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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看不懂的“寻衅滋事罪” - 孔德峰律师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津江 2010-11-24

越来越看不懂的“寻衅滋事罪” 

热点快评 2010-11-22 20:40:11 阅读18019 评论202   字号: 订阅

  

 想不到今年有一个刑法上的罪名风头大出,行踪飘忽、面貌多变,让法律人汗颜,自愧才疏学浅,越来与看不懂了。这个罪名就是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情形: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学界对于上述刑法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进一步解读认为,寻衅滋事者,之所以寻衅滋事,不是要故意伤害他人,也不是为了占有他人钱财,而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借他人痛苦取乐,追究精神刺激。在客观上寻衅滋事者往往是强势一方,带有浓厚的恃强凌弱的欺负人特征。

   应该说,法律通过列举的方式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是非常明确的,法学理论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特征解释也是没有太多争议的。然而,公元201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在一年里,某些司法机关施展幻影挪移大法,把清清白白的、简简单单的寻衅滋事罪化装成了百变妖怪。

两个月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方舟子遇袭案告破,知名医学教授肖传国雇佣他人蓄谋故意伤害打假人士方舟子。想来,这肖传国教授绝非无聊青年,也非市井混混,断不会寂寞无聊到要花上十万大洋,指示同样无聊,精力无处发泄的街头混混,施展一下自己的威风。而根据查明的事实,这肖传国教授原来是和方舟子同志,因为“学术争议”结怨已久,所以,找来几个亲戚好好教训方舟子一番。因此,小到一般百姓,大到学府专家,几乎一直认为这个案子毫无疑问就是故意伤害了。就连打人的肖传国,被打的方舟子对此都达成了高度一致的意见。然而,北京市警方、公诉机关、审判机关高度一致的让社会出乎预料,他们认定这是寻衅滋事行为。

于是,寻衅滋事罪完成了一次华丽的转身,成功的把蓄意伤害行为纳入了自己的麾下指挥了。然而,笔者不解的是,“蓄意伤害”怎么能和“随意殴打”,和谐共处于一室之内,而不生抵触争斗呢?

昨日武汉钉子户又成功归队于寻衅滋事罪,令学了些许法律的笔者又感叹自己的“见多识不广了”。

据媒体的报道,由武汉村民童贻鸿者,因为没有和拆迁公司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因而拒绝搬迁。某日下午三时许,站在楼顶的他忽然看见,三十多人跟随一辆破拆机浩浩荡荡来到楼下。他们并未表明身份,而是直接将童家拉在楼周围的铁丝网撕开,把破拆机开到楼边。眼看着车就快要碰到房子了,于是情急之下童贻鸿“就拿砖头胡乱扔那个车”。于是,反击见效,5分钟之内,拆迁人马迅速撤离。

打退进攻的童贻鸿并未高兴多久,第二天下午,民警通知童的家人让童到派出所做笔录,因为他“把一个人砸的昏迷不醒,在医院躺着快死了。”又惊又怕,有怀疑其中有鬼的童贻鸿连夜跑到北京来‘自首’。”随后又被武汉方面带回武汉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至此,武汉方面又给了寻衅滋事罪画上了新妆:原来弱者也可以任意殴打强大的拆迁队,来施展威风,追求精神刺激,满足空虚无聊的心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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