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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

 东东东gd 2010-12-22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初开发的“普通住宅”项目,整个工程于20069月底完工,10月份投入使用。2006年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一季度发生期间费用15万元,收到预售收入200万元,“预收帐款”余额200万元;

  二季度发生期间费用8万元,收到预售收入400万元,“预收帐款”余额600万元;

  三季度发生期间费用17万元,收到预售收入480万元,“预收帐款”余额1080万元;

  该项目共发生房屋开发成本1050(含土地款200、利息支出20)万元,商品房可售面积为10000平米,售价0.18万元/平米。至三季度末累计预售6000平米。四季度发生期间费用30万元,剩余4000平米全部售完,取得收入720万元。

  该公司适应的税率:营业税率5%、城建税5%、教育费附加3%、土地增值税预征率0.5%、预计计税毛利率10%、所得税税率33%。假定该公司无其他调整因素,按季计征交纳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一季度发生期间费用15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0.8200×5.4%)万元,土地增值税1200×0.5%)(万元),当季应纳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0×10%-1510.81=6.8(万元),应纳所得税0

  二季度发生期间费用8万元,累计期间费用23万元。累计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32.4600×5.4%)万元,累计交纳土地增值税3600×0.5%)(万元),当季应纳所得税计算如下:

  累计预征应纳税所得额=600×10%-2332.43=1.60(万元)

  应纳的所得税=1.6×33%=0.528(万元)

  三季度发生期间费用17万元,累计期间费用40万元。累计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58.321080×5.4%)万元,累计交纳土地增值税5.41080×0.5%)万元,当季应纳所得税计算如下:

累计预征应纳税所得额

=1080×10%-4058.325.4

=4.28(万元)

当季应纳所得税

=4.28×33%0.528

=1.4120.582

=0.884(万元)

  四季度:10月份开发产品完工,按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计算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额,计入四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预售收入相对应的计税成本

=10800.18×0.105(=1050/10000)

=6000×0.105

=630(万元)

  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1080630=450(万元)

  预售收入计税毛利额=1080×10%=108(万元)

  四季度剩余4000平米全部销售,实现销售720万元,发生期间费用3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4204000×0.105)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8.88万元(720×5.4%)。应补交的土地增值税:

  (1)计算允许扣除项目金额=20083020+(200830)×5%+97.2+200830)×20%=1404.7(万元)

  (2)增值额=1800-1404.7395.3(万元)

  (3)增值率=395.3÷1404.7×100%=28.14%(普通住宅超过增值税率20%

  (4)应交纳土地增值税=395.3×30%=118.59(万元)

  (5)应补交土地增值税=118.595.4113.19(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50108+72042038.88113.1930=459.93(万元)

  应交纳的所得税=459.93×33%=151.78(万元)

  应补交的所得税=151.78(万元)

  采用上述方法计算所得税应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结转预售收入,对于没有完工的开发产品提前结转的预售收入,税务机关在计算征收所得税时,还是应该作为预售款处理,否则,由于产品未完工,无法计算成本而不能正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影响税款计算征收。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还要分项目做好备查登记,以免完工项目与未完工项目之间混淆不清,无法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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