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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国家知识产权局

 笑好 2010-12-16
如何保护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

阅读提示

  建筑设计是一项极具创造性的工作,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为建筑设计行业提供了巨大的展现空间,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准的优秀的建筑作品给城市增添了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然而不论是建筑作品的建设方还是设计方,都面临着建筑设计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因此,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以及具体保护措施,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

 

  建筑设计是一项极具创造性的工作,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为建筑设计行业提供了巨大的展现空间,一栋栋设计精良的高楼大厦在各城市拔地而起,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准的优秀的建筑作品给我们的城市增添了一道道亮丽的风景,建筑设计师们以他们的智慧和创造力博得了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对于建筑设计师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世界各国的通行办法是给予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也称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著作权的概念对于不论是建设方还是设计方都不陌生,因为在设计合同中经常有关于设计成果著作权的约定,通常是“设计成果的著作权归设计方享有”或是“设计成果在建设方支付清设计费后归建设方享有。”

 

  但建筑作品的著作权究竟应该归何方享有?一些建设方在设计方案招标中明确要求设计方提交的竞标方案“投标方提交的设计方案的著作权归招标方享有”是否合理?由于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可能属于建设方,也可能属于设计方,因此不论是建设方还是设计方都面临着建筑设计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本文将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规定,对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保护期限、具体保护措施等问题进行分析。

 

  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

 

  我国2001年10月修订的著作权法第3条第4款明确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一起列入其保护范围,同时该条第7款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即建筑物、设计图、建筑模型均可受到我国著作权的保护。

 

  但并不是所有的建筑作品都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必须具有审美意义。即作为著作权法客体的建筑设计至少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由作者(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不同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建筑作品不同于小说、诗歌、绘画等文学艺术创作,因其必须是从功能上要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并且受到技术、规划、周围环境、地质结构等条件的制约,因此它的创造性要求应是较低的,作为建筑作品,它的独创性更多的应该反映在它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当然这并不排除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对已有建筑的借鉴),当该独立创作并没有与已有作品接触后且与该已有作品实质相似,即应认定为具有独创性。

 

  可复制性。可复制性,即指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知识产品,它是人们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创造的精神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知识产品创造者若想要他人了解其思想内容,就必定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如书、画、图等)表现出来。建筑设计实质也是一种对设计条件、设计要素等信息的组合、安排,这些组合与安排必须要通过设计图纸、建筑模型或建筑物本身作为载体表现出来,这些载体是可以复制的,仅仅在一个设计师头脑中的未通过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设计思想是无法复制的,这样即使是再好的设计理念也不能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具有审美意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定义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这就要求该建筑作品是具有艺术美感的,那些仅仅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求,仅有门有窗有墙有顶而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房子不能称之为建筑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建筑作品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与其他任何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其实质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不随著作财产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具有整体的不可转让性,也不随著作财产权的丧失而丧失,具有永久性的特征,即著作人身权中,除发表权外,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具有永久性,不会因为作者的死亡而消灭,也不因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届满而消灭。

 

  但建筑设计作品人身权的行使相比较于文学、艺术作品,因它的实用性而对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会有所限制。在建筑领域,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情况下都是分离的(通常情况均是设计方为著作权人),如果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设计方,当建筑物所有人对其建筑维修、改建、扩建时是否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呢?从公平的原则来看,建筑作品不同于文学、艺术作品,它最重要的价值是实现它的实用价值,人们在对建筑物的使用过程中对建筑物进行维修、改建、扩建,是建筑物所有人对其建筑物所有权的合理行使,只要这种变动没有对建筑物构成根本性的设计改变,就不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具有可让与性、有期限性、可继承性的特点。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改编权等12项权利。

 

  对于建筑作品来说主要涉及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其中,复制是最能实现建筑设计作品价值的使用方式,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其中并没有列明从平面到立体形式的复制。实际上复制可以是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可以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也可以是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亦可以是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而作为建筑设计作品来讲,它最主要的复制方式也是最能实现其价值的使用方式是从设计图纸到立体建筑物的实现过程,即一种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著作权的期限问题,这个期限实际上是对著作权人独占享有著作财产权的期限限制。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是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为首次发表后的50年。

 

  建筑设计作品尤其是大型工程的设计一般均是由一定的设计单位组织完成,其设计著作权一般均由设计单位享有,因此,其著作权保护期一般是在该建筑建成后50年。在保护期届满后,该作品的著作权丧失,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既不再需要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再需要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的保护措施

 

  首先,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对著作权的约定。总体来说,我国目前法律对建筑作品的规定还不很健全,有些规定过于宽泛,有些则缺乏实务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就尤为重要,因为合同在当事人中起到法律的作用。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筑设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建筑(开发)商与设计单位作为建筑设计合同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设计成果的著作权的归属,如双方没有约定,该成果的著作权属于受托方,即设计方。这里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合同中对著作权的约定不能太笼统,仅仅约定著作权归建设方享有或著作权归设计方享有是不够的,应对著作权的各项具体内容进行细致约定,如约定著作权归建设方享有时,设计方是否还享有著作人身权及展览权等著作财产权;如约定著作权归设计方享有,那么建设方是否享有修改权等。

 

  其次,注意保护设计合同签订前的设计成果。在合同谈判阶段,经常会出现建设方要求设计方边设计边商谈合同的情况,此种情况下,设计方一方面应要求建设方提出书面的阶段性设计要求,另一方面交付阶段性设计成果时一定要作书面交接(让建设方在设计成果交接单上签收)。对于一些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骗取设计方案的个别客户可以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此外,出现纠纷要及时解决,必要时应提起诉讼。发现权利被侵害应及时提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要求,必要时应提起诉讼。近年来,已有多例设计纠纷案例得到法院的判决。

 

  目前,随着法制的日趋完善,对建筑作品的保护也将日益加强,不论是设计方还是建设方都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一方面运用好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他方的合法权利,共同营造一个公平的建筑市场。

 

背景资料

 

  建筑设计作品版权常识

 

  在我国,直到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和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才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了规定,为建筑作品的实际保护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

 

  2001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4项规定,美术、建筑作品享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将建筑作品解释为,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另外,中国已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也将建筑作品明文列入版权保护对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解释该公约时指出,“建筑作品”指以立体造型表达出来的作品,既包括建筑模型,也包括建筑物本身。

 

  此外,著作权法第3条第7项规定工程设计图及其相应的模型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该项规定也与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有着密切的关系。

 

  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工程设计图纸及其模型明文规定为保护对象,由此可见,建筑盗版行为的危害性、打击建筑盗版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侵权人应当认识到侵权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

 

  首先是民事责任。建筑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具体来讲,只要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具备以下三个要件,权利人就可以向行为人主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侵犯著作权的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其次是行政责任。建筑著作权人对侵权行为,还可以向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依法对侵权者给予行政制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侵权情节,对侵犯建筑著作权的行为人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如果非法经营额难以确定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但并非建筑作品中的一切都应得到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形式,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只涉及到作品的造型和外观。图纸与建筑作品本身(建筑物)在形式上是不相同的,对于建筑作品而言,图纸、建筑模型以及建筑物都只是建筑作品“形式”的不同层次或状态,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将两者分别保护的最根本的原因。

 

  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几种情况,其中第10款明确的情形是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这里提到了艺术作品,同时在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的界定中包括了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建筑作品本属于工程技术作品,但是由于建筑作品本身还具有艺术性,因而它也在艺术作品的范畴,这点在著作权法中也有体现,著作权法在作品类别划分上将建筑作品和美术作品放在一类也是有此考虑的。建筑作品一般都是置于公共场所的,所以他人对其进行绘画、摄影、录像以及个人学习、欣赏等均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一般不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知识产权报 作者 吴湘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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