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的处理
根据相关网站刊登税政机关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解答进行整理提供作为会计人员的今后工作参考有何问题请提出以便修订 一、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注: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执行已废止,为便于说明、比较和参考一并列示) 1、第二十九条规定: ……………………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2、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的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明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四、《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明确: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 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六、《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科目使用说明: ㈠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辽宁省地税局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允许在当期税前据实扣除。 对于企业已按老法规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的开办费余额,执行至到期为止。 相关具体问题的解答:(不具体列示解答单位) 1、开办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税前扣除。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为减轻纳税人核算负担,对于开办费可以在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一次性扣除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较大的,应在3个纳税年度内分期摊销。 2、开办费的扣除 对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支出,原则上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摊销。但对开办费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可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对2007年底前未扣除的开办费余额,仍按原规定的摊销年限(5年)计算摊销额并税前扣除。 3、开办费的扣除(辽宁)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允许在当期税前据实扣除。 对于企业已按老法规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的开办费余额,执行至到期为止。 4、企业开办费是否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不短于3年在税前扣除吗?(青岛市国税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当期一次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可在当期一次性扣除;之前成立的企业发生的截止2007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开办费余额部分,在实行新税法后仍执行“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的原规定,在剩余期限内分期扣除。 5、违反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扣除问题 问:新法未对违反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租入房屋装修费)的扣除问题做出明确,目前应如何掌握? 答复意见如下: 1、违反经济合同支付违约金的扣除问题。企业签订经济合同一般是由于经济业务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违反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而支付的违约金、罚款、诉讼费也是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因此可以从税前扣除。 2、开办费的扣除问题。目前新法未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参照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的规定,允许企业在开办费发生年度一次性扣除。对新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 3、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房屋装修费)的扣除问题。按照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参照新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因此对符合经营常规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房屋装修费)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6、关于开(筹)办费税前扣除如何规定? 1、在 2、在08年发生的开办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点: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即如08年会计上已经一次性扣除作费用处理的,就作为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如08年会计上按年摊销处理的,在摊销期不低于三年的时间内均衡摊销,不能转变摊销方式。 7、企业开办费是否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不短于3年在税前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当期一次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可在当期一次性扣除;之前成立的企业发生的截止2007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开办费余额部分,在实行新税法后仍执行“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的原规定,在剩余期限内分期扣除。 8、开办费问题 企业开办费一般遵循会计处理,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企业一旦选择何种方式,不得改变。以前年度留下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比照以前规定继续摊销。开办费范围应按照暂行条例规定。 相关问题的探讨和辨析 由于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成文颁发的 时间是2009年2月27日,所以在对“开办费”的汇算清缴的处理意见,各地意见不太一致。个人认为基本上应以98号文件作为处理依据。 98号文件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管理费用”科目使用说明也稍有不同。98文件的规定是“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而科目使用说明规定为“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但在实际中,一般情况下企业筹建开办期间不会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实现,因而只可能有费用的发生,反映在“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为负数。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开始弥补筹建期间的负数数额,实质上两者应当说基本上还是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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