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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政工作及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质量管理

 成长的需要 2010-11-18

农村医政工作及乡镇卫生院

卫生服务质量管理

 

                       湖南省卫生厅农卫处   易新娥

 

主要内容

一、农村医政工作

二、卫生服务质量管理

 

第一节     农村医政管理

 

县级卫生局局长的主要工作任务: 负责辖区内卫生组织管理、卫生计划与评价、卫生经费管理、卫生信息管理、农村卫生事业管理、医政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妇幼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爱国卫生等)、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机管理、卫生行政执法等。 其中医政管理是业务管理的重点。

一、医政管理概述

(一)医政管理的概念

医政管理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医疗服务及其相关领域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

针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来说,医政管理是依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部和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医疗服务活动及其相关领域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

(二)医政管理的对象

包括直接对象和间接对象

1、直接对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医疗执业活动等。

2、间接对象:与医疗有关的一切相关组织和活动等。

1相关组织:医学会、医院管理学会、护理学会等

2相关活动:征兵招生体检、卫生下乡、残疾人康复、防灾救灾、计划生育等等。

(三)医政管理的性质

1、法律强制性:一方面是卫生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是法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格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医政管理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被管理的相对人必须按照卫生法律的规定办事,否则将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社会公益性:医疗服务的性质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政府的许多公益性政策是通过医疗服务渠道向社会提供的,因此决定了它的社会公益性。

3、职能人道性:无论是国家办的非营利性医院还是民营的其他社会组织办的营利性医院,救死扶伤永远都是必须奉行的行业要求。对一些灾害性事件的医疗援助,更现人道性。

4、工作时效性:疾病诊疗、急诊急救。体现在生命的可贵和不可逆。

(四)医政管理的主要职能

1、卫生政部门医政管理的职能

1)拟定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

2)拟定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3)负责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新技术(项目)准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4)监督管理医疗服务质量;

5)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6)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实施紧急救护;

7)负责其他有关医疗政务的综合管理。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政管理主要职能:六大职能。

1)医疗机构执业准入管理;

2)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准入管理;

3医疗技术项目准入管理;

4医疗设备准入管理;

5)卫生服务质量监管(含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应急管理、血液管理等);

6)其他:医疗广告、医疗纠纷及投诉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征兵和招生体检、卫生支农、残疾人康复、防灾救灾等。

二、医政管理依据

医政管理是一政策性、法规性和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基本要求:说话有依据,办事按程序。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5.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1031等。

(二)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9.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9.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111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51日)等。

(三)部令规章:《护士管理办法》(1994.1.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1.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1.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9.1)、《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7.1)、《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5.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9.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9.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5.27)、《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7.1)、《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2.28)、《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200751日)等。

(四)卫生部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9.2)、《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1994.9.5)、《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9.5)、《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7.21)、《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1996.6.11)、《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1996.6.11)、《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1996.6.11)、《综合医院评审标准》(1997.9.1)、《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1997.9.1)、《医院、乡(镇)卫生院评审结论判定标准》(1997.9.1)、《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1999.7.16)、《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1999.7.16)、《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2001.4.30)、《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6.20)、《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2002.1.2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9.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9.1)、《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标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医院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等。

(五)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湖南省中医条例》、《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湖南省指定医院医学鉴定管理规定》、《湖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等。

(六)省厅文件:《湖南省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方案》(1994年)、《湖南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11月)、《湖南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2006]49号)、《湖南省各专业学科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2004年至2007年下发)、《湖南省各级综合医院手术分类及批准权限范围》(200611日)等。

三、医疗机构准入管理

(一)医疗机构分类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医疗机构共分13大类(20061115卫医发〔2006432号):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我省统一规定:中心卫生院、防治结合型卫生院、防保型卫生院)

5疗养院;

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8、村卫生室(所);(我省统一规定为村卫生室)

9急救中心、急救站;

10临床检验中心;

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2护理院、护理站;

13其他诊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准入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6、《执业医师法》等。

(三)医疗机构准入审批权限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机构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2、根据我省实际,2006年省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卫医发〔200649号),明确了医疗机构准入审批的权限

1)根据《湖南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设区的市所辖区(不含县及县级市)范围内的非政府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包括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及其它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非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管理,按照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国家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3)对床位规模有特殊要求的三级医疗机构,包括三级口腔医院(牙椅60台以上,住院床位50张以上),三级儿童医院(住院床位200张以上),以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规定暂不设一、二级医院的三级心血管病医院(住院床位150张以上)、三级血液病医院(住院床位120张以上)、三级皮肤病医院(住院床位100张以上)、三级整形外科医院(住院床位120张以上),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根据《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规定,开展戒毒脱瘾治疗的医疗机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医疗机构准入项目

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的类别、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代码等。第7类医疗机构还需核准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1、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见上述医疗机构的分类名称。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医疗机构冠名基本格式: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1)省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冠名为“湖南省+识别名称+通用名称”;市(州)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冠名为“**市(州)+识别名称+通用名称”,如长沙市中心医院,株洲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冠名为“**县(市、区)+其他识别名称+通用名称”;乡(镇)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冠名为:中心卫生院名为**县(市、区)**中心卫生院,其他卫生院名为**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冠名为**县(市、区)**乡(镇)**村卫生室”。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为“县(市、区)名+街道(乡镇)名+其他识别名称(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3)非政府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冠名为“地名(按审批权限分为省、市、县市区级地名)+识别名称+通用名称”。如湖南旺旺医院、长沙**医院等。

4)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内部职工设置的内部医疗机构冠名为“设置单位名+通用名称”。

5)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冠名为“原医疗机构名+识别名称+分院(部、所)/门诊部”。

6)个人设置的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冠名为“地名(限市、县两级地名)+个人姓名+诊疗科目名+诊所(护理站)”。如长沙***内科诊所,长沙***护理站等。

7)军队在编医疗机构按军队有关规定冠名。

8)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以“红十字(会)”冠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地区名称等识别名称后、医疗机构通用名称前,增加“红十字(会)”字样。

2、诊疗科目设置

1)医疗机构申请设置的诊疗科目,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的规定设置。按照先申报后评审的程序,对人员资质、设备设施条件和相关医疗保障系统等进行严格评审评价后,方可进行设置登记。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的诊疗科目必须核定登记到二级诊疗科目,一级(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可只核定登记到一级诊疗科目。

3)专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核定登记,须登记填写到本专科疾病所属二级科目,并用括号注明到专科病名称(即三级诊疗科目),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为“骨科”并注明(颈椎病专科)。专科医疗机构所开设的诊疗科目原则上只登记注册专科诊疗科目,若一级诊疗科目超过4个且开设住院床位的,需变更专科医疗机构名称或使用第二名称。

4)医疗机构在一级诊疗科目中只开设门诊服务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诊疗科目填写一级诊疗科目名称,其后用括号注明“门诊”。

5)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或卫生室外,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不得登记注册全科医疗科。符合登记注册全科医疗科的医疗机构必须有在本机构注册的具备全科医疗资质的执业人员。

  6)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性病诊疗机构管理的通知》(湘卫医发[2003]3号)以及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级(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不得设置性传播疾病专业以及医疗美容科。

  7)村卫生室的诊疗科目设置为: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

注意:诊疗科目设置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从事本专业的技术人员,且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五)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1、健全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

2)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制度

3)医疗机构准入公示制度

4)医疗机构准入专家评审制度

5)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

2、做好医疗机构校验登记

1)医疗机构校验期限: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机构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需一年校验一次。

2)校验内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及经营性质是否与登记内容相符;职工总数、注册医师、注册护士、其他卫技人员数及执业资格是否与岗位一致,配备是否达到基本标准;有无聘用非卫技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聘用未经注册的医师及护士单独执业行为;核对登记项目与实际开展项目是否相符,根据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对开设的诊疗科目,有无超范围执业或擅自开设诊疗科目或新的技术项目等现象;跨手术权限是否经过审核批准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校验方式:以现场效验方式为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法规及标准,制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准入审核标准》,并建立专家库,对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等涉及医疗技术和质量的审批事项,均组织专家组对医疗机构相应的床位、设施、设备、人员、技术、制度等方面进行现场审核,并对有关执业人员业务技术、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形成专家审核意见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专家审核意见做出许可决定,确保医疗机构执业所应具备的技术和条件。

4)不良结果处理:对达不到基本标准的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将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医疗机构的违法执业、医疗差错事故以及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等不良执业行为要在《执业许可证》副本上进行详细登记。

3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师须在本医疗机构注册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乡镇卫生院除外)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开展诊疗活动,护士须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护理工作,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首次开展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必须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转让、出借、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刊登医疗广告须经省卫生厅批准,广告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公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出租、承包科室。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包括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对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时,如达不到基本标准、存在医疗安全隐患的,及时督查,有严重医疗安全隐患的,及时报请市级卫生政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本级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做出相应处罚,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或备案。

4改变 重许可,轻监管的管理模式。将医疗机构校验与日常监管相结合,规范执业行为与提高服务质量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突击检查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平时检查与投诉举报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强化服务意识和依法执业行为,严格依法执业。

(六)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1、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仍从事诊疗活动;

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4、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

出现上述情形的,医疗机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准入管理

医疗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护、技、药、检。

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卫生技术人员中仅有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设置行政许可。

医师资格准入依据《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准入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护士资格准入依据《护士管理办法》----《护士条例》;

药、技、检人员资格准入仍按原慣例执行,即取得本专业学历和技术职称即可从事本专业工作。

三类人员准入有关项目比较

项目

资格证书

执业证书

变更注册

重新注册

注销

时限要求

医师

√(跨项)

√(两年)

终身注册一次

乡村医生

×

√(跨机构)

×

5年再次

注册一次

护士

×

正副本

√(跨省)

√(五年)

2年再次

注册一次

 

(一)医师执业准入

1、准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湖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卫医发[2001]34号)、《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医师执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卫医便函[2001]16号)、《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卫医发[2004]31号)等。

2、准入原则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注册,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3、准入程序  

1)原则:人随机构走。谁发证、谁注册。

2)准入机关:分三级。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4、特别说明

1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2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3)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5)关于社区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界定。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诊疗。

(二)乡村医生执业准入

乡村医生按照《执业医师法》要求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是《执业医师法》调整范围。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取得乡村医生证的,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范围。即《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1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2在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3、符合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有效证明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4、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5、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

  7、再次注册: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8、变更注册: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9、注销注册:乡村医生有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考核不合格等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0、注册公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报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特别说明: 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同在乡村医疗机构中执业存在下列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一是个人的执业范围不同。《乡村医生证》未明确执业范围,可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而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范围界定非常清楚。

二是机构的诊疗科目设置不同。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工作,其村卫生室机构的诊疗科目是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而执业(助理)医师在村卫生室工作,其村卫生室机构的诊疗科目设置是与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相一致的。如内科、外科等。

三是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执业助理医师不能在乡镇卫生院以外的医疗机构中单独执业,包括村卫生室。

四是全科医学科诊疗科目的设置必须有取得《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方能设置;而取得了《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拟设置全科医学科的医疗机构中执业,方能注册全科医学科。

(三)护士执业准入管理

1、准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11实施)、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湖南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1997]3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卫办人发[2002]118号)、湖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湘卫医发[2005]2号)、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护士执业证书颁发和2004年度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湘卫医发[2004]118号)等。

2、准入原则:国家实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通过全国统一执业考试合格,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国家实行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有护理岗位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护士工作。未经注册,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3执业要求: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按有关规定申请护士执业首次注册,方可从事护理工作;护士注册有效期为两年,每逢双年时在岗护士必须进行再次注册,方能继续从事护理工作;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并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再次注册;护士生和护理专业毕业刚进入临床工作的人员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前,可以在护士指导下工作。

5、变更注册:护士执业无执业地点限制,在全省范围内任何医疗机构执业均不需办理变更手续,直接在原注册信息上进行省内变更即可。省内到省外或省外到省内须办理变更手续。

(四)医师外出会诊有关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2号令)

1、概念: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2、原则: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3、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4、会诊程序:邀请医疗机构的科室经治医师征得患者同意----提出申请----科主任同意---报医务科批准,由医务科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邀请函----会诊医疗机构指派专家会诊,并签署会诊协议书----专家会诊后与邀请医疗机构有关人员通报情况,提出诊疗指导意见-----回单位后2日内报告本科室和医务科。

5、会诊费用支付方式:邀请医疗机构按有关标准从病人住院费帐上扣除-----按会诊标准将会诊费汇到会诊医疗机构的帐上----会诊医疗机构按标准支付会诊医师的会诊费用。

(五)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200751日起施行)

1、考核目的: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考核内容: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3、考核分类: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4、考核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5、考核方式: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6、考核要求: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7、业务水平测评形式:个人述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8、考核制度: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9、考核程序: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10、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11、结果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2、特别说明:

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五、医疗技术项目准入管理

医疗技术包括诊断性技术和治疗性技术。

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一)需准入的项目:目前,需实施技术准入的项目有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临床各科介入治疗、放射治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其中:器官移植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由卫生部审批。人工关节置换、临床各科介入治疗、放射治疗项目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不能开展的项目: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得设置性传播疾病专业和医疗美容科以及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临床各科介入治疗、放射治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特殊诊疗技术项目。

(三)手术分类及有关要求:

《湖南省各级综合医院手术分类及批准权限规范》规定:

1、医院分级:分三个等级。

一级医院:20-99张病床;二级医院:100-499张病床;三级医院:500张以上病床。

2、医师分级:分五个等级。

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医师。

3、手术分类:分四类。

一类手术:简单小型手术;

二类手术:小型手术和简单中型手术;

三类手术:中型手术和一般大手术;(如肝叶切除术、胃癌根治术、乳癌根治术、外伤性脾破裂脾切除术等)

四类手术:疑难重症大手术及科研手术、新开展手术、多科联合手术。(如关节置换术、结直肠癌根治术、颈椎病灶清除术等)

4、各级医院开展手术范围:

一级医院可开展一、二类手术,以一类手术为主。

二级医院可开展一、二、三类手术,以二、三类手术为主。

三级医院可开展一、二、三、四类手术,以三、四类手术为主。

5、各级医师参加手术范围:

执业助理医师可担当一、二类手术的一、二助手,乡镇卫生院的高年资执业助理医师可担当一类手术的术者。

执业医师可担当一类手术的术者,二、三类手术的助手,乡镇卫生院的高年资执业医师可担当二类手术的术者。

主治医师可担当二类手术的术者,或在副主任医师帮助下,担当三类手术的术者,四类手术的助手。

副主任医师可担当三类手术的术者,或在主任医师的帮助下,担当四类手术的术者。

主任医师可担当三、四类手术的术者。

上级医师均有权有责指导下级医师进行手术,检查监督全科手术,以确保手术质量和安全。

6、一、二级医院不得超越医疗机构规定的手术范围,如需超越规定的手术范围者,以及20张病床以下的乡镇卫生院如开展外科手术者,必须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展。

(四)有关信息:卫生部即将出台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对医疗技术项目的准入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尤其是对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实施严格的分类分级管理。

医疗技术分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进一步验证或者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重大伦理问题或者高风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手术分为四级:一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二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三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四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分级审批: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以及费用昂贵等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具体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公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具体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六、医疗设备准入管理

卫生院设备配备应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配备,以满足卫生院的基本诊疗活动和老百姓的需求为目标。

目前,对医疗设备的准入管理,按照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仅限于大型医用设备的准入管理。

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甲类(卫生部准入管理):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 (MM50),质子治疗系统其它未列入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乙类(省卫生厅准入管理):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第二节    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质量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职能。乡镇卫生院要改进服务模式,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一般不得向医院发展”。

包含四层意思:一是明确了乡镇卫生院的经营性质;二是明确了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范围;三是明确了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四是明确了乡镇卫生院的服务模式。

一、基本功能定位

目前,乡镇卫生院有三大基本功能和十二项基本服务内容。

(一)公共卫生服务功能

1、疾病控制:一是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二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

2、妇幼保健:一是妇女保健;二是儿童保健。

3、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预防疾病和自身保健的能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令,树立卫生观念。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乡镇政府布置的任务,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及时完成各类节育手术任务,保证手术质量。

5、突发事件处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在政府的领导下,参与信息传递和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

做好门诊、急诊抢救工作,应用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方法医治常见病、多发病及部分疑难疾病,抢救危重病人。并有计划地加强专科建设,形成专科特色。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条件、技术水平、服务项目和服务范围要逐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人们对卫生方面的需要。主要包括:

1、急诊救治。出诊、接诊或向上级医院转诊急诊病例,实施院前和院中急救。

2、门诊诊治。开展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门诊诊治及观察治疗。

3、住院诊治。乡镇卫生院可根据自身规模和服务能力开设常见病的住院诊治。

4、医技检查。开展三大常规、部分生化检查、放射检查、心电图和超声检查等。

5、家庭诊治等。

(三)公共卫生管理功能

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预防保健机构的委托,承担本乡镇公共卫生事业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职能。主要包括:

1、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乡镇卫生事业管理和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管理,乡村卫生组织、卫生人员和业务管理,卫生信息管理,村级卫生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等。

2、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协助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卫生监督等管理工作。

二、卫生服务特点

(一)服务对象的特殊性

乡镇卫生院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村居民群众,因此在管理上有其特殊性,既要加强科学管理,又要考虑到我国农村现阶段的实际情况,防止生搬硬套城市医院的一套管理方法。如乡镇卫生院收治的病人选择性较小,常见病、多发病较多,流动性大,病人文化水平一般不高,经济条件也比较差。此外,由于患者多是本乡本土,易造成亲人住院,探视、陪侍人较多的状况,给乡镇卫生院病房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工作性质的综合性

乡镇卫生院担负着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等三大职能,工作头绪多,在治疗病人种类方面,不仅要医治常见病、多发病。而且也要抢救和治疗急、危、重病人。在诊治病人时间上,又要受农忙农闲季节等条件的限制。在病种上,有急性病、慢性病、轻病、重病、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临床各种疾病,要求医生既要定向发展,又要一专多能。

(三)工作任务的季节性、时间性强

乡镇卫生院业务工作,受季节性、时间性影响较大,表现极为突出,传染病的发生、地方病的流行,多与季节有关,一旦这些病发生与流行,季节性病人数猛增,此时乡镇卫生院就感到人员紧张。床位不足,管理工作出现手忙脚乱。又如计划生育手术大多集中进行,预防接种时间性也很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此外,就诊人数受农村的农时影响较大,农忙就诊人数少,农闲就诊人数多,形成全年忙闲不均,要求管理工作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四)其他问题

一些乡镇卫生院,由于设备不配套,非专业人员较多,业务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较低,经费不足,房屋条件差等,以致业务骨干有外流现象。这给农村卫生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卫生服务质量管理概述

(一)卫生服务质量

卫生服务质量是指卫生服务满足人们明确的和隐含的健康需要的能力和特征的总和,即满足人们健康需要的程度。

(二)卫生服务质量管理

是指在卫生院内部,按照卫生服务质量形成的规律,应用管理学的各种理论和方法,对卫生服务的质量实施管理,以保证和提高卫生服务质量达到预定的目标。

对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管理是卫生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一个重要角色区别,每位医务人员都会有自己岗位所赋予的质量要求和质量标准,而管理者的责任在于建立和监督实施这些质量标准,为工作人员达到质量标准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目标和措施。

(三)质量管理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全员参与原则;

4、领导表率原则;

5、持续改进原则。

四、卫生服务技术质量管理

卫生服务质量包括卫生服务的技术质量和卫生服务的功能质量(非技术质量)。卫生服务的技术质量管理分三个阶段:基础质量管理、过程质量管理和终末质量管理。

(一)基础质量管理

又称为结构质量。是指卫生服务中投入的基础条件,包括人员的数量和结构、技术水平、设备设施配备和机构的组织设置、各项管理规章和工作标准及流程等。

1、人员质量:人是质量要素中的首要因素。医务人员执业资质符合要求,依法执业、持证上岗,卫技人员配备结构合理、比例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各类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基本素质等。

2、技术水平:技术是质量的根本。卫生专业技术、管理专业技术和保障专业技术等。各类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要靠不断地学习、实践和“三基”训练来提高,认真学习和掌握卫生服务诊疗规范,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3、设备配备:设备的购置和设备的管理。卫生服务的基础设备设施的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要求。把握“适宜”原则,以适合当地的实际工作需要和满足老百姓的需求为目的。要讲究性能价格比,讲求成本效益,不要盲目追求引进“高新”设备。要引进使用率高、性能适当且稳定可靠、价格合理能承受、成本收回较快的设备。

4、管理规章:建立建全各项管理规章和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各种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用制度管理人、按制度办事。

5、时间:即时限。在实施卫生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卫生服务的及时性、适时性和准时性。充分利用时间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主要方法。

(二)过程质量管理

又称环节质量管理。是指对卫生服务全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管理。其管理的对象是医疗卫生服务中的各个具体工作步骤和服务环节。包括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的环节质量、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的环节质量(门诊环节、住院环节、医技检查环节、诊断环节、治疗环节、护理环节等)。

重点环节:即重点科室、重点人群、重点制度、重点时间、重点因素五个重点环节。

临床服务过程中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

1、查房:是卫生院中最基本的积累经验和传授临床经验的方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求落实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但乡镇卫生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不必执行三级查房制,关键是落实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业务指导。

2、会诊和病例讨论:是通过不同科室人员之间的交流提高卫生技术质量的手段。病例讨论包括:死亡病例讨论、感染病例讨论、手术病例讨论、危重病例讨论等。病例讨论是通过系统、全面地回顾和分析病人的实际情况,达到提高医务人员诊断、治疗水平的目的。

3、转诊:包括从本院向上级医院转诊、接受上级医院转下来的病人、病人从一个科室转到另一科室等。规范转诊可以避免延误病人的治疗,最大限度地解决病人的健康问题。注意:一是避免为增加经济收入而截留病人;二是要在病人的基本生命体征允许的情况下转诊;三是要告知病人家属转诊的必要性和风险性。

4、门诊和住院服务:优化服务环境,简化服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5、医疗文书管理:按要求书写规范。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6、药事管理:包括药品供应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药品调剂管理等。药事服务中要克服处方错误、配药错误和发药错误等问题,做到合理用药,抗生素合理使用等。                                                                                                                                                                                                                                                                                                                                                                                                                                                                                                                                                                                                                                                                                                                                                                                                                                                                                                                                                                                                                                                                                                                                     

(三)终末质量管理

主要以数据为依据综合评价卫生服务的终末效果的优劣。统计指标包括:

1、诊断质量:入院和出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符合率等;

2、治疗质量:治愈好转率、抢救成功率、无菌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住院产妇死亡率、单病种死亡率、活产新生儿死亡率等;

3、工作效率指标: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等;

4、工作量的统计:门诊量及日平均门诊人次、住院人次、手术台次;

5、转归统计:治愈、好转、无变化、未治、死亡;

6、院感:医院感染发生率、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等;

7、经济效益: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平均住院人次费用、单病种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等;

8其他:住院病历合格率、门诊处方合格率、麻醉死亡率、尸检率、医疗事故发生率等;

9、公共卫生服务统计指标:传染病报告率和及时报告率、健康教育覆盖率、五苗及时接种率、儿童体检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乡村医生培训率等。

五、卫生服务功能质量管理

卫生服务的功能质量是指卫生服务的服务质量。体现在卫生院卫生服务提供的过程中,是医疗卫生技术实现的载体。仅仅保证卫生服务的技术质量已不能满足群众对卫生服务的需要,还要求卫生院从心理上、方便程度上满足群众的要求和期望。群众对质量的要求简单明了,就是效果好、花钱少。因此,无论是老百姓还是卫生院均对卫生服务的功能质量(服务质量)是越来越重视。功能质量主要包括:

1、病人尊严:改变见“病”不见“人”的习惯。尊重病人,多与病人交流与沟通。

2、私密性与保护病人的隐私权:创造“一医一患一室一床”的服务环境。

3、知情同意:病人有权知道病情、诊断、治疗方式及效果、所要支付的费用、存在的风险等。医方要履行告知义务。

4、卫生服务反应性:“以病人为中心”,关注病人的需求,结合卫生院的实际,尽可能地创造一个方便安全的就医环境。

卫生服务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乡镇卫生院的经营意识比较浓,卫生服务质量意识比较淡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设施简陋、陈旧,加之管理措施缺乏,导致卫生院的卫生服务质量偏低。主要存在下列几个方面问题:

(一)依法执业意识不强。

大部分卫生院和医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的情况较普遍。一是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二是诊疗科目设置不符合要求;三是跨医院等级、跨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技术项目的问题比较突出;四是医务人员无证上岗,跨类别、跨范围执业现象比较普遍等。

(二)卫技人员素质不高。

 自身综合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学历水平、专业技术水平等均有限。

(三)服务功能错位。

在政府补助政策不到位等因素影响下,部分卫生院重医轻防,按医院模式发展和管理。以药养医、以医养防。

(四)服务能力低下。

部分卫生院卫生环境比较差,基础设备设施陈旧、简陋,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水平比较低,管理水平不高,不能满足群众日益提高的卫生服务需求。

(五)服务行为不规范。

包括诊疗服务行为、公共卫生服务行为和财务管理行为。

(六)医疗费用增长过快。

费用增长过快,老百姓承受能力有限,使医疗资源向药店转移,卫生资源利用不足和闲置,卫生院业务量减少,由此产生恶性循环。

(七)监督检查不到位。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院和卫生院自身的卫生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不到位。

七、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价

(一)检查评价目的

1、了解乡镇卫生院服务质量现状。

2、找出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

3、制定并实施整改意见,强化卫生院管理意识及管理手段,提高卫生服务质量。 (二)检查评价原则 

1、客观性原则。真实、客观、准确。严格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2、内部与外部检查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3、公正、公平性原则。

(三)检查评价方法

严格按照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进行。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方法进行评估。

1、定性资料: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查看、询问相关人员。

2、定量资料:查看一个时间段的各项统计报表。

(四)内部检查评价内容

1、人员合理性:按照卫生院不同的功能定位,合理配备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等服务功能的科室和人员。

所有业务人员均持证上岗,依法执业;业务人员占总人数不得低于90%;防保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卫生院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比例和结构合理;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结构比例适宜。

2、设施完好性:乡镇卫生院建筑、设备、基础设施配置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B超、X光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保养完整维修到位;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

3、质量安全性

1)质量管理制度:分别成立相关的质量管理小组,管理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质量管理工作会议。根据岗位特点,制定较完善的相应的工作质量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与职工收入挂钩。

2)质量评价标准:制定了卫生院内部质量评价标准并开展服务质量定期评价。

3)质量持续改进:卫生院每月至少开展了一次服务质量的自我检查和评价,在检查评价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地质量改进活动,责任到人。

4、服务可及性

1本院住院分娩率  

2)健康教育可及性:开展健康教育情况,健康宣传栏,健康宣传资料,对重点人群如高血压患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孕产妇等健康宣教情况,针对季节性传染病进行防治知识普及。

3)五苗及时接种:卡介苗疫苗及时接种率,白百破疫苗及时接种率,麻疹疫苗及时接种率,脊髓灰质炎疫苗及时接种率,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

4)儿童体检及孕产妇系统管理:儿童体检率(100%),孕产妇系统管理率(80%)

5、操作规范性

1)诊疗相符率;

2)消毒隔离:包括供应室、手术室、实验室的消毒,一次性用品(如注射器、输液管、敷料等)的采购、储存与保管、使用、处理或销毁等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要求;

3)“三基”培训考核合格率;

4)乡村医生培训;

5)护理技能操作;

  6)法定传染病报告率。  

6、用药规范性:门诊抗菌药联用所占百分比(15%),门诊激素应用占百分比(10%),门诊静脉输液百分比(20%)。

    7、文书书写严谨性:门诊处方书写合格率(100%),门诊登记书写合格率(100%),留观登记书写合格率(100%),住院病历书写合格率(95%),医技科室登记书写合格率(100%)。

8、其他:次均门诊药品费用和次均住院药品费用、次均门诊费用和次均住院费用等。

(五)外部检查评价内容

1、病人评价---病人满意度。

病人满意度=病人对卫生组织实际服务的主官感受-病人期望

如果病人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的实际感受超过其期望值,表示病人满意;反之如果病人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的实际感受低于其期望值,表示病人不满意。

病人满意度调查方法主要是问卷调查。

2、同行评价: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价均存在同行评价问题。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内容:

1)可及性:农民获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及时。

2)适宜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必要程度。

3)效率性: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效率。

4)效果性:评价定点医疗卫生服务实现预期的程度。

5)公平性:评价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是否因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六)检查评价标准:见目标管理考核专题讲解。

(七)检查评价工作要求

1、健全组织:成立卫生服务质量检查评价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召开检查评价工作会,明确各工作人员职责,培训学习检查评价标准等。

2、制定标准并实施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院卫生服务质量的检查评价标准,每季或每半年对卫生院的卫生服务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3、建立并落实各项规章:为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卫生院的内涵建设和卫生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建立并落实下列卫生服务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卫生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卫生院的卫生服务管理水平。

一是建立专家定期督导制:成立以县级医疗机构专家为主、以中心卫生院的专业技术骨干为辅的专家库,定期下到乡镇卫生院,对卫生院的卫生服务质量进行帮助、支持、督促、指导、检查和评价。

二是建立院长定期例会制:定期召开辖区内卫生院院长会议,汇报情况、传递信息、部署工作、培训学习等,也为卫生院院长们在一起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共同提高提供一个好的平台和机会。

三是建立信息统计台帐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动态信息台帐记录制,即对辖区内所有卫生院的基本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运营状况及变更情况定期及时备案统计,辖区内卫生院也要将上述有关信息及时上报。使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卫生院的基本情况了如指掌。做到数据真实、信息及时,底子清楚、心中有数。

四是建立定期考核评价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每二个月或一个季度或半年一次)对辖区内卫生院的卫生服务质量,按照预先制定的标准,开展全面的检查评价。

五是建立检查结果讲评制:定期召开检查评价结果讲评会议,成绩要肯定,问题要讲透,整改措施要具体、要落实,责任要追究到领导、到科室、到具体责任人。

六是建立检查结果公示制:对检查评价情况及结果在辖区范围内进行详细、全面的文字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对做得好的要表扬,对问题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七是建立质量评价奖罚制:即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有奖有罚,奖罚分明,及时兑现,是促进工作的一种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OO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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