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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的处理策略

 书昧平生 2010-12-30
  商标被抢注之后,分别情况,可采取的措施如下:
1.非讼方式。及时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查明抢注人与被抢注企业的关系(是否经销或代理关系?),抢注商标的法律状态,被抢 注企业在该国的申请、注册情况,了解特定国家的商标法律制度,采取发出警告函、提出异议(如果有该类程序且在异议期内)、直接谈判等方式。
如果抢注发生在被抢注企业产品进入或市场推广之前,对抗抢注人的理由就非常弱,除非抢注人是被抢注企业的经销商,那可以以对方恶意发出警告或异议。如是国内驰名商标,可考虑依据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条约或双边或多边协定(加入WTO之后,依据TRIPS或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商标法、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去、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等),向有关国际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或地区性组织(如欧共体协调局)或被抢注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寻求法律保护。也可据此向抢注人施加压力,迫使其撤回申请或低价转让商标申请或注册商标。
2.诉讼方式。有的国家没有异议程序,只能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商标争议。不过,也可在法律程序之前采取非讼方式,比如协商由抢注方撤回申请或转让注册商标,被抢注方向抢注方支付一定费用。
3.提出备用商标注册、补充注册。在已提出申请或已取得注册国家,如发生抢注事件,应结合具体情况,如觉得上述方式难以凑效,可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提出备用商标注册、补充注册申请。一方面,增加对方的成本,给谈判增加砝码,也给自己留有余地。即使无法夺回被抢注商标,至少不至于影响产品销售。因为,很多情况下,诉讼成本远远大于申请费用,但其不利于保证企业品牌的统一性。
4.在国内提出防御注册申请。国内注册比较简单,费用也低廉,可以考虑防御注册:选择企业产品所在的主要类别和相关类别,在每一个类别的小类中选一个商品,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介入;设计围绕主商标的近似商标,在主要类别提出申请,以阻止近似商标搭便车。
策略的选择应充分考虑成本、币场前景和效率,必要的接触、谈判可能是解决问题的捷径。因为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接触才能洞悉抢注人的真正意图,据此决定应采取的方案,并极有可能在接触中找到对被侵权人有利的证据或信息,甚至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不管采用何种方式,最重要的有关证据材料(尤其是最早申请、使用的证据)的收集和提供。
三、防范抢注的对策
(一)确立商标申请策略、涉外商标保护制度
1.基本的商标申请策略
商标申请策略是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申请不是纯程序操作,而是与商标保护、商标诉讼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商标申请工作做的好,后续工作就较易开展。
在母子商标体系下,各下属单位在使用和推广前一定期间(比如一年),必须向商标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商标申请要求。否则,因此造成被侵权,由下属单位承担责任。商标管理部门依据下属部门申报的国家或地区清单,确定申请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要求或提出补充注册的意见,不能仅仅从各下属单位的角度考虑,应从总公司的整体利益考虑。这是为了充分保护自己、避免被抢注的重要防范措施,也是“商标使用,申请先行”原则的具体要求。
商标申请应注意以下策略。首先,使用注册和保护注册、防御注册同时进行。对图形化程度高的商标,可申请外观专利;对可以拆开的商标,尽量分开(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申请,以防止他人分开申请,组合使用;为防止影射,在赋予商标外文含义的同时,可以将其中文拼音申请注册。
其次,申请方式的选择:在实行申请在先的国家,尤其应考虑到商标公告期较长(一年以上)的问题,要充分利用各种申请(国际、地区性和国内申请〕的不同要求和时间差,以防止抢注事件发生。
①遵循方便、快捷,保护全面,费用低廉的原则,选择可以较快取得保护的注册方式,以欧共体注册(15国)为首选,因为其不需国内注册或申请为前提,非常便捷。其次,是马德里国际注册(50个国家地区),费用低,覆盖面广,但需以国内注册为前提,因此如果是新商标,在国内没有取得注册前,最好不要考虑此种方式,因为很多抢注事件的发生就是在不符合条件时将该种方式列为方案。再次,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以可能或潜在市场为必要条件。另有比荷卢经济联盟注册也可以考虑。
②对于抢注严重的国家(如印尼、日本等),或对于企业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出口国家,则以单独注册为佳。对部分使用华语的国家或地区,比如香港、台湾、日本、印尼等,可以申请汉字商标。其余国家(非国际或地区性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甚至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地区或国家),只能单独注册。
③对抢注频繁的国家,宜列入“抢注高发国家/地区名单”,可在此类国家选择商标代理公司(一般为律师行)负责商标(包括已公告、注册和进入商标局数据库的商标申请)监视、近似商标市场监视事宜,或采取全球监视。这样,可以及时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并采取相应对策。
④续展申请(一般是取得注册十年以后,各国规定不同)费一般是申请费的两倍,如果将与国际或地区性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中重合的单独注册国家放弃续展,这样可以节省一大笔费用。
⑤指定商品、类别、群组和国家(领土延伸)也应通盘考虑。尤其是在部分国家,可以全类注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可以超过10个,而费用不增加。
③在实行使用在先的国家,比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实际使用是甚为重要的。如果在申请国长期不使用,如达到3年,即使取得注册证,如果被申请撤销,也不能保证打赢官司。企业可以在接近法定年限前,小批量使用或提供有关证据,以保证商标不被撤销。
在这类国家取得注册证,一般要三年以上,甚至更长时间。在取得注册证之前,还要求提供在申请国实际使用的证据。为了尽快取得注册证,可以考虑在提出申请时选择“实际使用”或“国内注册”为申请基础(尽量不要考虑“打算使用”为申请基础),同时提供有关产品照片(突出清晰的拟申请商标图样),这样,可以尽快取得注册证。
因商标策略以诸熟国内外商标法以及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等知识为前提,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推广实践,才能确立并及时调整商标策略,因此应由专门的法律人员负责。并建立商标管理人员与市场营销人员信息沟通的渠道,以保证有关信息能够及时反馈至商标管理人员,有关资料能够有效收集、建档和提供。
2.建立规范的涉外商标保护制度
①应与经销商、代理商签订合同(协议),其中严格约定经销商、代理商的责任,尤其是不得在任何国家或地区申请或通过第三人申请注册出口企业商标、标识和包装等,不得擅自改变出口企业商标的图案或组合等。
因为现在不但有经销商直接抢注出口企业的商标,更有经销商通过第三人抢注商标的事件。以前,不签经销/代理合同(协议),表面上看出口企业掌握主动权,但是一旦出现纠纷,难以证明其是出口企业的经销商;更难以证明其恶意,实际上不利于保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②建立、完善经销商、代理商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经销商和客户档案。基本内容包括经销商的公司资信状况、注册登记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的有关资料等。但应注意收集有关书件,因为有关业务往来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效力很低,难以作为有效证据被有关机关采用。
③合同中明确经销商、代理商有义务及时收集和提供有关市场信息,包括商标侵权信息等。明确约定市场推广、广告宣传的费用承担,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④使用其他企业(尤其是国外企业)的商标应极为谨慎,以避免侵权。对定牌生产(OEM),应与商标提供者严格约定,要求提供其享有商标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注册证或授权书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出口企业的免责条款,约定对于第三人的追诉或权利主张不承担任何责任,并由对方赔偿因此给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
(二)建立母子商标、多商标体系
采取事业部制和分、子公司体制的大型企业集团,大都构建母子商标体系,集团确定一个母商标,再结合分、子公司发展要求和产品类型创立若干子商标。
因为涉外商标案件诉讼成本高、期限长(3年左右,甚至更长时间)、结果难料。在诉讼或异议期间,由于争议商标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法律状态,对企业生产、销售、商业信誉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而多品牌策略可以避免品牌延伸可能造成的质量风险,尤其是新产品的质量风险,以及品牌风险;可以弱化产品质量危机;可以在商标注册申请面临困难时有替代选择,尤其是商标被抢注时,有替代方案,而不影响产品销售和品牌推广,也不至于卷入费时费力的诉讼或纠纷;可以避免在商标变成产品通用名称时造成消费者不予认同;可以培养商标意识和多个品牌,使多个品牌相得益彰,使品牌增值。如果分、子公司商品质量没有保障或质量下滑,而影响母商标的信誉时,总公司有权取消商标许可,并由分、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分、子公司要培养商标意识,同样可以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其商标信誉提高时,对母商标也是有利的。
但是,并不是越多越好,商标同样要求“精品”。多商标必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依据不同的标准,比如产品类型或质量等级,采用不同的商标,构成母子商标体系。
以某一商标为正商标,母商标,与之相类似的商标或相似的商标在同类商品上注册则为联合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商标则为防御商标。正商标和副商标,母商标和子商标分别有数个甚至更多,现在多数大型跨国企业都采用此种模式。
(三)确立全方位商标保护策略
1.全程保护策略
从商标的设计、注册到管理、使用和推广等,始终予以高度重视,采取相应的策略给予保护。
2.立体保护策略
利用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商标权进行保护。专利权和商标权相互联系,可以利用专利权开拓市场、树立信誉,而利用商标权这种近乎永久性的权利来创立驰名品牌。
对于立体商标,目前暂不为商标法保护,但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十年,尤适于外包装保护),相当于保护立体商标。
及时在国内外办理著作权(如商标设计图案和《CI规范手册》等)登记,与商标申请结合起来,对商标权予以全面保护。
3.国内外一体保护策略
商标的国际保护一般以国内保护为前提,基础注册或申请、基础权利是寻求国际保护的必要条件。国内、国际保护,两者不可偏废,在国内保护较为充分时,国际保护就较易实现。
4.全员保护
商标是企业的牌子,面子,全体员工必须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关心、爱护企业的商标。尤其是市场营销人员,应注意及时收集、反馈有关商标使用或被侵权的信息。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有效措施。
对商标的保护应提高到战略的高度进行,及时收集商标使用和反馈信息,一定期限内对商标策略进行诊断,及时修正、调整,以利最大限度保护自己。
四、出口商品商标应该注意的其他有关问题
1.商标设计应避免天生不足
商标的设计不单是图案的设计,而是与公司的总体战略相一致的。拟申请商标是否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决定了该商标能否获准注册和注册后,或者成为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后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有的商标设计新颖,独创性强,无论是申请或是打击侵权或假冒,都可以得到最充分的保护。反之,有的则天生不足,一开始就与他人的构成相同或近似,在寻求保护时,因为显著性不强,而难以取得跨类保护,即使成为驰名商标仍然存在这个问题。
为防止被淡化和不断卷入商标纠纷,无含义的独创词越来越受欢迎。设计商标最好与企业名称和司徽三位一体,一体化利于利用有限的资源使品牌价值不断增加,也利于商标的保护。商标的图形化程度,也影响到商标权益的维护。一般来说,图形化程度越高,越不易被仿冒。但同时也要考虑简洁、易记因素。
2.商标使用应尽量规范
商标的使用,市场营销人员应保持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完全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销售合同或协议或其他涉及商标使用的合同或协议中,应标明商品所使用的商标、时间、数量等。在海外推广前,应与经销商签订相关协议,严格约定新商标的使用规则和违约责任。在参加展览会或有关市场推广时,及时申请优先权保护,充分注意参展证据收集和保留(拍照、录像和出版物等),这些都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3.杜绝与经销商推出所谓”联合商标”。有的市场营销部门为迎合经销商的需要,默许经销商在国外申请、使用”联合商标”,就是出口企业的商标和经销商的名称或商标组合在一起使用。这种联合商标的申请和使用管理一般没有约定,这样,如果其申请注册早于出口企业,出口企业的在后商标申请就会面临障碍;即使晚于出口企业,但其滥用,或在其他类别提出申请,将严重制约出口企业其他产品的出口,也影响出口企业在其他类别或商品的注册申请,因为经销商一般只经销一种或少数几种出口企业的产品。
这种联合商标的使用和注册对出口企业是弊大于利:出口企业对该类商标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该经销商不一定比出口企业更有品牌价值;容易受其控制和制约(如抢注后,要求独家经销,价格和出口受其控制);商标易被抢注;影响企业品牌的统一和品牌价值的提升。
4.商标著作权、所有权归属明确
应明确商标著作权及注册商标所有权属于出口企业,以避免可能发生的著作权纠纷和权属纠纷。分、子公司使用的商标由总公司许可,收取一定的许可使用费。这是保证企业统一品牌和形象的重要手段,也是符合有关市场推广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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