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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苏州医疗纠纷调解的问题

 不咬人的蚊子 2010-11-17

关注苏州医疗纠纷调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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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苏州和协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运行一年多来,已成功调解纠纷137例,正在成为医患之间的“老娘舅”,而在关注这个“老娘舅”在确立和谐医疗关系中发挥作用的同时,我们仍在思考——

 

  第三方角色便于调解

 

  近日,一名家长来到位于园林路的苏州和协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找“老娘舅”帮忙。事情是这样的,孩子生病,医院用了阿奇霉素,但家长到网上一查,发现该药对儿童有不良影响。中心调解员咨询权威专家后马上将信息反馈给家长,阿奇霉素对儿童有不良影响已是“过时”观念,完全可以放心使用,一起矛盾就这样解决了。该中心负责人王明侠说,其实,不是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有什么特殊方法,而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身份便于“说话”。许多话让院方说,患者可能不相信,但调解中心作为和医院没有关系的“中间人”,患者比较愿意接受。

 

  据了解,该调解中心在我省是第一家,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咨询调解全部免费。该模式也得到了我国医院管理专家的认可,被认为是解决医患纠纷有效可行的“第四条道路”,在医患之间建起了“缓冲地带”。据了解,2002年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我国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争议,医患双方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按法律规定,处理医疗纠纷,患者有找医院、找卫生部门、找法院“三条路”,但实际操作中不难发现,这三种方法弊端很明显。若是由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患者难免有“自己人帮自己人”的想法,认为医院或卫生部门会优先考虑自己医护人员和医疗单位,不能公正处理。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间和经济方面的成本又过高。据了解,医疗事故鉴定收费一般在2000元以上,再加上法院审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一般要在万元左右。而由于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审理时间较长,往往需要几年,患方轻易不愿走这条路。

 

  公平、公正的第三方中立立场体现在调解的各个环节。调解中心内设有多个独立的调解室,便于交流和保护隐私,中心还有由我市大医院各科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团和律师团,提供医学、法律方面的咨询,调解时患者和家属可以自由选择咨询专家、律师和调解员。调解时医院和患者双方都要到场。据了解,该中心已纳入人民调解范畴,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而政府也在经费上给予一定帮助。

 

  医疗风险谁来承担

 

  医生看病专业性强,风险也很高,那么谁来承担这样的风险呢?在采访过程中,无论是调解中心工作人员还是医务人员都有这方面的困惑。

 

  市卫生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一起医疗纠纷的全过程。一名患者因腹痛到医院就诊,在排除胆囊炎等外科疾病后,医生按普通肠胃炎治疗,由于治疗效果不好,医生另做检查,心肌酶谱检查结果提示是心肌梗死,但此时患者已神志不清,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不能接受这样的事实,认为院方不能及时确诊、延误了抢救时间,应该承担责任。但院方也有自己的苦恼,腹痛是常见病,哪个医生能有先知先觉,病人一到医院就知道这不是一般的腹痛,是心肌梗死。如果医院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每个腹痛患者都抽血做心肌酶谱检查,那也不现实。一次全国性调查显示,86%的医生在就医中最担心的问题是医疗风险,并认为可能会因此和患者引发纠纷。

 

  据了解,医疗保险是国外处理医疗风险的通行方法,每个职业医生都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万一有意外发生,可由保险公司做出赔偿。据了解,我市是全国推行医疗责任保险较早的地级市之一,目前市区所有公立医院均参加医疗保险,医生和医院共同投保。市卫生局有关人员表示,医疗责任险肯定是今后的发展方向之一,但由于目前不是每个医院、每个医生都投保,投保总金额还不大,抗风险能力也不强。保险公司也因此不够“热心”,不少保险公司甚至拒绝开设这样的险种。

 

  “市民也要知道医疗过程中有这样的风险存在”,我市一大医院内科主任说,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责任,但事实上,医生不可能保证每个病人都能治愈,目前的医学也没有发展到这个水平。如果疾病没有治好,就将责任一味推到医生身上,也显然不合理。有的家属在发生矛盾后,不走正常的司法途径,和医院漫天要价在医院吵闹不休,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

 

  相互理解才能和谐

 

  “医生和患者,应该是站在一条战壕共同和疾病做斗争的‘战友’,他们之间绝不是对立的。”市政协委员、苏大附二院放射治疗科主任田野对医生和患者之间关系的疏远,感觉痛心。田野认为,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彼此尊重和理解,才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治本之策。

 

  医患之间发生矛盾后,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缓解和疏导,受伤的绝不是医患中间的某一方,而是双方。为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诉讼,有的医生在疾病诊治过程中采取防范性医疗措施,风险大的处理手段尽量不做,可谈可不谈的话尽量不说。这样医患之间的交流就比较刻板,医生的医疗水平只能在“原地踏步”,先进的医疗技术也没法实施,而患者也丧失了治疗的机会。

 

  田野说,医生首先要转变“医生治病”的传统观念,医生治疗的对象不仅是疾病,还包括病人。他解释说,如果医生的任务只是治病,那只要在治疗中不出错就行了,而将病人作为治疗对象,那么,医生不仅要问清疾病发生的来龙去脉,还要将和疾病有关的细节详细告知病人,回答病人有关疾病的疑惑。这就给医生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精通医学,还要有社会科学和人文方面的积累。田野认为,患者也要知晓基本的医学常识,这样和医生沟通起来就比较顺利,也避免了不必要的矛盾。

 

  市卫生局工作人员认为,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还有赖于整个医疗卫生体系、医疗保险制度等方面的提高和完善。该工作人员分析说,我市社区卫生网络虽已建成,但社区医生依然不能担当起“守门人”的角色,很多市民看常见病还是到大医院,再加上近年来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到大医院看病拥挤排队的情况在近期还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变。由于患者多,现在一个医生上半天门诊要看五六十人,平均每人和医生交流的时间不过五分钟,患者在诊室外等得心急,医生在诊室内“马不停蹄”地看病,连喝水的功夫都没有。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医患双方更需换位思考,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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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几种医疗纠纷调解模式

 

  目前,除苏州和协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外,主要有以下几种: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山西省科协主管、省心理卫生协会领导的社团组织,与卫生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医患纠纷双方可向调委会提出申请,受理立案后,由医学专家和律师进行医学技术评估和法律服务,之后再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从普通市民中挑选,医疗机构、患者可以任意选择自己信任的调解员。

 

  医疗责任险指定调解机构:

 

  北京有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医疗责任险,太平负责西城、昌平两区的医院,指定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做纠纷调解;人保负责其他16个区县,指定调解机构是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中心接受市卫生局领导,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经费由保险公司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按月支付。中心拥有一个由医学法学管理专家组成的专、兼职专家团队。

 

  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2006128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挂牌成立。理论上的运行模式是,发生纠纷的医患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向中心提出调解要求,调解中心受理后,由当事人选择或者委托调解中心主任指定的调解员依法解决纠纷。据同时生效的《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规则》规定,医疗纠纷调解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中心是天津仲裁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分支机构。仲裁委聘任医学或者法学专家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这些仲裁员、调解员都是兼职的,与仲裁机构没有隶属关系。

 

  营利性中介机构:2004111日,天津市金必达医疗事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专门从事有关医疗纠纷诉前调解与研究。同年12月,专门从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江苏民康医患纠纷法律咨询服务所在南京成立。这些都是以公司制方式运营的营利性咨询服务机构。

 

 

 

(mo摘自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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