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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约定,走向红地毯前的博弈

 昵称4995363 2010-12-08

婚前财产约定 红地毯前的博弈

  中国《婚姻法》修正案确立了对婚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有了立法支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人数日益增多。有的甚至规定,主动提出离婚一方要给予对方数百万甚至上千万高额赔偿。

  本文所介绍的两起涉及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婚案件,其焦点集中在看似不公平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上。

  在婚姻关系破裂时,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希望两位律师的分析对广大读者会有所启示。——编者

  丈夫巨额房产判归妻子

  张江(男,化名)与刘丽(女,化名)在婚前签订了一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

  1.张江在婚前有一套住房,价值100万元左右,尚有贷款约40万元。该房贷款由张江婚后继续偿还,并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

  2.张江每月工资8000元,需用于共同生活,并交由刘丽统一管理和支配,刘丽每月给张江工资数额的20%用于张江的日常开销和人际交往。

  3.双方应不离不弃,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1)若张江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张江婚前的房产归刘丽所有,张江还需要继续支付该房的剩余贷款;

  第二,张江离婚后向刘丽支付生活费,数额为张江月工资收入的70%;

  第三,张江在离婚时向刘丽支付赔偿金5万元;

  (2)若刘丽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刘丽无条件搬出张江的住房,该住房仍归张江所有,贷款由其偿还;

  第二,刘丽无需得到经济补偿金;

  第三,即使刘丽提出离婚,张江仍需向刘丽支付家用电器、家具折价款4万元。

  没想到,婚后三个月双方即出现矛盾。张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丽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婚前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财产处分约定,应予撤销,在庭审中不同意按照婚前协议履行。而刘丽则辩称,双方虽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婚前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张江提出离婚,应按协议履行。

  法院判决如下:

  该房产应为张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张江提出离婚,应按婚前协议约定履行,将该房产过户给刘丽,由张江负责偿还未付的银行贷款;张江每月向刘丽支付其月工资收入的70%,并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刘丽支付5万元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张江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双方协议中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张江向刘丽提出离婚时,应向刘丽支付赔偿金5万元;

  张江承诺离婚将自己的房产归刘丽所有,应予支持,但剩余贷款,应由刘丽支付。由张江继续偿还房屋未付贷款的约定违背公平原则,在刘丽将全部贷款清偿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

  离婚后张江向刘丽支付每月工资70%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予以撤销。

  房产未过户协议无效

  黄某()与白某()200312月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前,双方签署一个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为:

  1.男方自愿将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位于北京市某小区房产的50%产权赠与女方;

  2.在婚姻期间,女方无原则过错,而男方执意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离婚而造成事实上的婚姻破裂,男方弥补女方因结婚而花费的包括装修房屋、购买家具家电的所有费用共计15万元。同时男方将其享有住房的50%产权赔付给女方,即离婚后该房所有权完全归女方所有。

  20057月,黄某因故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白某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强调要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取得房产的所有权。黄某称该婚前协议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不予认可。法院经查,双方结婚登记后,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判决:1.婚前协议系双方亲笔签名,黄某无法举证其是受欺诈、胁迫所签的协议,对该协议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2.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房屋的50%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仍为原告黄某所有。

  3.关于该房产另一半产权离婚时归属及结婚花费的赔付条款,系对黄某离婚自由的限制,且白某无证据证明黄某具有法定重大过错,该约定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的其他婚后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该房产仍归黄某所有。

  一审判决后,白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1.该婚前协议合法有效;

  2.关于房产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该条款实为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原审判决正确;

3.关于该协议中男方离婚时给付女方约定的损失条款,因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且合法有效,现黄某起诉要求离婚且女方并无原则性过错,黄某应依据协议给付15万元。原审法院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欠妥。黄某应依据协议履行。

 

婚前财产公证的规定二

  1、未婚夫妻。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问题。

  2、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顺利办理此项公证。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双方结婚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经营,使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除非夫妻双方对所达成的协议均无异议,否则婚前财产公证只能是与君无缘了。实践中就有当事人在婚前个人投资买房子,婚后(尤其是再婚后)多年才想把房子做个婚前财产公证,以便留给自己的孩子,由于配偶不同意,费了好多周折。因此,从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最佳时间上看,晚办不如早办,婚后再办不如婚前就办。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准备好以下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夫妻办理财产公证需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二、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一般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

  三、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四、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当事人可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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