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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应按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税月无悔 2010-12-01
企业是否应按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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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企业将从小额贷款公司借入的贷款(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提供给关联公司使用,与关联公司约定年末向关联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企业每年末依据合同约定确认利息收入,请问,企业是否应按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开具发票,并确认利息收入?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依据实际发生原则,既然你公司约定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则向关联公司开据资金占用费发票时只能以实际收取的利息金额如实开票,并确认利息收入。另外由于你公司高息借入,低息借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相关规定,你公司可能面临关联纳税调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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