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办法默认分类 2008-07-11 13:36:53 阅读38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1、贷款申请表(由中心提供) 2、证明函(由中心提供) 3、购买期房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及有效的首付款(30%)凭证;建造自住房提供国土和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产权、土地证和契税发票。 4、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者提供本人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保证人身份证、户口簿。 注意事项: ①1、2两项材料由公积金中心提供,借款人领取后用碳素墨水认真填写,不得涂改,需要盖章的地方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赴各部门盖章。 ②借款人将3、4两项材料分别复印三份,带全所有原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其中购房合同全部复印两份,合同原件需留一份给本中心)。 ③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适合条件领取自由选择以下六家银行(建行、农行、工行、交行、中信)之一办理公积金贷款。 ④办理期房抵押的还须领取保证函等相关抵押材料(保证函可到开发公司或贷款银行领取),与其他材料一并呈交中心办理大厅。 ⑤但保人必须是按时汇缴公积金的职工,不是申请人的直素亲属,且担保年限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担保人担保期间,不得再次担保。 ⑥证明函由借款人夫妇双方及担保人回各自单位盖章,证明工资收入及公积金回缴情况,对于公积金不是缴在本中心的,还须提供由汇缴地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的《异地购房贷款的证明函》。 ⑦借款人、配偶和担保人必须亲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手续、公证手续和担保签字 ⑧ 还款本息对照表附后,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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