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验收行为,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第三条 消防验收的实施程序和抽查内容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相关规定。其中,建筑疏散楼梯形式子项必须全部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对于重点工程及规模较大、功能较复杂的项目,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代表以及灭火战训人员现场参加验收。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实施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正式验收内容和要求实施。 第五条 总队应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初次从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由总队组织的实践业务能力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阶段应告知申请人消防验收需审查的资料清单。业主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不全时,公安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资料。 第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 (一)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申报表盖章栏应签写明确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审查工程验收所受理的建筑工程或装修工程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要求: 1、除简易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外,建筑施工图应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章,其他施工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2、审查设计单位或装修设计单位资质原件,凡不具备消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装修单位,其所出具的设计图纸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应书面向总队报告,由总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竣工图纸与申报审核图纸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材料,当存在较大设计变更时,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三)审查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包括电气检测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以及各类消防设施调试记录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四)审查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原件、施工技术人员消防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以及建设单位落实公安部61号令资料等其他有关资料。 (五)审查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第八条 消防监督人员应根据《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暂行办法》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对电气检测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结论与现场抽查情况不符合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总队,由总队统一对出具不实报告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安消防机构基于现场抽查情况对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不采信时,应及时要求业主进行隐患整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所有使用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混凝土、实体砖墙、石膏板等常见不燃材料除外)向具备相应资质的国家法定检测机构送检,并取得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和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第十条 建筑内部装修送检抽样材料的选定,应采用监理等第三方见证抽样方式。 第十一条 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消防验收评定的内容、数量和方法,必须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和判定。对消防验收结论为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具体格式参照附件。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定期按照一定比例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所验收完毕的项目进行抽查。其中总队以支队验收项目为主,以大队验收项目为次,抽查比例为1—5%;支队对大队验收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3—5%。抽查情况总队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通报。凡发现消防监督人员有不履行职责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凡属于简易工程范围内的项目,继续按照总队《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消防机构贯彻落实〈全省公安机关服务和谐创业富民兴赣的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公消发[2005]48号)规定直接在窗口办结。我省简易工程范围如下: 1、原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使用功能和建筑消防设施等均不发生变化,且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除外); 2、六层及六层以下、且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不含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内的住宅); 3、县及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临时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临时建筑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流程必须通过外网向社会进行公开,建筑工程验收审批流程公开以各设区市消防支队为单位进行发布,同时数据定期向总队汇总。流程公开内容按照支队验收查询表、支队复查验收查询表、大队验收查询表、大队复查性验收查询表四类格式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建审人员应高度重视并实施施工监督检查。凡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无资质、越资质进行施工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书面向总队报告,由总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流程如下: 业主组织自验 申请验收 资料审查 窗口受理 现场验收 经办验收人意见填写 验收复核人意见填写 行政审批人意见填写 发出验收意见书 经办验收人员填写上网审批件 支队(大队)行政主官签发 网上公开。 第十七条 验收结束后,由验收负责人负责将消防验收相关资料及图纸以工程为单位归卷存档,并及时纳入单位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负责解释,自2008年 月 日起正式实施。之前总队文件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1、内部审批流程纪录表(四类) 2、验收申报所需材料 3、建设单位自验合格表 4、消防产品清单 5、建筑内部装修送检抽样单样式 6、《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样式 支队项目复查通过: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流程纪录表
注:1、“□”用于选择,打√或X; 2、验收人对于不合格项目应填写具体意见。 3、首验人员与复查验收人员应保持一致,如因人员调动等特殊情况外,验收人应填写复查验收人员名单。 支队项目一次性通过或最终不通过: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流程纪录表
注:1、“□”用于选择,打√或X; 大队项目复查通过: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流程纪录表
注:1、“□”用于选择,打√或X; 2、验收人对于不合格项目应填写具体意见。 3、首验人员与复查验收人员应保持一致,如因人员调动等特殊情况外,验收人应填写复查验收人员名单。 大队项目一次性通过或最终不通过: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流程纪录表
注:1、“□”用于选择,打√或X;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资料清单 1、竣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布置图、正立面图、建筑各层平面图、消火栓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平面图和系统图、自动灭火装置平面图和系统图、消防设备电气图、电气照明图、顶棚、墙面、地面等部位装修图纸),所有图纸应由施工单位加盖竣工图章,并注明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制图人、审核人签字;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或《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4、设计变更通知书(由设计院提供),无变更不提供;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如吊顶内报警线路敷设、喷水系统管网连接等),无隐蔽工程不提供;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及其他施工记录如水压测试、冲洗记录等(消火栓、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6、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调试记录和调试合格报告、系统联动记录,无自动消防设施不提供; 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需由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无自动消防设施不提供; 8、消防产品的清单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型式认可证书、强制认证证书或检验报告):包括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灯、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各类消防设备,并加盖申报单位的法人章; 9、防火涂料喷涂施工记录以及防火装修材料(壁纸、地毯、纺织物)需提供其国家级检验报告和防火涂料、阻燃剂的检验报告,并加盖申报单位的法人章,,无此项不提供; 10.通过技术论证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提供论证纪要复印件及公安消防机构的批准文件,无论证不提供; 11.凡含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报验收时应提交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建设部门颁发),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经核对无误,并加盖施工单位法人章; 12、装修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建设部门颁发),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经核对无误,并加盖施工单位法人章; 二、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装订要求: 1、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送资料的原件由复印件代替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的法人章确认; 2、竣工图纸应叠成高29.7cm×宽21cm(A4纸大小),左侧装订成册(可按项分成多册),装订后不得影响其内容阅读;其它资料一律采用A4大小纸张。所有图纸和资料应放入档案盒或档案袋送交消防部门。
说明:1、设计单位为土建、消防设施、装修三方设计盖章。 2、如无监理单位应注明无,由建设单位盖章。 消防产品清单 实施强制认证制度的产品和强制型式认可制度的产品应分别提供认证证书或型式认可证书,证书应每年通过年检。产品购买和供货时其检验报告或证书应在有效期限内。2002年前购买的产品,其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可由型式检验报告代替。 检验报告应为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的检验报告.具体检验机构为: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测试中心、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有关消防产品的信息,可登陆http://www.网站进行查询 工程名称: 消防工程施工单位: 第 页共 页
建筑内部装修送检抽样单
注:此抽样单共三联(抽样单位、装修单位、见证单位各一联)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样式: ××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008)洪公消验第001号 关于同意××××××××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 ×××××: 根据你单位申报,经我支队验收人员于2008年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消防验收,发现存在以下缺陷:1、三楼防烟楼梯间防火门未设置闭门器(C级缺陷);2、九楼管道井竖向封堵不完整(B级缺陷),请你单位及时消除上述隐患。 依据公安部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你单位×××××工程消防验收综合评定为合格。 你单位×××××投入使用后,望严格按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保消防安全。 (公安消防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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