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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聪明 自食其果

 精品五粮液 2010-12-12

按照稽查任务安排,我检查组于2006952006125,采用调帐检查的方式,对xx金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04112006831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专案检查。经查证:该公司采用虚例扣税凭证方式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达到偷税的目的。现将该案的检查情况分析如下。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xx金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14月,公司性质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平平,生产经营地址在xx区新民镇柏树村八组,主要经营范围是稀土产品加工、销售。该公司设立了一家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xx可立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该公司20061月—8月销售收入为3615760.72元,销项税额614679.28元,进项税额479181.72元,申报应纳增值税135497.56元,本期已缴税额56228.72元,期末欠税166480.30元。

二、案件来源

xx国家税务局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到该公司实地调查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处置情况,该公司以其部分财务资料遗失,并登报报失为由,拒绝调查;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有重大偷税嫌疑。并于20069月将此案移交我局检查。

三、调查取证过程及违法事实

(一)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税款。

1、xx金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47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申报20063月销售额1870470.11元,销项税额317979.89元,进项税额250057.37元,应纳税额67922.52元。该公司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180218.97元,税额30041.97元;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3份,金额2200154.00元,税额220015.40元。该3份扣税凭证为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发票代码为151030521008,发票号码分别为:00003919,金额800000.00元,00003921,金额800000.00元,00003923,金额600154.00元,销货方为xx可立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经查实,xx可立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200523向xx区国家税务局领购了上述3份四川省xx市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但并未向xx金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具,而是注明“变更作废”和“变更法人代表作废”字样进行作废,目前该3份发票所有联次齐全,原件存xx可立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xx金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虚报上述3份扣税凭证申报抵扣20063月销项税额220015.40元,少缴税款220015.40元,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

2、xx金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510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申报20064月销售额1557854.72元,销项税额264835.23元,进项税额210156.16元,应纳税额54679.12元。该公司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176418.70元,税额29991.16元;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3份,金额1801650.00元,税额180165.00元。该3份扣税凭证为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发票代码为151030521008,发票号码分别为:00012151,金额600000.00元,00012152,金额600000.00元,00012153,金额601650.00元,销货方为xx可立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经查实,xx可立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2006511向自贡市大安区国家税务局领购了上述3份四川省xx市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其中号码为00012151的发票由xx可立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200671向xx金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0000.00元,并由该公司于2006810申报抵扣了20067月的销项税额1000.00元;号码为0001215200012153的发票xx可立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并未向xx金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目前该2份空白发票所有联次齐全,原件存xx可立金属贸易有限公司。xx金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虚报该扣税凭证申报抵扣20064月销项税额180165.00元,少缴税款180165.00元,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

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共计造成少缴税款401180.40元。

(二)接受虚开的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抵扣税款。

该公司2005年接受xx可立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12份,金额4713746.30元。经查,该公司2005年实际外购原材料金额为3559262.40元。该公司接受xx可立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金额1154483.90元,抵扣税款115448.39元。

四、税务行政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追缴增值税515,628.79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515,628.79元。

五、其他说明事项

由于该公司偷税情节严重,已涉嫌犯罪,公安局经侦支队已提前介入该案的侦察。

该公司于2006322与自贡古今蜀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草酸钴购销合同,该公司预收货款后,在未向购货方提供全部货物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金额2813149.28元,税款478235.38元。由于该公司与古今蜀新材料有限公司就实际发货数量正在进行法律诉讼,该问题待法院判决后再做处理。

六、检查方法

1、详细拟定检查提纲

①调帐阶段:针对该公司多次拒绝主管税务机关调查的情况,经申请同意,我们着便装去检查调帐;注意搜集该公司电脑里的数据;调帐时分为2个小组(财务,销售、生产、技术、供应),明确要调取的重要涉税资料(合同、生产记录、发货记录、库存产品盘存表、收款记录),并分头同时进行。

②检查阶段:从xx国税局移送的案卷资料和调取的该公司涉税资料入手,重点对照纳税申报资料的组成明细,寻找突破点。

2、事前认真了解分析当事人的性格特征,以及社会关系和背景,针对其心理薄弱环节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彻底催跨其心理防线。

3、抓住该公司10月份申报的销售收入比正常月份突然增加1000万和应缴增值税增加150万的变动情况,分析其增加的原因。

4、针对该公司不提供和拖延提供涉税资料的情况,检查人员在搜集证据、提取证据、固定证据锁链等方面下功夫,做好该公司“零陈述证据”的充分准备。

七、本案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分析

1、该厂利用自身有废旧物资回收及销售的经营范围,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为了取得非法所得,采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该厂为了不交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形成的税款,利用本厂在主管国税机关领购的“四川省xx市收购业发票”,为自己虚开的收购业发票;同时,又取得xx区华福物资回收站虚开的“四川省xx市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非法抵扣税款。

八、稽查建议

1、加强税法宣传,特别是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承担刑事犯罪责任的宣传。

2多方式多渠道的加强税务系统内部以及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协作联系,交换搜集违法案件线索,形成合力,联合开展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3建议在废旧物资收购环节推行“委托代征税款制度”。

具体做法:由主管国税机关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要求当个人销售废旧物资达到起征点后,或单位销售废旧物资不能提供发票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即时按收购额的4%代征税款,开具“收购业发票”给销售方,并在“收购业发票”的备注栏内准确注明代征的税款,及时登记“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薄”。未达到起征点的,要求由销售方在收购过磅单上签字或按手印,确保每笔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如果是销售方是个人,必须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从而堵住了废旧物资销售方偷漏税款的行为。

4、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厂在使用发票问题上进行辅导,并对相关经营废旧物资的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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