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0-08-09 作者:王威律师
一、法律依据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外来从业人员规定):本市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上述文件是上海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细则,六十四条的规定说明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依然依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外来从业人员有致残等级的,采用一次性支付赔偿金的办法 我遇到的典型问题 1、我是工伤,鉴定为九级,保险公司赔偿了3.5万元,我现在与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案是不能。 2、我是工伤,鉴定为九级,保险公司赔偿了3.5万元,我可能以后还需要后续手术,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答案是不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项的第(二)条对此有规定,即一次性赔偿中已经包含了后续治疗等所有的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