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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部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ywx596 2010-11-13

工程项目部可否对外签订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发布日期:   发布人或来源:法怡网   【字体:
    目前工程承包一般都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以项目经理为首组成一个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为了履行某一具体的建设工程合同,便于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直接管理而组建的特定工程的临时性的管理团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5条的规定,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因此,在承包人授权的范围内,项目经理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项目经理部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合同无疑是有效的。
    问题是,在承包人没有授权或者授权不明的情况下,项目经理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或者事后取得承包人的追认,合同有效;如果合同尚未履行,承包人也不予以追认,则应当分两种情况认定:
  (1)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是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的,则项目经理部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2)如果相对人并没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是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的,项目经理部的行为构成越权代理,合同无效。

甲系乙公司的一个项目部,一日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定了一份租赁合同,后甲在使用完该租赁物之后拒不向丙交纳租赁费,并且乙公司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对自己不发生效力。    该案看似简单,实际上乙公司该承担如何的责任不仅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而且实践上的做法也不同。对于该案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 法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观点:即项目部属于乙公司且无独立民事行为的资格,因此合同对乙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公司承担。同时持该观点的同志还认为:项目部只是法人的一个下属部门,无论该部门是否经过法人的授权,法人都应对项目部签定的合同承担法律后果。因为,项目部的任何活动均受法人控制,其活动的意志均代表法人的意志,项目部和法人的任何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 项目部和乙公司同时承担责任的观点:即先由项目部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定的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由企业法人承担。并且,项目部一般相对独立于公司法人,他们有自己一定的业务范围,有自己可以支配的资产。因此,项目部应当先行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法人承担。
    三、项目部承担完全责任,而公司法人则不承担责任。因为,项目部虽然只是公司的一个下属机构,但项目部和乙公司都经常和丙公司有业务往来,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那么,丙有足以信服的理由与该项目部签定合同,且丙为善意,依据表件代理理论,项目部的无权代理行为形成表件代理。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合同对法人产生的效力也不同。笔者认为合同对法人是否产生效力,产生什么样的效力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一、项目部是否经授权:若项目部经过乙公司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和丙公司签定的合同,乙公司就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无论是从代理理论上讲,还是从法人理论上讲,无独立承担责任能力且经过法人授权的项目部签定合同对法人产生完全的责任效力。
    二、项目部是否为分公司:若项目部为分公司,则应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乙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公司法》作为特别法所以应优先适用其规定。
    三、若项目部和自己法人经常的客户签定合同,或者说构成表件代理的构成要件,则有公司法人承担责任。
    总之,项目部对外签定的合同是对法人产生效力的,至于效力的大小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目前,关于分之机构或项目部对外签定合同对法人的效力如何还未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同时关于分之机构或项目部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笔者认为,应尽快完善关于项目部以及分之机构在无法人授权的情况下对外签定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
 

工程项目部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工程项目部是由工程承包人委派,具体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部门。在建设工程行业中,实行工程项目部具体履行施工合同这一体制已有较长时间。施工企业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工程项目部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工程项目部有组织施工、材料采购、人员安排、资金使用、利益分配等权利。那么工程项目部是否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这要看它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经过工商登记,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工程项目部既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又没有《营业执照》,其只是企业法人中的一个部门。工程项目部不属于承包人的分支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如产生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如果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有效。

    有观点认为:“施工企业用项目部专用章签订合同不能证明企业已经授权,而企业不追认的属于无权代理,因此合同无效。而供货方会辩称:这是以施工企业名义实施的行为,是表见代理,履约责任应由施工企业负责。”本文认为这一观点没有区分好代表与代理的关系。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是内部关系,代表人的行为直接视为法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所代表的法人承受。而代理人与法人是平等的独立民事主体,代理人是由法人委托的依其代理权代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其行为效力归属于法人。因此,施工企业用工程项目部专用章签订合同不是代理行为,而是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合同合法有效

工程项目部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工程项目部是由工程承包人委派,具体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部门。在建设工程行业中,实行工程项目部具体履行施工合同这一体制已有较长时间。施工企业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工程项目部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工程项目部有组织施工、材料采购、人员安排、资金使用、利益分配等权利。那么工程项目部是否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这要看它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经过工商登记,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工程项目部既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又没有《营业执照》,其只是企业法人中的一个部门。工程项目部不属于承包人的分支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如产生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如果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有效。

    有观点认为:“施工企业用项目部专用章签订合同不能证明企业已经授权,而企业不追认的属于无权代理,因此合同无效。而供货方会辩称:这是以施工企业名义实施的行为,是表见代理,履约责任应由施工企业负责。”本文认为这一观点没有区分好代表与代理的关系。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是内部关系,代表人的行为直接视为法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所代表的法人承受。而代理人与法人是平等的独立民事主体,代理人是由法人委托的依其代理权代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其行为效力归属于法人。因此,施工企业用工程项目部专用章签订合同不是代理行为,而是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合同合法有效。

 

请问在钢材贸易中与客户方盖工程项目部章签订的供货合同有法律保障吗?

1、项目部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或社会团体,也非个人!故“***项目部业务专用章”一般不能签定合同。
合同签订,一定要盖公司公章,或公司合同专用章,注:公司公章和公司合同专用章都是经过备了案的。另若***公司***项目部业务专用章经过公司授权(授权文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私章及法人签字,且授权的范围中一定要明确“***项目部业务专用章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

2、工程项目部是由工程承包人委派,具体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部门。工程项目部在实践中有组织施工、材料采购、人员安排、资金使用、利益分配等权利。由于工程项目部设立的依据是企业法人的内部授权。故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如产生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当然最好在签订合同时一并要求对方提供内部授权的文件,而且该项目部全称中含有该企业法人字眼,而不是单纯地点式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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