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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协议”不能转移缴纳主体

 税月无悔 2010-12-27
“私下协议”不能转移缴纳主体  
 
www.ctaxnews.com.cn 2010.04.19   吕凤柱
 
 

 问:前不久,我将一处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我与房屋租赁人商定,因房屋出租所产生的一切税款由承租人负担。请问,这种“私下协议”能否转移税款缴纳主体?
 河北省地税局12366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上述个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协议虽是经过双方认可,但是并不能改变房屋出租人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这种“私下协议”不能改变税款缴纳主体。
 (吕凤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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