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关于印发浙江省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政策规定的通知》(浙公办[1998]209号);
3、公安部30条便民利民措施。
材料明细:
1、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公民因私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
2、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往证》、批准出国(境)通知书;
4、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5、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村、居委会的死亡情况证明;
6、户口簿;
7、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记
备注:
1、死亡户口注销: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村、居委会的死亡情况证明、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出国(境)定居户口注销: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
3、服兵役户口注销: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部队院校《入学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