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固定资产准则时,发现预付账款科目的使用有了新变化,尽管这与投资等准则的变化幅度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实务中往往会经常遇到这些细小的问题,记于此,以备忘。
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1123预付账款”科目规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保险)预付的赔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转销预付的赔付款,借记“赔付支出”、“应付分保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主要变化在于以上的粗体字部分,200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1151 预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仅为“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并不包括“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这部分内容在“1603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该科目账务处理中有详细说明:
企业发包的基建工程,应于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这是一个比较明显的变化,即企业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款不再直接计入在建工程科目,而是先在预付账款中核算,于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结算时,再由预付账款科目转入在建工程科目,新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1604在建工程”也同时作出了相应规定:
企业发包的在建工程,应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
不知道改变的具体原因是什么,起先我一直认为预付工程款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更合理,因为它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是为购置长期资产而发生的,不符合流动资产定义,计入流动资产于理不合。实务工作中,也对企业出现的类似现象建议调整过,但新准则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着实令人郁闷。不过,新准则也强调了一点,即强调在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结算前发生的预付款项方能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款项结算后仍应转入在建工程科目,这样就限制了企业为了让报表好看一些而可能调节工程预付款的核算方法以改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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