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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昵称2208103 2010-12-30
【行政许可事项】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特别说明】现阶段,暂不受理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申请。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法》第169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证监局)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四)有公司章程;(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证监局提出申请(所在地证监局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证监局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证监局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证监局;

(三)中国证监会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的情况。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二)公司章程;(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五)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六)业务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机构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机号码;(七)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局(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期间向证监局申请办理年检。办理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年检申请报告;(二)年度业务报告;(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证监局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年检申请得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逾期未提交年检报告或者经审核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5条: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中,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各不得少于三名。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6条:《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场所”与“设施”应当专门用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除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设立独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其业务、人员、场所、设施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其他部门分开,咨询人员不得在机构其他部门兼职。

证券经营机构只能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货经纪机构只能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其业务资格由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申报。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8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在其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数低于《办法》规定的最低要求数额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局报告,并应当在二个月内交拟增补的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名单,证监局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经批准后,该咨询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补足人数并报证监局备案;逾期未补足的,由证监局。报中国证监会注销该咨询机构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第二条:(一)申请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五)款规定;2.符合《细则》第四至七条规定;3.满足《公司法》对股东的有关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近三年,法人股东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累计亏损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未决诉讼标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五十;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第三条:证监会将依据《办法》、《细则》规定的条件以及证券市场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需求状况,审批新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对满足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和专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优先考虑授予其从业资格:1.资本规模较大;2.咨询研究力量较强或拥有较多获得从业资格的人员;3.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素质较好;4.服务质量及服务层次较高;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6.近一年未受过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第四条:(一)公司申请(二)审核1.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证监会;2.证监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三)批准、验收及证书发放……2.符合从业资格审批条件的已成立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由证监会发给从业资格证书;该机构应持从业资格证书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证监会及其所在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四)公告审批通过的机构应将获得从业资格的情况和获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名单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该机构支付。

【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派出机构报送]1、派出机构初审文件;2、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报告;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申请表;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公司章程;6、内部管理制度;7、公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业务管理制度及商业计划书;8、业务场所租赁使用或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复印件);9、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10、由申请机构出具的本机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的证明;11、申请机构成立以来的业务报告;12、公开发表的五篇代表申请机构业务水平的研究报告;13、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14、申请机构与证券公司有无业务合作和业务往来的说明;15、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有5名以上人员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16、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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