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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祛疑

 历史在哭泣 2010-12-14

一条鞭法祛疑

 

周明学

 

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摊丁入亩一般被称为中国古代三大赋役改革,它们历来都是高中历史教学的重点。而明代的一条鞭法不仅是教学的重点,更是教学的难点。关于一条鞭法,学术界有不同的解读,人教版教科书《中国古代史》(2002年审查通过)的叙述也有些杂乱,这恐怕都是老师难以讲清、学生难以理解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理解一条鞭法的关键点在于它既要减轻农民杂税、徭役负担以缓和阶级矛盾,又要保证政府财政收入(主要为田赋),其法是将杂税全部摊入田亩,徭役部分摊入田亩。本文试就一条鞭法涉及的一些问题,结合史学界研究动态,特别是“一条鞭打遍天下”的梁方仲先生的研究成果,略谈浅见,希望能够解惑祛疑,对同行们的教学有所帮助。

一、一条鞭法的字面含义

首先碰到的疑惑即是一条鞭法的字面含义问题。一般来说,对于概念的理解,固然不能望文生义,但常常可以顾名思义。如唐代的两税法即是“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清代的摊丁入亩即是“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这种循名责实的方法的确是理解概念的好途径。但用这种办法从字面来理解一条鞭法则行不通,因其内容与“鞭”字毫无关系。这也是一条鞭法不好理解的地方。其实,“一条鞭”的“鞭”的正字应为“编”,“鞭”字乃俗写。一条鞭应是一条编,其含义即将赋内(如田赋、杂税等)、役内(如按户征派——“里甲”、按丁征派——“均徭”、临时征派——“杂泛”等)各条款总编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或者说,先将赋内和役内的各款合并,再实现赋役合并,统一编派到田亩上,一律征银。有如几股绳子编成一条鞭子。所以,对一条鞭法字面含义的理解关键是抓住“一”和“编”,既可理解为“各种征派总编一条,计亩征银”,也可以理解为“赋役合并,统一编派,计亩征银”。

二、一条鞭法的内容

人教版教科书《中国古代史》关于一条鞭法内容的表述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在1990年代的教科书中表述为“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叫作‘一条鞭法’。”这样的概括比较简单且容易理解,但计征方式不够准确。而在2002年审查通过的教科书中则调整为“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这样的归纳文白相间、古今杂糅,计征方式不够清晰,是“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还是“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或者其他,很不容易讲清楚,也容易误读。下面笔者归纳几种更准确更容易理解又不脱离教科书话语的“版本”,供大家参考。

1、版本一:

“将各州县原来的田赋、各种徭役(按户、按丁、临时的)、各种杂税全部折成银两,统一编派到田亩上,按田亩征银,随夏、秋两税一起征收。其中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只是部分分摊到田亩上,另一部分分摊到人丁上。”

这个“版本”先总后分,先一般后特殊。它明确了哪些东西全部摊在田亩上,哪些东西部分摊在田亩上。关于“役银的摊派”,讲课时可举例说明:以往徭役按户、按丁征发,还有临时征发,多而复杂,现各州县算出每年各种徭役费用,得出一个“役银”数目,将一部分分摊到人丁身上,一部分分摊到田亩上。丁、田的分配比例各地各时不完全一样,或丁六地四,或丁四地六,或丁、地各半。如某一县的役银算出为一千两,原来全部由丁、户承担,现定丁出六百,田代出四百。此所谓“丁六地四”。

2、版本二:

①一律纳银代役(实际上是取消徭役)。其中部分役银分摊在田亩上,与田赋合并征收,部分役银按人丁征收(名曰:“丁税”,即按丁征收的役银,属于代役税)。此后不得无偿征调农民服役,由政府出钱雇人应役(由差役变为募役,实际是对王安石的“募役法”精髓的继承和发展)。

②杂税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与田赋合并征收(实际上是取消杂税)。

③田赋一律征银(此田赋,即土地税,含一条鞭法以前的田赋、杂税和部分役银摊入的。)

“版本二”分为三点,条理清楚。它从一条鞭法推行前的徭役、杂税、田赋三种负担的具体改革入手,分门别类,明白易懂。讲课时,对于三点中的括号内的内容需作强调说明。

3、版本三:

①征收田赋:包括原来的田赋、各种杂税,也包括原来的一部分役银。

②征收丁税:包括原来的另一部分役银。

③田赋、丁税一律征银。

“版本三”从一条鞭法推行后的两大负担入手,既可弄清农民负担减轻之所在,又可作为清初实行“固定丁税”、“摊丁入亩”的铺垫。

三、一条鞭法的特点

教科书对一条鞭法的特点没有进行概括,但讲课时予以适当补充,无疑会加深学生对这一概念的准确理解。与以往的汉代编户制度、隋朝至唐前期租庸调制度、唐朝后期至明朝前期两税法等赋役制度相比,一条鞭法有三点不同之处。第一,赋役合并。赋的对象为田地,役的对象为人丁,前者是剥削劳动成果,后者是剥削劳动时间或者劳动力。一条鞭法推行以前,赋役向来是分离的。如汉代编户制度规定编户齐民既要承担国家的赋税,又要承担国家的徭役、兵役。而一条鞭法将役的负担的一部分摊入田赋。当然,一条鞭法时,赋役还只是开始合并和部分合并,明代的人丁仍要承担部分役银(即“丁税”),只有到清初推行摊丁入亩时,将已经固定的丁税(属于代役税)全部摊入田赋中,力役才最终全部变为田赋,赋役才最终合并和彻底合并。至此,中国封建社会的赋、役并存的二元赋役体系,经过曲折变革,终于演变为单一的田赋结构。第二,化繁为简。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改革的趋势之一即是简化税制。如唐朝后期的两税法,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一年分两次纳税,即夏税、秋税。这样税目减少,缴纳时间集中,纳税手续简便。一条鞭法继续沿着这一趋势改革,把原来的田赋、各种徭役(按户的、按丁的、临时的)、各种杂税等三大项负担变为田赋、丁税两大项,且一律征银,纳税手续更加简便。第三,用银缴纳。一条鞭法以前的赋役制度之下,所有的田赋、杂税都是交纳实物,徭役、兵役一般都是出动劳力,少数时期不服役的交钱——如汉之更赋、宋王安石变法之免役钱。而一条鞭法明确田赋、丁税一律用银缴纳,打破了二三千年来的实物田赋制度,货币税取代了实物税和劳役。

 

注释:

①明、清两朝皆推行了一条鞭法,它们之间有继承关系,但又有很大的不同。见袁良义著,《清一条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2页。本文只涉及高中历史教科书谈到的明朝一条鞭法。

②文字上有“俗体字”与“正体字”之分,正如语言上有“方言”与“雅言”之别。由于汉字一音多词,许多专业术语及雅语在向民间口语的演变中,常被通俗的同音、音近词取代与误解,有可能因此形成两套文字符号。见师为公著,《趣味语文》,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73页;胡奇光著,《中国小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6—47页。

③“赋役合并”只是一个大约的概括。李剑农先生说:“然究其实际,各地所行之一条鞭法不尽一致。或仅将役之项目合并为一,或仅将赋之项目合并为一,或虽将赋役合并,而合并之程度不一,或仅将役之一部摊入赋内,或将役之全部摊入赋内。”见李剑农著,《中国古代经济史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825页。

④所以袁良义先生认为明朝“说是一条鞭,实为多鞭”,清朝才“将田赋、差役和丁银等项逐步合一,形成一切出于田赋,实现了真正的一条鞭法”。见袁良义著,《清一条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页。

参考书目:

1、刘志伟编:《梁方仲文集》,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138页。

2、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31—583页。

3、黄天华编著:《中国财政史纲》,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81—295页。

4、刘宗绪主编:《历史学科专题讲座》,岳麓书社,2003年,第143页。

5、张帆著:《中国古代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77—379页。

6、陈绍闻主编:《经济大辞典·中国经济史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1年,第343页。

7、樊树志著:《国史概要》,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00—405页。

8、傅筑夫著:《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289页。

9、马伯煌主编:《中国经济政策思想史》,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64—369页。

10、张守军著:《中国古代的赋税与劳役》,天津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35—48页。

11、虞拱辰主编:《中国赋税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第102—108页。

12、陈明光:《中国古代的纳税与应役》,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1996年,第11—15页。

                                     (原载广州《中学历史教学》2006年第1—2期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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