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英雄88 2010-11-21

关印发《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赣市公管委字〔2008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对原《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试行)》(赣市公积金字[2008]5号)作了修改,并经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0八年十二月四日

 

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支持和鼓励职工个人购、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为政策性的住房贷款,是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赣州市中心城区内(指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本市辖区内各县(市)的公积金贷款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其所在县(市)的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辖区内城镇常住户口和有效身份证(没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要有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所在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开户时间满1年,且按时足额连续缴存1年以上(单位缴存公积金拖欠3个月以上的职工,可申请贷款,但必须在3个月之内补交到位方可放贷,个人中途终断缴存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按补缴时间为新开户日期);

三、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四、同意提供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贷款抵押担保;

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六、夫妻双方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没有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且有个人良好信誉,夫妻双方均没有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拖欠6次以上或连续拖欠3个月以上或逾期1个月以上的不良还款记录;

七、夫妻双方在过去1年内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三、贷款申请时效

 

第七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必须达30%以上;购普通住房(144平方米/套以内,下同)的,首付款只须达20%以上,以签订购房合同或交款票据时间为准,时效为1周年;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办好过户房屋产权证,以办证时间为准,时效为3个月;

三、自建住房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时效为2周年;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时效为1周年;

五、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应是在管理中心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性贷款;在非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贷款,必须先还后贷。以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时间为准,时效为3个月。

 

四、贷款申请资料

 

第八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交的资料:

一、基本资料:贷款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银行代发工资存折;女方需提供法定退休年龄证明;未婚的须单位出具未婚证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用房屋产权证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房屋产权证的正本及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

二、专项资料:

1、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开发商的银行账号及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并备案的购房合同,首期付款的收款收据,收据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预收款票据;

2、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买卖双方签订转入贷款资金的中介机构银行账号或卖房人银行账号或借款人银行账号,已过户的须提交房屋产权证和交易契税票据,未办好过户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所购房屋评估报告,报批贷款金额;

3、自建住房的,自建住房的工程进度须在二层以上,并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证或当地自建住房全部合法报建批准文件,工程造价预算书,借款人与承建方的建房协议,承建方银行账号或借款人银行账号,其中在市中心城区自建房还须提供施工许可证;

4、大修、翻建住房的,须提供大修、翻建的房屋产权证、建设规划部门的批文、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造价预算书、借款人与施工方的修房协议、施工方银行账号或借款人银行账号;

5、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以产权调换的差价确定贷款额,须提供借款人与合法的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的原件、房产局出具的拆迁函及开发商或拆迁单位的银行账号;

6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提交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契税票据,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清单、贷款余额、贷款账号及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书面证明(或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回单)。职工个人在非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性贷款,必须提供提前还款的银行回单。

第九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求是购、建房本人或配偶或同住一处的父母、子女。同住一处的父母、子女需出具同住证明,才可分别申请贷款,贷款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款的70%,其中购普通住房的,贷款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款的80%

 

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小值:

一、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含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为25万元,其中购普通住房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万元;在县(市)城镇范围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为12万元,其中购普通住房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20万元。

随着我市住房价格的变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适时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借款人可贷公积金金额标准:

1、每户可贷款金额=家庭月收入×还款比例×12×贷款期限(年)

家庭月收入=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基数+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

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月缴存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还款比例:家庭月收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还款比例为30%,家庭月收入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元,承担还款比例在30%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百分点,以此累加,还款比例最高为50%

2、配偶在本市范围内缴存公积金,由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缴存证明,计为双方缴存。

3、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收入及信用等级情况,适当调整其每户可贷款金额。

三、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金额(含商业银行贷款,下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其中购普通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产证登记过户总价的80%或所购住房评估价的60%;自建住房、大修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建、修房成本总价的70%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余额;在非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性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个人提前偿还住房商业性贷款单次的金额。

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还清原公积金贷款后,只能再次购、建、大修住房时,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但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建、大修住房总价的60%。再次购房属普通住房的,不考虑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因数影响降低贷款比例。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赣州市范围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借款人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六、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担保,也可用国债、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担保。

第十四条  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房产不予设定抵押;部分产权房产不予设定抵押;乡镇的抵押房产必须坐落在本乡镇国有土地上,并取得有效的房地产权证;自建住房作抵押担保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设定抵押。

第十五条  以期房(尚未取得产权证)作抵押担保,售建房单位(法人)须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定合作协议,在借款人所购房屋产权未办好抵押登记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保证,并存入不少于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内。

第十六条  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作抵押,其已使用年限加贷款年限最长不能超过30年,房屋抵押价值必须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认可,房屋抵押率最高为评估价的70%。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根据房屋已使用年限调低房屋最高抵押率。

第十七条  用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产作抵押,在同一批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允许一房多抵。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抵押值的70%,《他项权证》上须载明多抵情况。

第十八条  本市范围内异地房产抵押贷款,由抵押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书应在申请贷款地填写、签字、按手印,再到抵押房产所在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产权人在异地的可以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字、按手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十九条  贷款期间换证的,可以换证时贷款余额为抵押金额,在抵押合同书上要注明原贷款金额。

第二十条  用有价证券质押的,券面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担保人(出质人)夫妻双方须签订借款质押合同书,办理质押冻结手续,不得挂失。有价证券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保管,在还贷期间,可以根据贷款本息的减少而解除减少的质押金额,可以按规定更换质押物。

 

七、贷款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带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借款申请表”,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资料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市中心城区在15个工作日内、县(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审核审批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对借款人的条件、资料、还贷能力、贷款额度及期限等情况的调查审核后,上报审批。

贷款审批后超过3个月未办理贷款手续的,须重新申请、重新审批。

第二十三条  抵押担保。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须按规定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第二十四条  签定合同。由信贷人员开据“委托贷款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与财务作为划款依据、一份存入个人贷款档案、一份交于受托银行。借款人持“委托贷款通知书”和“贷款申请表”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贷合同”及“委托银行扣款代还款协议”。还款实行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在还款存折(工资存折)中代扣还款。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贷款资金不得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支付。

一、购买商品房的,贷款资金转入开发商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内;

二、购买二手房的,按买卖双方的约定将贷款资金转入卖房人或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或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内

三、自建、大修住房的,贷款资金转入承建方或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内

四、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帐户内或中介机构的存款帐户内非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性贷款,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内。

 

八、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还款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二十七条  款形式实行借款人办理还款存折,委托银行每月按期扣还贷款。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每月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资金到委托代扣存折内,存款时间推迟或存入资金不足,造成逾期未还的,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款利息计收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还清贷款,也可提前部分(每次不少于1万元)还贷款。提前还款,受托银行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期限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算利息,借款人需到承办银行营业柜台办理现金还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或代管人应继续依法履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期内累计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有关规定,严重影响贷款人资金安全的。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所获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物拍卖费用和处理抵押物的其他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费;

三、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五、支付有关诉讼费用;

六、归还共有产权人所占份额;

七、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分抵押物不足以偿还欠款,借款人应继续清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继续追偿并享有优先清偿权。

 

九、附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需书面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双方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