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1条 钻进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地质描述和取样。岩 (土)样及岩芯的采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使岩 (土)样能准确反映原有地层的岩性、结构及颗粒组成。
二、采取鉴别地层的岩 (土)样 (简称 “鉴别样”),在非含水层中每3~5m 取一个,含水层每2~3m 取一个,变层时还应加取。
三、采取颗粒分析样,在厚度大于4m 的含水层中,每4~6m 取一个,当含水层厚度小于4m 时,应取一个。
四、颗粒分析取样重量,不应小于下列数值:砂1kg圆砾 (角砾)3kg卵石 (碎石)5kg
五、勘探钻孔基岩岩芯的采取率,不宜小于下列数值:完整基岩平均不低于70%。风化或破碎基岩平均不低于30%。取芯特别困难的溶洞充填物和破碎带,要求顶底板界线清楚,并取出有代表性的岩样。注:当有测井和井下电视配合工作时,鉴别地层的岩 (土)样的数量可适当减少。
第5.8.2条 凿井工程,根据掌握水文地质资料情况,取样数量可适当减少。
第5.8.3条 松散地层中取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颗粒分析样:应用专用取样器取样,取样前,必须彻底清除井孔底部岩屑,准确测量井孔深度。采用打入式取样器,应严格控制冲程;起拔时不得用力过猛。
二、鉴别样:可用专用取样器取样,也可在抽筒中或在井孔口排出的岩屑中捞取。
第5.8.4条 在基岩地层中取芯钻进时,根据岩芯进行地质编录。在基岩地层中进行无岩芯钻进时,如需取样,可按取芯钻进方法取岩芯样,进行地质编录。
第5.8.5条 基岩地层取芯钻进,应适当增大岩芯管的长度,以增加回次进尺深度,使岩芯易于折断,便于卡取。在特殊情况下,可利用岩芯楔断器将岩芯楔断后再卡取。
第5.8.6条 卡取岩芯用的卡料,一般可用高于岩芯硬度的棱角形石料。其粒径视岩芯外径与岩芯管内径间的间隙而定,可根据经验用目估法预先锤好备用。
第5.8.7条 卡取岩芯时,岩芯卡料应均匀投放,投后送水冲压,试提卡牢后,再开机扭取。
第5.8.8条 基岩层 (岩石类)宜根据野外鉴定和描述内容,参照区域地层资料进行分类和定名。松散层土的分类和定名,应按表5.8.8的规定执行。
表5.8.8 土的分类和定名标准

第5.8.9条 岩 (土)样及岩芯的描述,应按表5.7.9的内容进行。
表5.7.9 岩 (土)样及岩芯描述内容

第5.8.10条 在钻探过程中,应对水位、水温、冲洗液消耗量、漏水位置、自流水的水头和自流量、孔壁坍塌、涌砂和气体逸出的情况、岩层变层深度、含水构造和溶洞的起止深度等进行观测和记录。
第5.8.11条 井孔深度应用同一量具测量,读数至厘米。每钻井50m 和终孔后,应检查孔深,测量误差不得大于千分之二。
第5.8.12条 从井孔中取出的岩芯,应按取出顺序自上而下排放,不得颠倒、混淆。并应及时编号、整理。井孔检收前,岩 (土)样及岩芯应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