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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的“强”与“奸”之争

 楠蓉书香 2010-12-09
2010年12月08日12:16光明网

                                                            “婚内强奸”的“强”与“奸”之争

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丈夫的做法是否构成强奸,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昨日了解到,顺德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

“婚内强奸”是不是强奸?这样的问句从逻辑上与“白马非马”很相似,既然是“强奸”那么一定就需要按照强奸罪来判定,无论是婚内的还是婚外。当然,这需要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运作,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由于法律没有界定客体是不是括或者排除婚内关系内的人,这就导致了在法院判决上的困惑,只能按照司法的解释进行判决。

既然是“强奸”存在的客观情况就是“强”,采取了胁迫和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个主体应该包含丈夫在内,这个客体也应该包括婚内的妻子。而在现实的判决中法院会考虑的就是婚姻关系存在与否,比如婚姻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话,可能会被判决为强奸罪,假如是处于婚姻关系期就会判决无罪。而一种无罪的判定会不会在一定程度上滋长家庭暴力的增加呢?因为这种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本身就是对于妇女身体的一种伤害,是一种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国外来看,不少国家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有明确的规定,归结起来,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明确规定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他们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基于双方合意的民事契约关系,婚姻关系的建立对夫妻而言都意味着一种承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无疑应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上的婚内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容置疑。二是明确规定婚内同样可以构成强奸罪。例如《印度刑法典》规定:“当妻子是15岁以下的幼女时,丈夫强迫其性交可成立本罪。”美国《新泽西州刑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性无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

对于国外法律的实践,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无论是认定“婚内强奸”有罪还是无罪都会在法律内部详细规定,而不是含糊其辞。第二个重要的特征就是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将“婚内强奸”列为一种犯罪。这对于保障妇女的权益以及防止家庭暴力的倾向有着积极的进步作用。但在中国的国情下,采用这样的法律规定似乎很不合适,因为按照中国的伦理传统,夫妻之间应该有性生活的义务。但这样的性生活的义务应该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的,那种“强制”的性生活还是不可以的。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妇女便会成为丈夫泄欲的机器和客体了。

其实,从语义学上来讲,“奸”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有5种之多,但全部都是贬义的。其中与性有关的解释是:“奸淫”。《现代汉语词典》对“奸淫”的解释是:① 男女间不正当的性行为。② 奸污:强奸或通奸。所有这些列举的“奸”都是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性行为。如果把夫妻之间的性生活看作是“奸”的话,那么,丈夫不违背妻子的意志,妻子心甘情愿和丈夫性交(做爱)就变成“婚内通奸”了。反之,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和妻子性交(做爱),就构成所谓的“婚内强奸”了。

由此可见,在国内对于“婚内强奸”的判定应该按照中国的《刑法》进行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同时,应该积极吸取国外的法律经验以及女权运动中的积极成分。当然啊,对于那些语义学上的解释也可以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不过,关于“婚内强奸”的争论必定还会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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