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黑龙江省正高级政工师评审通知

 政工参考 2010-11-25
黑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黑政职办[2003]2号

关于2004年在全省事业单位开展
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省直有关厅(局)政工职评办:
  事业单位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评定工作从2004年开始进行,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和对象
  1、参评范围。列入其它各类专业职务评定范围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2、参评对象。(1)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党委、总支、支部的专职正副书记;党委组、宣、办、研究、统战、纪检等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工会(宣传、组织、研究、女工等部门)、共青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企业文化建设协会(研究会)等组织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行政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2)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政工人员。主要包括:党政干部相互兼职的,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信访、人事、老干部工作、计划生育、人民调解、精神文明、人武等部门专职干部中,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二、评审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任高级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思想政治工作业绩突出。
  2、在思想政治工作专刊(省内指《奋斗》、《思与行》、《新向导》、《文明向导》、《学理论》)发表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论文、调查报告(第一作者,3000字以上,内部出版的资料和其它报刊无效)或在省政研会组织编辑出版的《思想文化建设论丛》书中发表论文至少5篇。
  3、从其它系列副高级专业职务转到政工岗位任高级政工师,原副高级专业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累计5年以上,符合其它条件的可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4、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时,档案中必须提交当年政工岗位培训和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和已经复审过的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三、评聘工作的要求和原则
  l、各级政工职评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条件、统一标准、统一评审程序的要求,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为推荐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把好关,并为其提供专业职务资格评定的服务。保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严肃性,保证工作质量。
  2、实行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和专业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即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应本着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单位自主、评聘分开的原则进行。
  3、申报档案中提供的各种证件和代表作品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

                             省政工职评办
                             2003年2月13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