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厂房和仓库
3.3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表3.3.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表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注: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大于本表规定,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设置防火墙有确困难时,可采用按本规范第7.5.4和7.5.5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2 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的面积(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0%,但上述厂房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用防火墙分隔;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大型联合造纸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有消防炮等灭火设施保护时,其建筑面积可根据工艺需要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如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 5 以实木或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的其他合成木木柱承重且以不燃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6 本规范表中"-"表示不允许。 对于丙、丁、戊类厂房,确因工艺需要,其防火分区面积可按工艺需要布置,但应在丙类厂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在丁、戊类厂房中火灾危险相对较高的部位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表3.3.2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表3.3.2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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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座仓库允许最大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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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仓库中的防火分区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2 石油库内桶装油品仓库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执行; 3 煤均化库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为12000m2,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 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平房仓的允许最大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的粮食平房仓的允许最大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每座库房的允许最大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J72的有关规定执行; 7 酒精度为50%(v/v)以上的白酒仓库不宜超过3层。 3.3.3 厂房和库房建筑中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甲、乙、丙类厂(库)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分别按本规范第3.3.1条和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中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3.3.4 生产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3.5 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但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高层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3.6 甲类仓库、高层仓库、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 3.3.7 甲、乙类生产和物品仓库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3.8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丁类厂房建筑面积不大于1 000m2时,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3.3.9 锅炉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10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电力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3.3.11 单层、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仓库,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第3.3.2条或第3.3.3条的规定。对于丙类库房,该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3.3.12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3.3.13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 3.3.14 变、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内。供上述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相邻建造,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且为固定窗扇的防火窗。 3.3.15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有铁路线。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进入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时,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结构或其他有效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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