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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国家取消派遣制度 E政案第6210号

 成成02 2010-12-11
编号:E政案第6210号
案由(提案主题):建议国家取消派遣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抓紧制定《劳务派遣规定》)
提案类别:民生类
主办(上报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协办:
提案人: Acalanatha 政治面貌:群众
提交时间:2010-08-28 11:47:05
内容:原因如下:
1、派遣制其实就是把人分了等级,同岗不同酬现象就是因此而生。
2、派遣制有违背社会主义国家人人平等的制度。
3、派遣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团结,日本马自达公司出现的派遣制员工开车压人事件就是例子,日本马自达公司一派遣制员工就是因为不服同岗不同酬的派遣制,在该厂下班高峰期,开车压死压伤该厂下班出厂的工人数名。
4、派遣制不利于同志们之间的团结,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同一办公室工作,待遇差别是天壤之别,会打击人工作的积极性。举例:别的岗位我不敢说对等,司机的工作职责应该基本一样吧,某单位有司机3人,1人为正式人员,其余2人为派遣制,工资方面的差异是由于正式与派遣制的关系造成,在福利待遇方面也有区别,就购物卡一项正式人员是500元标准,派遣制是50元标准。10倍差距,这放谁积极性都会被挫伤的。如果按照社会主义国家的按劳分配制度的话,正式人员一天上8小时班,派遣制人员一天只上(8÷待遇差距倍数)小时班就可以了。
5、派遣制不光影响的是企业,在行政、事业单位中也普遍存在,派遣制员工占比还很大,人在该单位工作,但不是和该单位签合同,派遣制员工能不能在单位中起到主人翁的作用。是事情来了想办法解决呢还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呢。
总之,同岗不同酬问题亟待解决。
建议:



回复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回复内容:国外劳务派遣起源于上世纪上半叶。我国劳务派遣用工最早出现于上世纪70年代末,主要是为了解决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用人需求。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属于非法人机构,不能直接用工,一般都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机构(如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向其派遣中国雇员。20世纪90年代末,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就业,劳务派遣逐步发展起来,成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方式,在促进劳动者灵活就业、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解决部分劳动者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摩擦性失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往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这种劳动关系缺乏规范,因此实践中,出现了部分用工单位为规避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滥用劳务派遣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责任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 针对劳务派遣存在的突出问题,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设立专章予以规范,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同工同酬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目前我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劳务派遣规定》,拟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三性岗位”界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及解除、异地派遣的社会保险等进一步作出规定,切实增强法律的有效性。同时我部将进一步已发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劳务派遣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劳务派遣违法行为,规范劳务派遣经营秩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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