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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底如何处理

 小会计学做账 2010-11-17
目前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和留底税额可能出现的情况归为四类:既无存货也无留抵、无存货但有留抵、既有存货也有留抵、有存货但无留抵。对此有两种处理意见:一是注销时存货征税,留抵退税;二是注销时存货不征税,留抵也不退税。最近刚刚下发的财税[2005]165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理由如下:

第一,纳税人注销时的存货有两种处理方法,要么留给自己使用,要么注销后再处理(再销售,无偿赠送别人,丢弃等)。对留给自己使用的不应该征税,对注销后再处理的完全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征免税,在注销时征税不合适。

第二,纳税人注销时的留抵是以前进项税额的一部分,按照增值税的原理,纳税人注销后,这部分进项税额无法再通过销售货物转嫁出去,只能自己承担,实际上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不应该对这部分进项税额退税。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会使该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被筹划变通,供大家商讨。

一、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规定如下: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当汇总缴纳增值税或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合并时,例A企业有留抵税额,B企业有欠税(或查补税款),两个企业采取合并的方式成为一个C企业,C企业就可以用A企业的留抵税额消化B企业的欠税(或查补税款),此时A企业可注销,避开了A企业留抵税额不退还的情形。

二、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51号文件要求,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先比对相符后方可扣税。例一企业当月销售额很大,而进项发票跨月才能反馈比对结果,当月应纳税额较大,假如企业以后无销售,形成较大留抵税额,若企业提出注销,根据现行注销政策规定,留抵税额不再退还,这种情况是否违背征管法关于应收尽收(不多收、不少收)原则?

为避开上述情况,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延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保证与当期相应的进项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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