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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法院判决怎么办?
民行科作为人民检察院较为年轻的业务部门,担负着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任。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了使更多的公民了解我们的受案范围及有关程序,我们向您宣传和介绍民行检察业务,希望能为您提供准确、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什么是民事行政检察? 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二、民事行政检察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民事行政检察的主要方式是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 三、什么样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到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当事人若不服人民法院的裁判,应在民事行政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到检察机关申诉。 超过法定上诉期(判决15日,裁定10日),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的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二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再审后言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都是法院的生效裁判。 四、哪些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不予受理? 1、该民事行政裁判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该案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再审的。 3、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 五、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应提交哪些申诉材料?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交的申诉材料应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法院审判情况,主要是法院民事行政裁判文书;二是申请抗诉书,内容主要是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理由及依据;三是申请抗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六、怎样申诉? 已经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可随时携带判决书或裁定书、申诉书(注明联系方式和地址)及有关证据材料,向做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七、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应向哪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还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申诉。 八、申诉时效问题? 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前的判决裁定,不予受理。 九、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是否收费?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不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7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十、申诉的案件如何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于当事人的申诉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于已受理的案件,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立案。对已立案的案件,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十一、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怎样行使抗诉权?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十二、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提起抗诉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若干意见320条中第181条的4种情况: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裁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项规定精神,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十三、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法律后果是由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再审。 十四、当事人到检察院申诉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到检察院申诉应注意下面一些问题:(一)当事人申诉可以向检察院申诉,也可向法院申诉。但不要同时向检察院和法院申诉;(二)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案件审判中只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民事、经济案件的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时亦应履行举证义务,检察机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依法行使调查权,收集相关证据。(三)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认为法院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法院判决、裁定正确的予以支持。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结果,当事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作出处理意见的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或直接向法院申诉。 十五、什么情况下检察机关会终止审查和不抗诉?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1、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4、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抗诉决定: 1、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3、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5、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6、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 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 电话:96181900 2395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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