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平能化集团职工职业技能 大赛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集团各职能部室,安监局,群团组织,各事业部: 《中平能化集团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集团首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落实。 中平能化集团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电子公文) 中平能化集团 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集团广大职工岗位学习、岗位提高、岗位成才的工作热情,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技能人才队伍,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人考核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及《煤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技能大赛”)是指中平能化集团统一组织的各工种技能大赛。集团每年组织一次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各基层单位按照技能大赛工种的设置,组织职工参加比赛。 第三条 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是推进中平能化集团创建学习型企业文化的具体措施,是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提高职工职业技能的有效载体,是为集团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充足工人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凡参加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集团劳动合同制职工、集体工、劳务工等均可参加。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3.获本单位各工种技能大赛前3名者。 4.胜任本工种岗位工作,从事本工种连续工龄3年以上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职工职业技能大赛: 1.违反国家政策或违犯法律法规者。 2.违反劳动纪律受到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者。 3.不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者。 4.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责任者。 第六条 参赛选手必须经过队(区)、矿(厂、处、公司)层层选拔,各工种前三名方可参加集团技能大赛。 第七条 技能大赛分为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和技能(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试成绩占40%,技能操作成绩占60%。集团建立各工种技术理论考试题库,理论考试从题库中随机抽题。参赛选手必须理论考试合格,方可参加技能操作考核。 第八条 技能大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以国家部颁标准为依据,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做到准确、客观、严密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技能大赛的工种每年根据上级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规定和中平能化集团生产建设实际需要确定。一般每年设立20至30个工种。基层单位可以根据集团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有重点地自行组织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大赛。 第十条 集团成立技能大赛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大赛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集团工会。 第十一条 获集团技能大赛前三名的选手,不受取得高级工证书满三年的限制,可直接申报高级工鉴定和技师的考核。 第十二条 获国家、行业、省、市技能大赛名次奖励办法: 1.获“中华技能大赛”第一名至第三名的选手,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每月分别享受技术津贴300元、280元、260元,时间一年。 2.获国家级“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选手奖励10000元,每月享受技术津贴200元,时间一年。 3.获全国行业类和省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第一名至第三名的选手分别奖励6000元、5000元、4000元,每月分别享受技术津贴200元、180元、160元,时间一年;优秀选手奖励1000元。 4.获市级和省行业技能大赛第一名至第三名的选手,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每月分别享受技术津贴150元、120元、100元,时间一年。 第十三条 获集团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名次奖励办法: 1.各工种第一名至第五名的选手,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每月分别享受技术津贴150元、120元 、100元、80元、60元,时间一年。 2.获集团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第一名的选手授予集团“技术状元”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 3.获集团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第二名至第三名的选手授予集团“技术名星”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 4.获集团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第四名至第五名的选手授予集团“技术能手”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 5.向参加实际操作决赛的其他选手颁发“中平能化集团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优秀选手”证书。 第十四条 同时获得两级或两级以上技能大赛奖励名次的,集团除分别给予奖励外,其技术津贴与技师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获集团以上(含集团)技能大赛第一名的选手,当年经考评合格,可直接授予集团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可优先推荐上一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评选。 第十六条 获集团以上(含集团)技能大赛各工种前十名的选手,直接收录集团建立的技术工人人才库,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 对劳务工等外来务工人员,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待遇,体现“五个一样”,即组织上一样健全、政治上一样平等、事业上一样发展、待遇上一样公平、生活上一样关心。劳务工等外来务工人员,凡进入集团技能大赛实际操作决赛的选手,经集团研究批准,可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十八条 每年根据技能大赛决赛团体总分,表彰技能大赛优胜单位和优秀组织单位。 第十九条 技能大赛奖励奖金和大赛费用按全总工发字(1986)12号和(86)财税字第335号文件第4款“企业发放的劳动竞赛奖金,按不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提取。各基层单位用于技能大赛的费用,可参照集团劳动竞赛奖金提取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荣获集团以上(含集团)技能大赛选手的技术津贴由选手所在单位在当月结算工资时一并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新的规定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主题词:劳动 竞赛 管理办法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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