕堆码超过14层,上下不同位;人工堆码木枕超过10层。机械超过30层,每隔5至7层未设垂直方向的支垫木枕。

(2)  卸道碴坡脚与轨面水平等高处钢轨头部作用边小于,向线路一侧的边坡陡于1:1,双线间堆码高度超过轨面。

(3)  在装卸路料(轨料和道碴 、电化设施等) 过程中,有人钻越列车

(4)  在进行人工铺轨时,人工钉道未使用抱锤;存在抢锤;每盘锤未前后错开3根木枕的距离,左右股错开小于。

(5)  在进行人工铺钉道岔和安装滑床板、垫板、尖轨时,将手、脚调试和放在基本轨与尖轨之间;新铺道岔的尖轨未加锁。

(6)  在进行机械铺轨时,电源线和龙门吊机接触线距轨顶小于,且跨越股道;使用铆钉枪钉道钉时,存在打空枪或斜打归钉;铺轨机对位铺时,未在下坡方向塞入2组4个铁鞋,备足防滑砂。

(7)  在进行铺设特殊轨道(预应力砼宽枕)时,未采用铺轨机或龙门架整排铺设轨节。

(8)  在进行隧道内铺设整体道床轨道铺设前,未将施工地段的水沟盖板盖牢,未清理人行道。

(9)  临时平交道未设道口标志,未安排专人看守。

(10).无砟轨道施工前未进行严格的沉降评估,评估未通过就进行轨道施工(预压期、放置期不足)

(11).未与设备管理部门和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擅自施工;在施工天窗外、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无计划施工,在施工天窗内进行超计划范围作业;未经申报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对营运安全造成隐患。

(11).既有线上施工时,未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线路维修规则》和既有线上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

三、    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问题、隐患的主要原因

1. 有关参建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考核不得力。

2.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治理不坚决、不及时、不彻底。

3. 对参建人员的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没有经培训就上岗。

4. 劳务用工管理不规范,现场管理混乱。

5.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

四、    对有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

(以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凰堤溪沱江大桥垮塌事故为例:由国务院进行处理及通报)。

1. 谢绍华,凤大公路堤溪沱江大桥一号拱圈施工队包工头、片石供料包工头。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 贺杰,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项目经理部材料采购部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 王政,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项目经理部工程部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4. 夏友佳,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兼安全部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 肖国强,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经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 陈昕,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工务科副科长兼凤大公司工程部部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7. 吴志华,凤大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8. 游兴富,湘西自治州公路局总工程师兼西大公司总经理。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9. 胡东升,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局长、党组书记兼西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湘西自治州人大代表。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10.  余阳,湖南省金衢交通咨间监理有限公司派驻风大公路现场监理处副处长兼现场监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1.  李宏广,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派驻凤大公路现场监理处处长。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2.  蒋建良,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5队湘西工程勘察院第四项目部经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3.  张仕成,湖南省交通建设质监督自治州分站站长,涉嫌玩忽职守罪。(注:以上均为判刑人员,以下均为党纪、政纪处理人员)

14.  刘玉兰,湖南省路桥公司总工办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  徐晓明,省路桥公司安全生产部副部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  陆尚武,省路桥公司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7.  刘晓东,省路桥公司董事、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  陈志兵,省路桥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9.  李海梁,省华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长沙交通学院交通设计研究所(现湖南华罡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0.  武和平,现湖南华罡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1.  续莎薇,金衢监理公司党支部书记、副经理。对事故发生负责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2.  汤述,金衢监理公司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  刘义虎,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副院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4.  龙文辉,湖南湘西自治州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5.  张锦莲,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自治州分站副站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  刘忠,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7.  李建华,省公路局总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28.  李德旗,省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29.  陈新发,省交通厅规划办公室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30.  李安,1993年至2006年3月,任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现任湖南省委督办专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31.  秦湘赛,湘西自治州政府副州长、党组成员,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32.  杜祟烟,湘西自治州州委副书记、州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巳被湖南省纪委立案调查,一并处理。

五.对有关事故责单位、人员的处罚和处理(以湖南湘西自治洲凤凰堤溪沱江大桥跨踏事故为例):

1.对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各处罚500万元。

2.对路桥公司董事长陈志兵、总经理刘晓东、副董事长方联名和凤大公司董事长胡东升、总经理游兴富各按2006年度收入的80%罚款。

3.对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兼安全部负责人夏友桂、经理肖国强、安全生产部副部长徐晓明、项目管理部部长向海清、总工陆尚武,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伟、副经理续莎薇、高伏良、总工汤述、驻地高监李宏广吊销有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

4.对涉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夏友佳、肖国强、吴志华、游兴富、胡东升等5人以及追究行政责任撤职的陆尚武、刘晓东、陈志兵、汤述等4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湖南省在中纪委、监察部和高检院的指导下继续严肃查处这起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6.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六.从事故中应吸取教训的有关帐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频发,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令人痛心和震惊。因此,各参建单位的所有参建人员都应引起高度重视,都应从血的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并从事故中算上七笔综合成本帐:

1.生命帐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首先是对生命的危害,我们大家都知道,人的生命是最为宝贵的,是用金钱换不来的,无论遭到什么伤害,都是灾难,也就是说,生命的代价应该是越来越高,所选成的影响也就越来越大。在抓质量安全时,首先应从珍惜人的生命去多考虑,多努力。

2.政治帐

如果频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老百姓就会质疑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国际反华势力就会借机抄作,会直接影响到稳定的政治局面。

3.经济帐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不仅必然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

4.社会帐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社会各方面都会对事故作出各种不同的评价和反映,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社会不得安宁,老百姓对此产生恐慌,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等后果。

5.家庭帐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如果发生人员伤,必然央及其家庭,造成家庭残缺,带来后遗症。

6.责任帐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在给社会造成灾难的同时,也给他人及其家庭带来痛苦的同时,这些责任人也断送了自已的前程,家庭也蒙受着阴影。

7.形象帐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国家、政府、干部、行业、企业、个人等形象必然受到影响。

七.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标挂钩管理办法

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标挂钩管理办法》(建建『2007』64号)文件要求:

1.当发生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1).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3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咨格;负主要责任的,取消20次;负重要责任的,取消10次。当发生重大事故时,负全部责任的,取消20次;主要责任,取消10次;重要责任,取消5次;当发生较大事故

(2).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20次;负重要责任的,取消10次;当发生重大事故时,负主要责任,取消10次;负重要责任,取消5次

(3).设计企业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施工图考核结果为C级。

(4).对发生安全特别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责任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 ,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终身限制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2.当发生安全较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1).施工企业负全部责任的,取消10次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主要责任,取消6次;重要责任,取消3次。

(2).监理企业负主要责任的,取消6次;重要责任,取消3次。

(3).设计企业负主要责任的,施工图考核结果定为c级;重要责任,施工图考核结果下浮1个等级。

对发生安全较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负责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 ,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

3.当发生安全一般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1).施工企业负全部责任的,取消5次;主要责任,取消3次;重要责任,取消1次。

(2).监理企业负主要责任的,取消3次;重要责任,取消1次。

(3).设计企业负主要责任的,施工图考核结果下浮1个等级。

4.由于工程后量事故或因施工原因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对相应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予以处理。

5.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质量大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或者铁路交通事故,在事故责任认定前,铁路建设主管部门有权暂时中止发生事故施工、监理企业的投标资格。

6.对一年内连续发生施工安全、工程质量、铁路交通事故的企业,视事故性质、情节,按照事故等级累加后加重处理。

八.参建各方的程质量安全依据

(一).工程质量安全的执行依据

1.工程质量

(1)  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  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2006年第25号令)

(3)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的通知(办建设发[2006]55号文件)

(4)  铁道部《关于开展质量管理达标、工程分包专项治理和打击内业资料弄虚作假活动的通知》(建设司建建[2005]25号文件)

(5)  铁道部《关于做好客运专线铁路基桩检测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6』464号文件)

(6)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建设部令第141号)

(7)  铁道部《关于发布客运专线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6]167号文件)

(8)  铁道部《关于对修改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部分条文的通知》(铁建设[2006]169号文件)

(9)  铁道部《关于修订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局部条文的通知》(铁建设[2006]196号文件)

(10)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混凝工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6]1005号文件)

(11)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架桥机架梁暂行规程的通知》(铁建设[2006]181号文件)

(12)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工》(铁建设[2008]3号文件)

(13)  铁道部《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70号文件)

(14)  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 》的批复(铁建设函『2008』433号

(15)  铁道部《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51号文件)

(16)  国家、铁道部及有关部委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验收及强制性标准等

(17)  经批准的项目工程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

(18)  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依法签订的各有关合同等。

2.施工安全

(1)  国家《安全生产法》

(2)  国家《消防法》

(3)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

(4)  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  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  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8)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

(9)  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文件

(10)  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1)  铁道部《关于深化营业线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铁运函[2006]251号文件)

(12)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隧道施工超前地质预报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6]340号文件)

(13)  国家安监总局、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06]47号文件)

(14)  铁道部建设司《关于实行铁路大中型参建单位施工安全质量管理责任人登记制度的通知》(建建[2006]41号文件)

(15)  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第466号令)

(16)  国家、铁道部及有关部委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验收及强制性标准等

(17)  经批准的项目工程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

(18)  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依法签订的各有关合同等。

(二)、 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1.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  铁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2)  铁路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并应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明确质量目标、责任。由铁路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3)  铁路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铁路建设工程标段,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中标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  铁路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铁路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推荐、介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5)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开工前到铁道部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制定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7)  铁路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初步设计和类变更设计进行初审,对类变更设计进行审批,按规定组织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核等。未经审核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8)  铁路建设单位应督促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落实组织机构、人员和机械设备,以保证工程质量。

(9)  铁路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质量信誉评价,及时处理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管理,保证竣工文件符合要求。

(10)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铁路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并按规定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11)  铁路建设工程所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或审批,并制定相应质量验收标准。没有经过鉴定、批准或没有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采用。

(12)  铁路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2.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  勘察单位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不得简化程序和工序。勘察设计应当达到规定的内容及深度要求,明确工艺工序及质量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特殊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应在设计文件中作出详细说明。

(4)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交底,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应设置现场机构,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勘察设计问题。

(6)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应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和必要的质量技术保证,按照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核意见等对勘察设计进行优化完善。

(7)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8)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9)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3.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  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使用劳务的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劳务分包有关规定。

(2)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核合格后的施工图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3)  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对中标工程质量负总责。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工程质量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明确其质量责任,并按规定在工程档案中明确记载,且未经铁路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施工单位现场应实行扁平化管理。

(5)  施工单位应按照ISO-9000质量标准要求,在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配足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技术职称,至少有一人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6)  施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涉及结构安全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施工单位设置的工地实验室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检验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做好检验签认,保存检验资料。

(8)  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核对施工图,提出书面意见。施工中发现有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不得修改设计和继续施工。若继续施工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与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要承担同等责任。

(9)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10)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11)  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12)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4.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  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2)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4)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必需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5)  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6)  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7)  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8)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9)  监理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10)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调配使用监理人员。

5.监督管理

(1)  铁道部及铁道部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从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铁道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抽查和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并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各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的不良质量行为进行核实、记录,并按规定进行通报、公布。

(4)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或临时停工。

(5)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6)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对因举报而避免或消除重大质量问题、隐患的,由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6.法律责任

(1)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责令改正,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  铁路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第1项第(6)、(8)、(9)、(10)、(11)条的,由铁道部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3)  铁路勘察设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第2项第(5)、(6)、(7)、(9)条的,责令改正,并由铁道部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同一年度、同一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连续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的,按规定限制其参加铁路勘察设计投标或方案竞选。

(4)  铁路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第3项第(4)、(5)、(6)、(8)、(10)、(12)条的,责令改正,由铁道部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同一年度、同一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连续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的,限制其参加铁路工程施工投标。

(5)  铁路监理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第4项第(4)、(5)、(6)、(7)、(8)、(9)条的,责令改正,由铁道部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同一年度、同一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连续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的,按规定限制其参加铁路工程监理投标。

(6)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大事故的,一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五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在铁路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编制或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实验、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资格。

(7)  铁道部有关工作人员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 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2)  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3)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4)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6)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7)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8)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9)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2.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2)  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3)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4)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5)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6)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7)  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8)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3.监理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

(1)  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3)  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4)  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5)  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6)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7)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4.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  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施工业务。

(2)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3)  铁路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4)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5)  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7)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8)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9)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基坑开挖、围堰、沉井工程;(二)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高空、水上、潜水作业;(八)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九)隧道工程;(十)铺轨、架梁工程;(十一)既有线工程;(十二)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10)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1)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12)  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13)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4)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5)  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16)  既有线施工应选择与既有线施工相适应、保证既有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隧道工程应使用与施工方法匹配的施工设备和机具,需要实施工程地质超前预报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有瓦斯的隧道,必须按相关规定配置机电设备。不得使用与既有线和隧道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

(17)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18)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监督管理

(1)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对本局范围内涉及既有线的铁路建设工程和本局负责的新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与建设管理司共同对既有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建设管理司对新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3)  铁路安全监察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4)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安全举报制度,受理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配合调查处理。

九.参建各方部门和人员质量安全责任(职责)的制定

即按照参建各方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部门、人员定编进行制定。如广珠铁路有限公司设有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安全质量、后勤等)、总工、书记、副书记,下设有综合部(部长、副部长、高工、工程师、助工、技术员、驾驶员、打字员等)、工程部(部长、副部长、高工、工程师、助工…)、安质部(部长、副部长、高工、工程师…)、调度(主任、副主任、高工、工程师…)、计财部(部长、副部长、高会、会计师、助会、出纳…)、物资部(部长、副部长、高工、工程师…)、试验室(主任、副主任、高工、工程师、检测员…)。其他施工、监理、设计等都有相应制定完善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制定的责任实行签订责任状,与经济效益挂钩考核,以督促责任制的落实。

十.参建各方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制定

1.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详见质量保证体系图)

2. 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详见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框图)

十一.值得借鉴的一些做法

根据我们所到现场,了解到不少参建单位在抓工程质量安全方面有一些好的做法,确实值得我们借鉴的方面。主要有:

1. 各参建单位各自成立以主要领导为首的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在每月初由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一次质量安全专题会,有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主要对上月存在问题的整改进行闭合,各有关单位进行本月工作总结,总结分析解决本月存在的问题,部署安排下月重点工作,形成会议纪要。各有关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要求逐条对照落实,主管部门进行跟踪管理。同时,建设单位根据平时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件数进行公示并予以考核扣款。

2. 制定质量安全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即制定简单明了有关质量安全以及文明施工、环保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办法。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根据工程规模、里程长短确定联合拉网式检查频次,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除限期及时整改外,还将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兑现,做到有考核办法、有考核内容、有考核检查、有考核记录、有考核兑现这“五有”。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信用评价考核。

3. 制定《质量安全管理手册》:即根据各参建单位的施工现场实际组织工程技术、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结合每个专业的重点,编写本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手册》,其内容要有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要有解决问题的依据和措施。将手册发到每个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手中便于对照施工,参建单位也可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

4. 实行质量安全责任包保制:即要求参建单位的各级领导对重点项目工程施工点进行包保或实行分片包保,所有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列出每月领导包保、干部值班名单报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部门备案抽查,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部门对抽查情况及时通报。包保、值班必须做到定职、定责、定人、定内容、定时间,把包保值班责任落实到位,包保、值班人员必须主动发现问题、处理问题,防止流于形式。

5. 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即由各参建单位指定专人每天18点前逐级收集质量安全管理信息,举办每天工程质量安全简讯,并及时逐级反馈。

6. 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召开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使各参建单位取长补短,针对先进查找自己存在的不足。

十二.几点体会

1.只有领导思想认识高,工程质量安全才能抓好

在全国和铁道部建设行业过去所发生的一系列特大、重大、大事故的案例来看,有的是因工程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而造成的豆腐渣工程,如湖南的凤凰公路桥坍塌事故,有的是因设计不到位、管理不到位(包括超前预测预报、各种检查、监理旁站)而造成的人身特大、大事故,如都江堰高速公路隧道、宜万铁路高阳寨隧道等。从构成事故究其原因来看:有关主管领导安全责任意识淡薄、认识不高,“安全第一”的思想不牢固,在效益与安全、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不能把安全始终摆在第一位。有的领导不是按法按规办事,而是凭兴趣、凭经验,使出像没文化的民工头搞法,对工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存在少见多怪,多见少怪,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安全存在的隐患问题,不能从源头上把住质量安全关,在施工过程中丧失自控能力,控制不了工程质量安全的局面。由于一些主要领导在思想认识上出现了偏差,导致了决策层以及所谓的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在组织上虚设、在工作安排上是口号、在检查时是形式,在原始记录时记假的。从我们了解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来看:有一些事故的发生确实是因很低级错误而造成的,这些例子在我们管辖区域受监项目也存在,在这里就不一一例举。从上述情况来看,也充分暴露了隐患、问题、事故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管理人员对平时解决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问题缺乏强烈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没有责任心,更没有良心,工作得过且过,谈不上有什么力度、强度。在这方面我们所遇到的案例也有不少,如:,在铁道部第六次大提速的前夕,某特大车站在进行改造高站台施工时,有两民工在三站台中部进行站台露头钢筋切割时,放在人力斗车里、距离为零的一个氧气瓶和乙炔瓶瓶口突起火球,而且火势越来越大、形成特别耀眼磨菇状的火球,尤如我国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时的情景,当时所有站台上的旅客、工作人员和一列到达列车上的旅客全部都吓惊呆了,为避免爆炸事故对旅客的伤害,车站立即对所有到发列车进行放行。在这紧要关头,施工单位主管现场生产的副经理贪生怕死,怆惶逃窜,多亏三名施救人员的拼命抢救,终于在21点31分将多高的火球灭熄。平时,我们到过的一些施工现场:问到一些管理人员涉及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时,可以说是一问三不知;问到监理时也存在一问三不知。在不少施工现场,除了民工就是民工,看不到正式职工的身影,更是看不到管理人员和领导的影子。现场暴露出很多质量安全隐患:如人工拌和砼没有配合比、原材料不按规定堆码(放)、钢筋堆放地面严重锈蚀、水泥结块、石料粘满泥土、下雨露天电焊、打赤膊穿拖鞋干活、深挖基坑不打围、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临时用电乱打乱接、氧气乙炔不按规定放置、吊装提升缆绳已经疲软、吊装作业无人防护,既有线施工无专人防护、未能在既有线范围内实行一人一机制度,砼浇注时漏振、存在气泡、蜂窝麻面、跑模,施工缝随意处理,钢筋不按规定帮扎,砼保护层不达标、脚手架不按规定架设,既无爬梯、又无工作平台、更无围栏,在铁跨公不设安全栏,路基密实度不按规定分层碾压、过度段不按规定处理,桥梁桩基不按规定取渣样标识,隧道初期支护、二衬不能及时跟上。总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规范,有的存在明显以包代管。在制度的制定方面内容不严紧,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过低,未按质量管理要求制定所有规章制度,内部规章制度存在互相矛盾“打架”,而且未以“红头”文件发布,缺乏系统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不能做到跟踪检查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存在的偏差和错误。尤其是施工技术组织措施针对性不强,施工方案审批把关不严等等。总的来说,无论是施工现场还是内业,都没有从源头把好工程质量安全关,所以形成积少成多,结果是为造成事故而酿下了祸根。到了这个地步,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才如梦初醒、后悔不已。因此,这就需要我们所有参建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发展和提升的理念,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做到知耻而后勇,脚踏实地的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监控工作。在这一点,我们要认真学习刘志军部长的工作务实精神,大家也都记得,在全路几次大提速的试速时,刘部长总是出现在飞驰的杌车头上,应该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侃模。因此,我们要把这种务实精神运用到我们的建设事业中,为铁路建设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2.只有履行责任,工程质量安全才能有保证

曾在2008年全路工作会议上,刘志军部长提出了今后几年铁路系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推进和谐铁路建设的奋斗目标和工作部署,明确了2008年铁路建设完成投资3000亿元的计划任务,并对加强建设管理、搞好质量安全等问题提出了要求,为全路做好2008年铁路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按照全路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2008年铁路建设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和谐铁路建设要求,牢固树立铁路建设新理念,紧紧抓住新的历史机遇,以标准化管理为主线,以打造精品工程、安全工程为目标,全面落实“六位一体”(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保护、技术创新)管理要求,不断完善铁路建设规章制度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推进大规模铁路建设,确保高标准、高质量、低成本地完成年度计划,夺取和谐铁路建设的新胜利。

围绕建设总体工作要求,铁道部(铁建设45号文)巳于去年开始大力推行以管理制度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管理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积极构建以建设单位为龙头,参建各方广泛参与,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全方位的标准化管理格局。以标准化管理规范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各项工作,促进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全面快速提高。因此,铁道部卢春房副部长曾在全路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要充分发挥在质量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加强对全线工程质量的统一管理,把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和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贯穿在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一是要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二是要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使之正常运转,确保各参建单位逐级落实质量责任。三是要认真做好现场调查、设计文件审核和现场核对,妥善处理设计接口,确保施工图设计与现场实际相符。四是要加强施工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施工规程、施工方法是否按标准落实到位。五是要抓好主要物资设备“甲供”和集中招标采购,推行地材定点供应,加强物资设备供应、进场等环节的质量检验,把好材料设备进场关口。六是要认真落实铁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坚决把质量问题和缺陷发现并消除在开通之前。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要认真落实刘部长提出的打造百年不朽工程的要求,更新设计理念,增强精品意识,健全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制,全面提高勘察设计水平。要对设计方案进行认真的优化比选,对重要工程或工点必须进行理论分析计算,尽量减少和避免盲目套用定型图、标准图现象,确保设计方案可行,设计质量优良。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实施监理。要加强监理队伍建设,严格执行监理规范,落实过程监控措施,重视发挥外方监理的作用。

施工单位是工程的具体实施者,承担着工程质量的主体责任,要严格执行标准,严格按图施工。要认真兑现投标承诺,形成规范、系统、有可追溯性的质量内控机制,按照部颁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各种工艺工法等要求,扎实开展施工现场标准化作业。认真领会设计意图,加强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及时发现和改进存在问题,确保工序质量达标,实现主体结构“零缺陷”。施工过程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检验批,都必须有即时、客观、真实的质量记录。

为实现全路建设总体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刘部长、卢副部长有关讲话精神,各参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ISO9000质量标准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制定所有参建单位、部门、人员质量(安全)职责,坚持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为核心,以技术、工艺为保障,以人员素质为依托,以标准化管理为手段,以精品工程为载体,扎扎实实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十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本质特征、权力、监督范围及项目规模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本质特征

(1)  权威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都必须服从这种监督管理。

(2)  强制性:《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国家对建设工程实行的一项管理制度,以国家条例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是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服从这种监督管理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3)  公正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对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建设工程的各建设主体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和利害关系,质量安全监督的行为以维护国家和公众在建设工程中的利益为目的,体现公正性的特点。

(4)  综合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贯穿于建设活动从开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监督对象不但包括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的各方主体,还包括了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权力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具有以下三种权利:

(1)  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主要有:

A、开工报告批复文件或施工许可证;

B、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C、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D、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设计文件;

E、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资质证书、承包合同、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F、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

G、操作人员主要专业工种的岗位证书(重点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证书);

H、施工组织设计;

I、施工方案、质量控制措施、技术交底资料;

J、建设工程所需国家标准、规范、规程;

K、企业工艺操作规程、企业标准;

L、施工过程中应具备的各种质量保证资料、质量检测试验资料、质量评定资料等;

M、监理单位有关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N、工程分包单位资质;

O、其他有关质量资料。

(2)  有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的权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是代表国家执行公务,拥有强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的权力。

(3)  有一定处罚权。

A、发现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问题时,有权签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B、发现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失控时,有权责令暂行停工或局部施工等强制措施,以便立即改正;

C、对发现结构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有权责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确有问题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D、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通报,需要行政处罚的,有权报委托的政府部门查处。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及项目规模

(1)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根据《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和地方投资、合资、其他款源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都必须由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两部分。资金来源为国家预算、外资、国内银行贷款、地方或部门或企业自筹资金、其他专项资金等。

(2)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规模,目前暂定为总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改(扩)建铁路建设工程。

十四.继续深入开展“三项治理活动”

为克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薄弱、大量分包工程和内业资料不实三个影响工程的突出问题,经铁道部批准,部建设司于以建建[2005]25号文下发了《关于质量管理达标、工程分包专项治理和打击内业资料弄虚作假活动的通知》。通知的主要要求是:一是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二是严密部署,扎实推进;三是认真整改,强化管理;四是深入动员,做好宣传。同时,还公布了“三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在实施意见中,明确和提出了“质量管理达标活动”、“工程分包专项治理”、“打击内业资料弄虚作假活动”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即:

1.质量管理达标活动要求各参建单位体系、制度的建立与制定

(1)  建设单位

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设置专门负责工程质量的管理机构,相应的职责是否明确;是否配备了满足建设工程管理需要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相应的质量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主管领导专门负责。

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勘察监理和设计咨询制度、初步设计预审制度、施工图审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制度、开工报告审批制度、设计技术交底制度、变更设计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验工计价审批制度、与接管使用单位信息沟通制度、工程质量保修质量回访制度、工程质量后评估制度等。

管理力量和技术力量:应设置符合铁道部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该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专业特点和实施阶段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质量管理机构应配置专业配套、职称适应并满足实际需要的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工作中应保持专职人员岗位的相对稳定,确保质量责任的贯彻落实。

(2)  设计单位

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设置满足设计工作需要的项目设计机构,相应的职责是否明确;是否明确项目设计负责人、设计总体、专业负责人的质量责任,并配足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设置现场配合施工的机构,配合人员是否满足现场工作需要。

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设计质量控制制度、专业分工与专业间接口管理制度、分级审核签认制度、设计质量事故处理制度、配合施工及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设计回访制度等。

管理力量和技术力量:应根据铁路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技术标准,组建符合工程项目要求的勘察设计组织机构。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组建施工现场勘察设计配合机构,解决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施工工艺变化引起的设计变更问题。在合同约定的时期内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总体等主要负责人应相对固定,直到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3)  施工单位

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相应责任是否明确;是否配足了满足工程需要(数量和质量)的工程管理、技术和专职质量检查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是否履约,标书中承诺的其他技术和管理人员是否履约;标书中承诺的与项目施工工艺有关的主要设备是否履约。

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施工测量复核制度;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开工报告申请制度;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储存管理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申报和签认制度;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验收制度;成品保护制度;关键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施工工艺流程设计、试验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施工日志填写制度等。

管理力量和技术力量:应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成立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标书承诺的其他技术和管理人员应该履约。项目经理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选配足够数量的专职工程质量检查人员。工程质量检查人员的资质应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检查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  监理单位

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相应职责是否明确;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足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监理工作需要的试验、检测和交通等设备工具。

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开(复)工报告审批制度;施工图核对制度;分包单位审查制度;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变更设计审核制度;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复检制度;施工测量复核制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包括:日常工程质量检查制度、隐蔽工程检查、旁站监理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工程例会制度;验工计价审核签认制度;监理日志填写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制度;工程质量专项报告和监理报告制度等。

管理力量和技术力量: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建设单位管理要求及项目特点,本着满足项目监理工作需要的原则设置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根据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配备,其专业、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和执业资格或培训合格证书,并经项目监理前的业务培训合格,满足项目监理工作需要。主要监理人员变动必须报请建设单位同意。

2.工程分包专项治理的工程分包界定

(1)  检查合同。凡是以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所签订的合同均属工程分包合同;以工费和工天作为结算依据的合同属劳务分包合同。

(2)  检查承包方式。凡是将中标的铁路建设工程分段、切块,收取一定费用后将一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属工程转包行为;凡是未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将中标铁路工程中的路基、桥涵、隧道等专业工程主体分包的属非法分包行为。

(3)  检查内业资料。如各类经济合同;验工计价和工程款资金流向;作业人员的身份证明等。

3.打击内业资料弄虚作假活动的检查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2)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记录;(3)原材料、构配件质量合格证和抽检复核试(检)验报告;(4)施工试验报告;(5)施工记录;(6)测量资料;(7)隐蔽工程验收签证;(8)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9)设计变更、洽商记录;(10)质保措施及创优规划;(11)其它重要资料。

4.“三项治理活动”的重点

曾在2008年元月21日,铁道部副部长卢春房在全国铁路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当前,施工企业大量使用包工队,以包代管问题严重,施工现场管理层与作业层脱节,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流于形式,这是影响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如果不下决心根治这一‘顽疾’,安全质量就缺乏最基本的保证。从去年起,我们要加大力度深化‘三项治理活动’,把规范劳务用工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对此,铁道部将出台劳务用工管理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铁路企业劳务用工。”因此,要求建设单位做好三项工作:(1)、正确引导。搞清违法分包与合法用工的界限,引导施工企业依法合规地使用劳务工,提倡以“架子队”模式管理劳务工,坚决取消包工头这个中间环节。(2)、加强核查。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劳务工必须先培训合格再行录用,并建立花名册报建设、监理单位备案。建设、监理单位要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抽查或考试,发现不合格者坚决清出现场。(3)、坚决查堵。对搞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实施严厉的经济处罚,并扣减信誉评价分数,在工程招投标中作出限制。按部规定要求,今年上半年,用半年时间开展施工企业规范劳务用工的自查自纠;下半年,部和建设单位将组织力量彻查彻整,力争消除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问题。

为此,铁道部巳于以铁建设(2008)51号文下发了《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按照铁道部的布署安排,铁道部曾在去年下半年组成多个检查组分头对全路各个铁路局、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去年10月8日,由时任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副站长麻京生领队,对广铁(集团)公司管辖建设项目进行了抽查。有关清理非法劳务分包将是一项长期任务,我们广州监督站将在每次的监督例行检查时,将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内容进行检查。想必,铁道部经过检查,肯定会有一些单位上“黑名单”,严重的单位将会影响到进入铁路建设市场。因此,希望各施工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

十五.监理、施工日志的记录内容及具体要求

1.监理日志记录内容:

(1)  时间、地点、气候记录;

(2)  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和确认记录;

(3)  施工中发生的重要事项;

(4)  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处理结果;

(5)  原材料、设备进场抽样检测试验记录;

(6)  平行抽检、见证试验记录;

(7)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8)  上级领导、质检部门检查情况及对所提出问题处理情况的记录;

(9)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10)  工程设计变更记录;

(11)  发生索赔、争议及合同纠纷时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形及处理方法;

(12)  向施工单位发出的通知或口头指示及处理情况;

(13)  监理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将监理日记交给监理站登记后归档。

2.施工日志记录内容

(1)  日期和天气情况;

(2)  测量放样情况;

(3)  技术交底及工程设计变更情况;

(4)  原材料的检测和结果情况;

(5)  工序检查或签证情况;

(6)  外部质量检查以及隐蔽工程报检情况;

(7)  主要机械设备情况;

(8)  工程停工或变更情况;

(9)  技术质量情况;

(10)  反映问题情况;

(11)  安全、环保、水保以及上级领导、质(安)检部门检查情况;

(12)  文明施工;

(13)  工程完工情况等内容。

3.记录要求

(1)  监理、施工日志既是施工质量安全重要的原始记录之一,又是工程重要的竣工依据。因此,要求监理、施工日志应每天记录,不允许出现“断天”现象,不得几天合记录一次,更不允许写“回忆录”。

(2)  记录内容应真实、全面、详细,用钢笔填写,书写应整洁、清晰,做到图文并茂、定量描述、数据说话,对工程的形成必须有可追溯性。

(3)  监理、施工日志中的人员名称要写清姓名,不宜用称呼或简写。

(4)  监理、施工日志中的工程名称、里程或地点要与设计或竣工文件一致。

(5)  监理、施工日志中记录的问题和要求,要有相应的纠正和落实情况的验证记录,做到有问题、有措施、有验证,不得只有问题提出,没有实施和验证结果。

(6)  监理、施工日志应按单位工程填写,每个单位工程记录一本。当一本写不下时可续写一本,并进行编号和标示记录时段;当一个单位工程由几个监理或技术人员共同负责时,应各自记录本人管辖范围内的监理、施工日志,最后按单位工程将各自的日志进行汇总。

(7)  监理、施工日志必须对每种活动情况,尤其是人员、进程、结果、措施等都应一一记录清楚。

十六. 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

为进一步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现场标准管理工作,促进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巳于下发了《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建技【2009】44号通知。即要求:

1.规范管理、简明适用、节约成本、协调统一。

2.结合实际,补充设置。

3.整齐协调,醒目美观,设置安全牢固。

4.新开工项目必须按通知要求设置。

5.常用标识牌的内容

(1). 配合比标识牌的内容:砼强度等级、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里程、施工部位、施工日期、原材料:材料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含水率(%)、检验状态、理论配合比、施工配合比、每立方材料用量(kg) 、每盘材料用量(kg) 、水泥、细骨料、粗骨料、水、外加剂、掺和料、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试验负责人。

(2).( 半) 成品材料标识牌的内容:品名、产地、规格型号、检验状态、使用部位、报告编号。

(3). 材料标识牌的内容:材料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炉(批) 号、进场日期、进场数量、检验日期、检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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