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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转增资本要不要交个税

 shxykm 2010-11-22

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转增资本要不要交个税

我司是一个全部由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现决定将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好象有文件说自然人设立的公司累计两年未作利润分配的要照交个人所得税,我司是2003年设立的,一直未作利润分配,如果转增资本是否不用交税,有什么文件可以查?
 
释难解疑---个人所得税

我是一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将税后的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股东为个人,请问我公司是否要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答:贵公司如果将税后的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了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决议通过时代扣代缴。



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国税函[1998]333号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国税函[1998]第333号 1998年6月4日 


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 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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